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5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并披露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公开挂牌转让诚志科融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事项的受让方未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原因,是否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根据《关注函》的要求立即向国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南昌工控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送了函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南昌工控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0月29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1年10月28日,公司收到《国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南昌工控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复函》,复函内容如下:
“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组织下,我方联合体(含联合体代表国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南昌工控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同)已于2021年10月19日与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就其公开挂牌转让诚志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志科融”)100%股权事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由贵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披露进展公告。
鉴于诚志科融为持股贵公司29.90%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对贵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影响重大,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要求较高。我方联合体需时征求监管部门意见,并全面核实、确定相关披露内容。为此,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我方联合体的权益变动披露文件最迟于2021年10月29日前呈贵公司,以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