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
2、利润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
3、现金流量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30日
单位:元
■
■
法定代表人:谢建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凤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芳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谢建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凤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芳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
(二)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说明
1、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是否需要调整年初资产负债表科目
√ 是 □ 否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调整情况说明
2、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0935 证券简称:四川双马 公告编号:2021-51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被否决的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建平先生主持。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下午2:00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169号禧玥酒店38层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5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16,055,1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960%。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94,867,6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2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1,187,5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53%。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后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深圳和谐成长三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22,708,132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2,653,8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09%;反对5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2,653,8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609%;反对5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39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由于本提案涉及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北京和谐恒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赛克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LAFARGE CHINA OFFSHORE HOLDING COMPANY (LCOHC) LTD.持有的全部股份对本提案已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亦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1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16,055,194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15,925,8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9%;反对7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弃权5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2,578,8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306%;反对7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162%;弃权5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532%。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金凤、唐雪妮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0935 证券简称:四川双马 公告编号:2021-47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以现场和通讯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一号成都国际金融中心1号写字楼26楼2号。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到9人。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22日以书面方式向各位董事和相关人员发出。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谢建平先生主持,高级管理人员和部分监事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在公司董事充分理解会议议案并表达意见后,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请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对SEG Holding实施债转股的议案》
请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的《关于对SEG Holding实施债转股的公告》。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董事谢建平、林栋梁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0935 证券简称:四川双马 公告编号:2021-50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一号成都国际金融中心1号写字楼26楼2号,应参加的监事为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22日以书面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大波先生主持。
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请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三、 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1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0935 证券简称:四川双马 公告编号:2021-49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SEG Holding实施债转股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11月22日,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川双马”)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可转股债权方式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人民币64,500万元对天津瑾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瑾育”)以可转股债权的形式进行投资,公司该次向天津瑾育的投资款仅用于天津瑾育通过下属的间接设立在英属维京群岛的特殊目的实体(即,SPV)Skill Dragon Limited收购Jiarui Investment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嘉锐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iarui”)持有的Swiss Education Group Holding AG(以下简称“SEG Holding”或“目标公司”)51%股权及享有原股东贷款的51%权益。
本次转让中,设立在香港的SPV Castle Loyal Limited(为Skill Dragon 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向Jiarui购买目标公司73.13%的股权,交易作价为262,650,000瑞士法郎;同时,Castle Loyal Limited向Jiarui发行49%股份购买目标公司剩余26.87%的股权及原股东贷款100%的权益。交易完成后Skill Dragon Limited间接持有目标公司51%的股权并享有原股东贷款的51%权益。
2019年11月22日,公司与天津瑾育、河南省和谐锦豫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谐锦豫”)及西藏昱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昱驰”)签署的《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公司以可转股债权对外投资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达成,公司已支付上述可转股债权投资款。
2019年11月27日,天津瑾育设立在香港的间接子公司Castle Loyal Limited已获得目标公司100%股权,并完成Castle Loyal Limited向Jiarui发行49%股份。
目前,天津瑾育通过Skill Dragon Limited间接持有目标公司51%的股权并享有股东对目标公司贷款的51%权益。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2019年11月23日、2019年11月30日披露的《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9-35)、《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34)、《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40)、《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境外目标公司股权完成交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41)。
2021年10月28日,依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SEG Holding实施债转股的议案》,根据公司与天津瑾育、和谐锦豫及西藏昱驰签署的《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鉴于该协议约定的债转股先决条件现已全部满足,公司决定按照协议约定,于2021年10月29日之前,向天津瑾育发出书面通知,履行根据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公司所持有的人民币64,500万元的债权实施全额转股之义务。关联董事林栋梁、谢建平已回避表决,关联关系请参见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披露的《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9-35)。
一、债转股的具体方案
依据公司签署的《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在可转股债权投资期限(自2019年11月22日投资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内,若本协议债转股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则四川双马须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将全部可转股债权转换为天津瑾育的股权。
本协议债转股的先决条件为:
1、四川双马已经根据协议规定向天津瑾育提供了可转股债权投资;
2、投资期限届满前,SEG Holding收购已经根据收购文件的条款和条件完成了交割。
基于,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2日按协议规定足额支付了投资款项,同时,天津瑾育已于同年11月27日完成了对SEG Holding的收购,债转股的先决条件已达成,现公司将对天津瑾育所持有的人民币64,500万元的债权实施全额转股,即,以人民币64,500万元的债权认缴天津瑾育的新增注册资本。
依据《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公司确认,在债转股时免除天津瑾育根据协议“投资利率”条款应支付的可转股债权的全部投资收益。债转股完成后,公司作为天津瑾育股东享有的分红权等股东收益权利应自公司支付可转股债权投资款之日起算,且公司根据《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享有的股东性质的权利不得被减损。
天津瑾育目前的股权及可转股债权的出资情况为:
■
单位:万元
同时,珠海知行并进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知行并进”)向天津瑾育发出通知,要求根据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其所持有的人民币30,000万元的债权实施全额转股。其后,和谐锦豫将对天津瑾育就认缴未实缴的出资部分进行减资,西藏昱驰将对天津瑾育减资并退出。
本次转股及减资实施完毕后,天津瑾育的架构与协议约定一致,具体股权比例为:
单位:万元
■
依据协议,天津瑾育、和谐锦豫、西藏昱驰同意根据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接受债转股,并放弃其享有的优先认购权及对新增注册资本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如有),同时,四川双马在知行并进行使其债转股权利时,就知行并进选择行权的新增注册资本,四川双马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二、《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执行情况
协议生效日至今,《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的各方均按照协议内容如约履行,包括天津瑾育治理安排、不得减损股东权利等,均不存在违约情形。
三、债转股程序
公司将于2021年10月29日之前向天津瑾育发出债转股的书面通知,天津瑾育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双马提供如下文件:经和谐锦豫和西藏昱驰签署的放弃对债转股增资优先认购权的书面确认函以及天津瑾育章程修正案和股东会决议、天津瑾育依法作出的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四川双马要求的其他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所必须的文件。
天津瑾育应在四川双马确认前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注册地市场监管机构申请债转股变更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债转股向天津瑾育颁发新的营业执照之日为债转股完成之日。
公司后续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职业教育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正在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要求深入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推动现代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公司本次对所持有的天津瑾育债权进行转股后,将通过天津瑾育间接持有SEG Holding的股权,职业教育为公司重点关注及投资的板块之一,本次转股符合上市公司的战略规划。
转股完成后,受宏观经济形势、经济运行周期、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及疫情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可能会面临运营管理不及预期等风险,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D0023号
致: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参会股东的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贵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贵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21年10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了《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投票规则、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又于2021年10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下午2:00时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169号禧玥酒店38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共计54人,代表公司516,055,194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7.596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公司494,867,662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4.8207%。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以及股东授权委托书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进行了验证;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共计45人,代表公司21,187,532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7753%。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资格
除公司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股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深圳和谐成长三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形,关联股东北京和谐恒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赛克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LAFARGE CHINA OFFSHORE HOLDING COMPANY(LCOHC)LTD.已回避表决,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2,653,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09%;反对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653,8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09%;反对5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1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15,925,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9%;反对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弃权5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578,8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06%;反对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62%;弃权5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32%。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李大鹏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吴金凤
_________________
唐雪妮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