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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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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4 证券简称:万里扬 公告编号:2021- 055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协议转让双方具有关联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5、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基本情况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里扬”)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瑞汽车”或“转让方”)的通知,奇瑞汽车于2021年10月27日分别与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华润信托·华颖16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华润信托”或“受让方1”)和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元信托-安瑞1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国元信托”或“受让方2”)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奇瑞汽车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华润信托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7,37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50%),转让价格为10.77元/股,转让总价为人民币79,439.52万元。奇瑞汽车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国元信托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7,9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90%),转让价格为10.77元/股,转让总价为人民币85,083万元。

  受让方1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华润信托·华颖16号单一资金信托”)、受让方2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元信托-安瑞1号单一资金信托”)为转让方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唯一委托设成立的信托产品,为转让方奇瑞汽车的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前后,相关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

  注:最终持股数量和比例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结果为准。

  奇瑞汽车本次减持股份来源为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份。

  二、本次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情况

  公司名称: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39708758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路8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546,983.1633万元

  法定代表人:尹同跃

  成立时间:1997年01月08日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汽车产品,生产、销售发动机;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的进口业务;技术服务及技术交易;汽车及机械设备租赁;实业投资,金融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资质经营)。

  (二)受让方情况

  1、受让方1

  公司名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华润信托·华颖16号单一资金信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5971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10-12层

  注册资本:11000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小腊

  成立时间:1982年08月24日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受让方2

  公司名称: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元信托-安瑞1号单一资金信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58510848J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20号

  注册资本:4200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许斌

  成立时间:2004年01月14日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奇瑞汽车与受让方1

  转让方: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华润信托·华颖16号单一资金信托”)

  1、本次股份转让

  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737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标的股份的转让对价及支付

  (1)双方一致同意,每一股标的股份对应的转让价格为10.77元,标的股份的转让对价总额为人民币79439.52万元。

  (2)双方同意,在受让方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合规性审查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首笔股份转让款,即人民币3970万元。

  受让方于本次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12个月内一次性或分笔向转让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共计人民币75469.52万元。

  (3)受让方应按照本条约定将各笔转让对价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具体收款账户信息以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的加盖转让方公章的账户信息表为准。

  3、标的股份登记过户安排

  (1)在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提交申请,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准备各自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2)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后,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理期限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的登记手续,将标的股份全部登记在受让方名下。

  4、过渡期(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转让完成之日的期间)

  (1)过渡期内,除为履行本协议之需要与第三方进行的必要沟通外,转让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与其他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转让(含部分权益或权利的让渡)、质押或其他处置事项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合作或沟通。

  (2)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尽最大努力促成本次交易的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和提供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3)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5、税费承担

  与筹备、谈判、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相关的税款和费用,均应由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各自承担并缴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且双方未做事先书面约定的费用,则由发生费用的一方自行承担。

  6、协议生效及修改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修订、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7、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选择将有关争议提呈原告所在地法院。

  8、协议终止

  本协议生效后,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以较早发生者为准)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根据本协议第8.2条第(5)款(即“违约方在守约方发出要求履行义务的通知后30日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被解除;

  (3)根据本协议第9.2条(即不可抗力)被解除;

  (4)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其他期限),本协议第4.1条约定的标的股份登记过户的前提条件仍未获满足;

  (5)根据适用法律终止。

  (二)奇瑞汽车与受让方2

  转让方: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元信托-安瑞1号单一资金信托”)

  1、本次股份转让

  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79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标的股份的转让对价及支付

  (1)双方一致同意,每一股标的股份对应的转让价格为10.77元,标的股份的转让对价总额为人民币85083万元。

  (2)双方同意,在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首笔股份转让款,即人民币4300万元。

  受让方于本次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12个月内一次性或分笔向转让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共计人民币80783万元。

  (3)受让方应按照本条约定将各笔转让对价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具体收款账户信息以《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账户为准。

  3、标的股份登记过户安排

  (1)在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提交申请,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准备各自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2)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后,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理期限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的登记手续,将标的股份全部登记在受让方名下。

  4、税费承担

  由于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除股份转让款以外的所有税收和费用,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则根据自行承担的原则处理。

  5、协议生效及修改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字之日成立并生效。

  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补充或者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协议或文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6、争议解决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各方不愿协商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协议终止

  本协议生效后,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事由。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股份转让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承诺情况:奇瑞汽车于2016年12月26日承诺:自认购的万里扬2016年发行的新增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即2016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6日),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认购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认购股份。如因认购股份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股份亦遵照前述四十八个月的锁定期进行锁定。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已按期严格履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相关承诺事项。

  3、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5、上述股东股份转让事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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