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若公司发生派息,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股票激励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收回。因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现金分红由公司代管,未实际向激励对象派发,故该事项不调整回购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因实施2019年、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P= P0÷(1+n)÷(1+n)=25.678÷(1+0.4)÷(1+0.4)=13.101元/股
综上所述,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回购17.8164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3.101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0,672.8564万股变更为20,655.0400万股。
单位:万股
■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2021年7月实施完成了2019年、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
经核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合计17.8164万股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于2020年6月、2021年7月分别实施了2019年、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需对2名已离职人员及3名未满足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以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此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
经核查,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3名激励对象因第二期考核结果为“D”而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0%,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7.8164万股,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且该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就公司修改《2019年激励计划》及其摘要、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相关事项,一并发表如下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修改《2019年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和本次回购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其他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合法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修改《2019年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和本次回购的具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9年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关事项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666 证券简称:亿嘉和 公告编号:2021-102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南京佗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佗道医疗”)原为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佗道医疗于2021年10月办理完成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增至25,500万元。因公司放弃参与佗道医疗上述增资,公司持有佗道医疗的股权比例下降至20%。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付云女士现为佗道医疗控股股东,并担任佗道医疗董事;同时,公司原职工监事程敏先生现担任佗道医疗董事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规定,佗道医疗现为公司关联法人。
●公司基于审慎考虑,将自2020年8月30日至今期间,公司与佗道医疗发生的关联交易予以追溯补充确认。相关关联交易系公司日常经营需要,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自2020年8月30日至今,公司与佗道医疗进行的关联交易总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并于2021年9月23日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佗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佗道医疗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人民币增至25,500万元人民币的增资扩股方案,并同意公司放弃参与本次增资。佗道医疗各方股东已于2021年10月签署《增资认购协议》,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关于南京佗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86)、《关于南京佗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0、2021-091)。
因公司放弃参与佗道医疗上述增资,公司持有佗道医疗的股权比例下降至20%。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付云女士现为佗道医疗控股股东,并担任佗道医疗董事;同时,公司原职工监事程敏先生(已于2021年7月27日辞任)现担任佗道医疗董事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规定,佗道医疗现为公司关联法人。
基于审慎考虑,现将自2020年8月30日至今期间,公司与佗道医疗发生的如下历史关联交易予以追溯补充确认:
■
除上述交易外,上述期间公司及公司其他全资子公司未与佗道医疗发生过其他交易。上述关联交易的金额合计16,019,274.3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5%,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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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及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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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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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情况
(一)关联交易具体情况
1、租赁关联方房产
因公司人员增长,为满足办公场地需求,公司于2020年8月与佗道医疗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公司向佗道医疗承租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34号3幢的18/19/20/23/24层,建筑面积合计7101.31平方米的房屋,用于日常办公。租赁期限2年,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合同租金总额合计为人民币11,519,379.84元。
该合同现正常履行中。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累计向佗道医疗支付租金7,679,586.55元。
2、向关联方出售设备等固定资产
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30日、2021年9月17日与佗道医疗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公司向佗道医疗出售设备等固定资产,两份采购合同金额分别为2,386,480.00元、1,202,156.15元,合计金额3,588,636.15元。上述两个交易已分别于2021年2月、9月履行完毕。
3、接受关联方委托进行项目开发与研究
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与佗道医疗签署《委托研究开发协议》,由佗道医疗委托公司进行项目研发相关工作。研究开发总费用为含税人民币911,258.36元。该交易已于2021年9月履行完毕。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方法
以上关联交易的协议价格由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下,根据双方的成本评估、协商确定。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影响
以上对公司与佗道医疗作历史关联交易的确认,系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出于审慎考虑进行的追溯确认。上述交易均出于公司及佗道医疗正常经营需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对关联方不会形成依赖。以上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朱付云女士回避了表决。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补充确认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上述历史关联交易的确认,系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出于审慎考虑进行的追溯补充确认。相关交易是佗道医疗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期间,由于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而发生,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特此公告。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666 证券简称:亿嘉和 公告编号:2021-096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赵伟主持。
(二)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23日以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
(三)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董事会秘书张晋博先生列席了会议。
(四)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包含的信息能够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未发现参与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将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在解除限售后的承诺延长锁定期由60个月调整为12个月,并相应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关条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充分激发公司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建立持续、稳定、有效的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9)。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0)。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0)。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对与南京佗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作历史关联交易的确认,系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出于审慎考虑进行的追溯确认。补充确认的交易均出于公司及南京佗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交易系根据双方的成本评估、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666 证券简称:亿嘉和 公告编号:2021-097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7.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2019年6月1日)公司股本总额9,824.5670万股的0.99%。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设置预留份额。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嘉和”、“公司”、“本公司”或“上市公司”)
上市时间:2018年6月12日
注册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57号5幢1楼至3楼、8楼至12楼
注册资本:人民币9824.5670万元
法定代表人:姜杰
经营范围:机器人研发、生产及销售;无人机的研发、技术服务、生产及销售;电缆及通道智能检测系统、工业自动化及测控系统的设计、生产、安装、调试及维护;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库建设和地理信息数据软件开发;输变电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力行业)的设计、施工;计算机系统集成(电力行业)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节能环保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及维护;计算机软硬件、通信设备的销售;仓储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图片影像软件开发;消防器材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医疗机器人、消防机器人、排爆机器人、防爆机器人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电力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检测技术服务;红外检测技术服务;仪器仪表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
(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8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朱付云,董事姜杰、兰新力、许春山、陈刚,独立董事武常岐、袁天荣、黄建伟。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赵伟,监事曹雨麒,职工监事程敏。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共8人,分别是:总经理姜杰,副总经理许春山、卢君、金锐、严宝祥、王新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少劼,财务总监王立杰。
(三)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或同级别员工)以及核心业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通过股权激励机制,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充分调动经营管理团队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
2、进一步完善目标考核制度,激发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人员的动力和创造力,保证公司战略的顺利实施;
3、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满足公司对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巨大需求,建立公司的人力资源优势,进一步激发公司创新活力,为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97.20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9,824.5670万股的0.99%。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设置预留份额。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以《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而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1)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由公司回购并注销。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或同级别员工)、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9人,包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或同级别员工)、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分)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并已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分)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比例如下(下表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本次激励对象详细名单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六)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6.14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6.1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在本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本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2.2603元的50%,为每股26.1302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1.4500元的50%,为每股25.7250元。
