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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0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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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27 证券简称:金健米业 编号:临2021-37号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原告。

  ●涉案的金额:2,966,238.56元人民币及全部诉讼、保全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

  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为维护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就湖南友益佳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沅江市旭泰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已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湘0103民初10690号。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21年11月2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98号

  (四)案件原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基本信息:

  原告: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办事处莲池居委会崇德路158号

  2、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一:湖南友益佳粮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延超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新太平街7区A2O栋11房

  被告二:沅江市旭泰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山

  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草尾镇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由及诉讼请求

  (一)诉讼事实及理由:

  公司自2012年开始使用独创的“包装袋设计稿(邦可泰)” 大米包装,通过户外广告、社区灯箱、展会等多种方式宣传和推广“邦可泰”大米。现已通过KA卖场、粮油批发、互联网电商平台等渠道销售至全国多个省份,在社会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

  公司从被告一处发现其销售了被告二生产的“旭泰-旭天红”牌大米,发现被告二生产的“旭泰-旭天红”牌大米使用的包装装潢与公司“邦可泰”大米包装装潢基本相同,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告二与公司皆属于湖南省内的粮食加工企业,为同业竞争者,其在明知公司的“邦可泰”大米包装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公司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其攀附公司商誉、造成市场混淆的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害公司的在先权益, 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公司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1年11月2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立案申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为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有一定影响的‘邦可泰’大米包装”的米)。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有一定影响的‘邦可泰’大米包装”的米)。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00元。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人民币6,238.56元。

  6、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人民币60,000元。

  7、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在《潇湘晨报》登报道歉,消除影响。

  8、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保全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案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会积极做好诉讼相关工作,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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