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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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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富国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富国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17:00止。2021年11月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份额791,050,362.89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507,504,276.74份的52.4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国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会议审议了《关于富国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展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791,050,362.89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国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次召开持有人大会的律师费、公证费由基金资产承担,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

  二、本基金的复牌

  本基金已于2021年11月1日开市起停牌,并将自2021年11月2日10:30起复牌。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富国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17:00止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根据2021年11月1日的计票结果,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本次大会决议自2021年11月1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富国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关于富国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自2021年11月2日起,修订后的《富国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生效,原《富国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富国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富国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展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富国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关于富国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2、《公证书》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日

  

  公  证  书

  (2021)沪东证经字第15696号

  申请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2座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委托代理人∶雷致雨,女,1992年3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对该公司召开富国中证 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方式)表决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富国中证 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1年9月30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1 年10月8日、10月11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1次提示性公告和第2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富国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展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富国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系列公告、富国中证 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截至2021年9月30日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富国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傅匀和本处工作人员徐茂森于2021年11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2座 28层,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富国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富国中证 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陈芝凤的监督下,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计票人员雷致雨、陶人杰进行计票。截至2021年10月30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富国中证 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791,050,362.89份,占2021年9月30日权益登记日富国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总份额的52.4742%,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富国中证 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富国中证 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展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791,050,362.89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 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

  上述议案的表决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富国中证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的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富国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富国中证 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展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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