七、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收回。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八、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19年-2021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并剔除当年股权激励成本影响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绩效考核制度《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才能全部或部分解锁其当期限制性股票。否则,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当期限制性股票。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选取了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金额是反映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重要经营指标,与未来能带给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增长速度直接相关。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和激励对象关于各期解除限售后延长锁定的承诺
(一)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不包含自愿锁定)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激励对象关于各期解除限售后延长锁定的承诺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关于各期解除限售后延长锁定作出如下承诺:如满足本激励计划各期解除限售条件,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激励对象自愿承诺将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分别延长锁定至各限售期满后12个月,即在各限售期满后的12个月内,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通过本次股权激励所获授的相应各期解锁的本公司股票。
十、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送现金红利、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送现金红利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或等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后,重新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
十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3、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认购和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认购和解除限售;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其自身意愿认购和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本激励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6、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本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7、法律、法规及本草案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情形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7、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8、如满足本计划各期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自愿承诺:在上述各期限售期满后12个月内,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通过本次股权激励所取得的股票。
9、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除本计划规定的或股东大会已授权的情形外,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辞职、非公司控制权变更情况下的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在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情况下,因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离职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4、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进行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司将股票市价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之间的差值确认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以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收盘价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当日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为26.51元。公司将于授予日正式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分期确认。假设公司2019年7月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则按照对应解除限制的比例可推算得2019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以上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成本的预测算,实际的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技术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特此公告。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666 证券简称:亿嘉和 公告编号:2021-098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修订内容
为保障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效果,充分激发公司人员的积极性,建立公司持续、稳定、有效的激励机制,拟将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公司股票在解除限售后的承诺延长锁定期由60个月调整为12个月,并对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9年激励计划”)第六章“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之“五、激励对象关于各期解除限售后延长锁定的承诺”条款修改情况如下:
原条款:“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关于各期解除限售后延长锁定作出如下承诺:如满足本激励计划各期解除限售条件,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激励对象自愿承诺将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分别延长锁定至各限售期满后60个月,即在各限售期满后的60个月内,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通过本次股权激励所获授的相应各期解锁的本公司股票。”
修改后条款:“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关于各期解除限售后延长锁定作出如下承诺:如满足本激励计划各期解除限售条件,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激励对象自愿承诺将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分别延长锁定至各限售期满后12个月,即在各限售期满后的12个月内,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通过本次股权激励所获授的相应各期解锁的本公司股票。”
2、除上述条款外,2019年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其他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在解除限售后的承诺延长锁定期均同步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2019年激励计划“重大事项提示”第9条、第十二章“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之“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第8条等。
调整后2019年激励计划具体内容可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1-097)及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二、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2019年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延长锁定期,是在限售期满后,激励对象另行作出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出售或转让其获授股票的承诺。本次调整延长锁定期,不涉及限售期的变更,不会导致限制性股票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有利于激发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2019年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促进公司良好发展。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
公司将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在解除限售后的承诺延长锁定期由60个月调整为12个月,并相应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关条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充分激发公司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保障激励效果,并建立公司持续、稳定、有效的激励机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修改。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将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在解除限售后的承诺延长锁定期由60个月调整为12个月,并相应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关条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充分激发公司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建立持续、稳定、有效的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就公司修改《2019年激励计划》及其摘要、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相关事项,一并发表如下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修改《2019年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和本次回购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其他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合法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修改《2019年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和本次回购的具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9年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关事项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666 证券简称:亿嘉和 公告编号:2021-101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2021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未满足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人员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7.8164万股,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0,672.8564万股减少至20,655.0400万股,注册资本由20,672.8564万元减少至20,655.0400万元。同时对《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
除上述条款的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及其指定人员办理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变更登记、备案等全部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666 证券简称:亿嘉和 公告编号:2021-103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1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1月15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57号楚翘城1号楼亿嘉和一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1月15日
至2021年11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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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及文件已于2021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进行了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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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1年11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2、登记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57号楚翘城1号楼亿嘉和
3、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加盖法人公章)、出席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受托代理人需凭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委托人公章)或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方式登记,信函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晋博
联系电话:025-58520952
联系邮箱:info@yijiahe.com
特此公告。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1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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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证件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