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3.80元/股(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2021年10月29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股份,回购股份的数量为251,0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09%,最高成交价为人民币15.2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人民币14.8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3,761,611.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1年10月29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7,513,953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数量未超过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1,878,488股)。
3、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未达到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4、公司后续会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