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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30日 星期六 用户中心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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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757          证券简称:大元泵业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注: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_年初至报告期末,如剔除本期1-9月股权激励费用分摊影响1,801.25万元(上年同期无),本期1-9月则比上年同期减少4,013.05万元,减少23.40%。

  二、 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在往期定期报告中曾披露过的一起历史未结诉讼案件出现进展,现将该诉讼事项相关情况及报告期内的审理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起诉(申请)方:格伦德福斯管理联合股份公司(丹麦)

  应诉(被申请)方: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新沪”,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知识产权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及报告期最新进展情况:

  1、2015年3月31日,格伦德福斯管理联合股份公司(丹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本公司的子公司合肥新沪专利侵权。2016年12月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合肥新沪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格伦德福斯公司200780050176.6号“泵组件”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万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万三千八百元。随后,合肥新沪就此案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2017年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民终418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在本案二审期间,涉案专利ZL200780050176.6的权利要求已经被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宣告无效,故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2015)京知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裁定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格伦德福斯,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合肥新沪。驳回格伦德福斯的起诉,但其可以根据新的证据重新提起诉讼;

  3、格伦德福斯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其第ZL200780050176.6号中国专利作出的无效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2853号),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件,案号为(2017)京73行初9567。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开庭审理该案,合肥新沪作为第三人参加庭审。

  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5月作出(2017)京73行初9567案的判决,支持第32853号无效决定,驳回格伦德福斯的诉讼请求。

  5、格伦德福斯不服(2017)京73行初9567案的一审判决,于2020年7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提起上诉,最高法受理该案件,案号为(2020)最高法知行终592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于2021年4月16日就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合肥新沪作为原审第三人参加庭审。

  6、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行终59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格伦德福斯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即维持宣告200780050176.6 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上述诉讼案件在公司往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章节中已按相关信息披露规则要求在相应报告期内进行了进展情况披露。除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外,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未新增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应当披露的案件进展。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

  公司负责人:韩元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韩元富会计机构负责人:蒋敏华

  合并利润表

  2021年1—9月

  编制单位: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韩元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韩元富会计机构负责人:蒋敏华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1年1—9月

  编制单位: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韩元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韩元富会计机构负责人:蒋敏华

  (一)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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