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
二、 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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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杨鑫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鑫宏会计机构负责人:盛海波
合并利润表
2021年1—9月
编制单位: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00 元。
公司负责人:杨鑫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鑫宏会计机构负责人:盛海波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1年1—9月
编制单位: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杨鑫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鑫宏会计机构负责人:盛海波
(一)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1-055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0月15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本次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杨鑫宏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的财务及经营状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审计委员会出具了审核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6)。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上述第二项议案需提交至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1-057)。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1-057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1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1月1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1月17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九洲路1377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1月16日
至2021年11月17日
投票时间为:自2021年11月16日15:00至2021年11月17日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同时公司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现将网络投票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15:00至2021年11月17日15:00。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提交投票意见。
2、投资者首次登陆中国结算网站进行投票的,需要首先进行身份认证。请投资者提前访问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注册,对相关证券账户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具体方式请参见中国结算网站(网址:www.chinaclear.cn)“投资者服务专区-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如何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相关说明,或拨打热线电话4008058058了解更多内容。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股东凭法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3、登记时间:2021年11月15日(上午9:30--11:00,下午13:30--15:00)。
六、
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影
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九洲路1377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150000
电话:(0451)51076628
传真:(0451)87185718
2、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2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1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1-060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务提前到期或逾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提前到期债务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于近日收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的《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因公司违反了贷款合同的规定,广发银行依据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宣布公司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公司在收到《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三日内归还提前到期的债务,即债务本金人民币37,323.99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等。详情如下:
单位:万元
■
二、金融机构债务逾期情况
奥瑞德有限及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冠光电”)流动资金紧张,新增金融机构借款未能如期偿还或续贷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三、风险提示
1、公司正在与各方协商,积极寻求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若公司未能妥善解决逾期事宜,将可能面临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强制执行等事项;同时将可能面临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情形,增加相关财务费用,并可能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具体影响金额及会计处理最终以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2、公司高度重视并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1-059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近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万浩波起诉公司对左洪波欠其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金额1亿元)。上诉案件为公司新增违规担保事项,涉及担保本金3亿元。
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司存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违规借款及担保事项。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息共计33,147.75万元,违规担保本金共计55,000.00万元。
现将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如下:
一、资金占用事项情况及进展
1、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度、2018年度未经过公司正常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及子公司奥瑞德有限的名义与朱丽美、王悦英、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后部分借款无法按时偿还,导致公司对控股股东的融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事项导致控股股东自2017年起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6日披露的《关于违规担保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3)。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息共计33,147.75万元。
2、资金占用进展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6月15日、2019年8月23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31日、2020年6月30日、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30日、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31日、2021年2月28日、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31日、2021年6月30日、2021年7月31日、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30日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送《催款函》,要求其尽快偿还所占用资金,并已取得签字回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由于控股股东名下资产和银行账户被冻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处于质押、冻结(多次轮候冻结)状态,其个人资金周转困难,公司尚未收到其归还的剩余占用资金。公司将持续督促控股股东尽快归还占用资金,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违规担保事项情况及进展
公司存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违规担保事项,涉及担保本金共计55,000.00万元。
1、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控股”)与杭州尊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尊渊”)分别通过杭州合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出资1.50亿元、0.75亿元认购了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计划2.25亿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经过公司正常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对上述事项出具了书面保证合同,涉及担保金额1.5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5)。
2019年7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6),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5340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判定杭州尊渊向国都控股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补差款人民币42,895,544.49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等。
上诉案件第一债务人为杭州尊渊,公司在与对方积极沟通,妥善处理以上事项,努力降低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2、2017年12月15日,上海新黄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黄浦公司”)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约定新黄浦公司作为委托人,爱建信托作为受托人,成立“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为人民币1亿元,用于向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耀莱”)发放信托贷款,主合同期限为24个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经过公司内部正常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与爱建信托签订《保证合同》,对爱建信托与北京耀莱签订的《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北京耀莱在上述贷款期限届满时未履行还款义务,新黄浦公司提起诉讼。
2021年8月26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初1528号],一审判决公司不需承担担保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2)。
3、2017年,控股股东左洪波先生与万浩波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亿元,并在未经过公司正常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担保金额3亿元。2018年4月20日,因左洪波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故万浩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月11日,该院作出(2018)沪0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679号判决”),判令左洪波归还万浩波借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2019年12月3日,因左洪波未履行679号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故万浩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4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执1649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在整个执行过程中,万浩波除获清偿446,584.03元,其余债权均未获清偿。
鉴于上述情况,万浩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对679号判决确定的左洪波所欠万浩波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计算案件受理费方便,暂计100,000,000元)。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尚未消除,公司将与相关方协商争取尽快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已将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同时计入“其他应收款(左洪波)”科目,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夫妇因债务纠纷导致其个人资产被冻结,能否解除冻结以及解除冻结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夫妇尚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其偿债能力存在重大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每月披露一次上述事项相关进展情况。公司涉及的其他风险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之“重大风险提示”部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1-056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93年3月2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为中国审计事务所,后经合并改制于2013年1月18日变更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20层2206
首席合伙人:王增明
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53人
上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467人
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84人
最近一年收入总额(经审计):46,351.76万元
最近一年审计业务收入(经审计):32,424.97万元
最近一年证券业务收入(经审计):11,384.81万元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6家
主要行业:
■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2,193.00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计提累计:5,815.22万元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5,400万元
职业风险基金计提、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近三年不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4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4次和自律监管措施0次。
■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刘凤美
①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刘凤美,于1997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4年5月开始在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份。2021年开始,作为本公司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吴枫,于201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0年12月开始在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自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份。自2020年开始,作为本公司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崔江涛
崔江涛,于2002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11月开始在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质量控制复核工作。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0份,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份。自2021年开始,作为本公司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的情况,亦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上述人员均多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且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4.审计收费
2021年度审计费用为80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6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0万元。与上一年审计费用相同。
三、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及审核意见
2020年度,公司聘请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守则,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较好的完成了公司2020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2020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综上,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核查,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行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服务从业资格,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2020年度为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审计服务,客观、真实地反应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1年10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会同意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至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1-058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该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或“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万浩波
被告:奥瑞德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7月21日,原告与左洪波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左洪波向原告借款2亿元,利息按2%/月计算。同一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对左洪波基于借款而向原告结欠的借款本息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2018年4月20日,因左洪波未向原告及时归还借款本息,故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月11日,该院作出(2018)沪0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679号判决”),判令左洪波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亿元,并偿付原告借款利息(以人民币1亿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7年10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1亿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019年12月3日,因左洪波未履行67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故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4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执1649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原告除获清偿446,584.03元,其余债权均未获清偿。
鉴于上述情况,原告只得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至于被告在679号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无效的抗辩意见,原告认为,姑且认为被告提供的担保无效,被告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上加盖公章并由时任法定代表人左洪波签名的行为也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致使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赖并出借款项,也与目前无法实现全部借款本息债权具有因果关系,根据担保行为发生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被告作为有过错的担保人,应对债务人左洪波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赔偿责任。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对(2018)沪0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左洪波所欠原告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计算案件受理费方便,暂计100,000,000元)
(2)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经问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左洪波先生,2017年,控股股东左洪波先生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未经过公司正常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对上述借款出具了书面保证合同。上述担保是未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仅是基于保障全体股东知情权,并不表示公司对担保事项的合规性、合法性及其行为进行认可或追认。公司将委托律师处理以上涉诉事宜,积极使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