第B04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11月0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796 证券简称:世嘉科技 公告编号:2021-093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签署的协议系框架协议,协议实际执行金额以阿诗特能源后续的具体订单为准;其次,根据协议内容,阿诗特能源没有责任和义务必须购买公司产品,未对产品采购量进行保证;第三,鉴于目前公司储能柜产能处于爬坡阶段,后续公司产能能够满足客户采购需求尚存在不确定性;第四,本协议可能存在未来因宏观经济、市场环境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的违约的风险。

  一、框架协议签署概况

  近日,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嘉科技”)与江苏阿诗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诗特能源”)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或“协议”),协议就双方在储能柜领域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做了相关约定。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协议的签署无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框架协议对手方介绍

  1、企业名称:江苏阿诗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PC8FJXU

  3、法定代表人:郑文涌

  4、注册资本:1,000万元

  5、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瑞浦路18号。

  6、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风能、光伏逆变器,风能、光伏储能设备,机械设备、电子设备;软件开发、销售,信息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承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从事上述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否

  8、与交易对手交易情况:公司主要于2021年起与阿诗特能源发生经营业务往来,截至2021年10月30日,公司已开票金额为1368.25万元(不含税)。

  9、履约能力分析:阿诗特能源系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独立法人主体,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阿诗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自2021年11月1日起,预测未来一年内,向乙方授予约2,500台QQ柜的采购量,按照过往订单交易价格测算,甲方向乙方授予的上述储能柜采购总金额预计约16,000.00万元。以上采购量和采购金额的预测并非对甲方施以强制采购义务,甲方QQ柜采购数量以及单套采购价格以实际订单约定为准。

  2、乙方应做好资源准备,充分确保本协议中甲方向乙方授予的采购量进行供货。如乙方无法达成约定产能,甲方有权调整本协议约定的采购量。

  3、双方皆有义务向对方提供项目相关信息。当甲方向乙方发出要约或合作建议时,乙方有义务优先选择与甲方合作;相应的,当乙方的资源条件符合甲方要求时,甲方应优先选择与乙方合作。

  4、根据项目和市场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可以采取多种合作模式,双方同意彼此为对方提供最优惠合作条件,以促进合作的互利共赢,具体合作模式或项目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5、双方战略合作关系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二年内有效。战略合作期满,如双方没有提出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期生效二年。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1、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与阿诗特能源签署的框架协议为日常经营合同,该协议的签署是客户对公司产品品质和生产能力的认可,有利于提高公司产品的竞争力,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依据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在相关年度确认收入,该协议的履行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经营业务的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该客户形成重大依赖。

  2、存在的风险

  本次签署的协议系框架协议,协议实际执行金额以阿诗特能源后续的具体订单为准;其次,根据协议内容,阿诗特能源没有责任和义务必须购买公司产品,未对产品采购量进行保证;第三,鉴于目前公司储能柜产能处于爬坡阶段,后续公司产能能够满足客户采购需求尚存在不确定性;第四,本协议可能存在未来因宏观经济、市场环境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的违约的风险。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本协议的履行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

  1、除本公告披露的框架协议外,近三年公司尚未披露过涉及日常经营的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

  2、在签署本协议前三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动,未来三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

  六、备查文件

  1、《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