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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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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1、诉讼进展情况

  (1)西玉龙街营业部房产纠纷案

  1989年4月,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四川证券、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签订协议,约定由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按造价包干形式集资修建玉龙大厦,建成后产权归四川证券、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所有。1994年玉龙大厦建成后,由四川证券、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实际使用,但未办理产权手续(现该处房产由本公司成都西玉龙街证券营业部使用)。2009年,杨淑玉向成都中院起诉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其拥有玉龙大厦的产权。2012年4月16日,成都中院通知公司、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5年12月31日成都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各方诉讼请求。判决下发后,各方均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裁定,撤销成都中院一审判决,发回成都中院重审。2018年8月本案开庭审理,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收到成都中院送达的一审重审判决书(〔2017〕川01民初2741号),判决驳回杨淑玉的诉讼请求,驳回第三人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和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委托代理律师于2020年1月23日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2021年2月4日收到本案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本公司及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确认房屋所有权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2021年7月28日,公司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9月8日公司收到最高院《应诉通知书》,通知中载明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申请本案再审已立案审查。该案涉及的玉龙大厦,截至2021年9月30日账面净值为13,456,499.21元。针对公司前述的房屋争议纠纷,老窖集团出具《承诺函》,若该诉讼因法院判决对本公司造成损失,将由老窖集团承担,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数据造成不利影响。

  (2)与南京东泰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讼案

  本公司与南京东泰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资管)于2019年7月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共计向其融资10,000.00万元。东泰资管履约担保比例于2020年3月23日起持续低于平仓线,构成违约。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委托代理律师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保全。2020年6月1日成都中院已完成对东泰资管质押给公司的3,233.00万股紫金银行限售流通股的诉前保全手续。2020年6月8日成都中院对本案正式立案(〔2020〕川01民初3155号)。2020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本案一审判决书,判决东泰资管向公司偿还本息,支付违约金等,相关担保方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对质押股票和第三方抵押房产有优先受偿权。2021年1月8日收到东泰资管上诉状,公司于10月14日收到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东泰资管上诉,维持原判。

  (3)与叶某、陈某、景某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本公司与叶某和陈某分别于2020年9月和2020年10月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叶某向本公司借入本金人民币73,520,642.27元,陈某向本公司借入本金人民币79,184,223.40元,担保物为其持有的仁东控股股票,因前述股票持续下跌,导致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线,公司按约定实施强制平仓,强制平仓后叶某未偿还本金为4,137.62万元,陈某未偿还本金为4,598.92万元,公司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景某向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证书》,就叶某和陈某在公司的融资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成都中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20年12月10日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本案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到庭时间为2021年7月28日,后开庭时间改期为10月9日。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暂未收到法院判决书。

  (4)与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远高债诉讼案

  2017年,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公司系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前述发行的债券存在违约的情形。2021年5月26日,本公司收到成都中院邮寄的应诉材料,“19远高01”“19远高02”债券投资人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诉请公司承担其投资的“19远高01”4000万元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公司与中银律所连带承担其投资的“19远高02”3000万元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公司与中银律所连带承担律师费100万元及保全费约10万元等。本案于2021年7月12日到庭就程序事宜进行了审理。8月24日收到成都中院送达的将本案移送至银川中院管辖的裁定书。

  2、处罚情况

  2021年8月30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公司及所管理的绵阳安昌路营业部、什邡莹华山路营业部存在廉洁从业要求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有效防控个别员工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同时,因赖刚在担任公司什邡莹华山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情况,四川监管局向其出具了《关于对赖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杨兰芳在公司绵阳安昌路营业部担任客户经理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行为,四川监管局向其出具了《关于对杨兰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3、本报告期内,已通过临时公告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

  注:以上临时公告查询索引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30日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斌                     会计机构负责人:胡小莉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编制单位: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9月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斌                     会计机构负责人:胡小莉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9月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斌                     会计机构负责人:胡小莉

  (二)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说明

  1、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合并资产负债表单位:元

  ■

  2、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926    证券简称:华西证券       公告编号:2021-06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2021年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1年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2021年10月28日完成通讯表决形成会议决议。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10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0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审议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所有表决议案均获通过,决议如下:

  一、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十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与本决议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2021年三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十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三、关于公司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十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1、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

  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将由本公司作为发行主体。

  公司申请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规模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0亿元(含500亿元,以发行后待偿还余额计算),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单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上限的要求。

  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按相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或履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以一次或多次或多期的形式在中国境内向社会公开发行,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专业投资者定向发行。

  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监管要求及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就每次具体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进行决策并开展发行工作。

  2、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

  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包括公开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次级债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可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收益权转让及收益凭证等债务融资工具及监管机构许可发行的其他融资品种。

  3、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

  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均不超过15年(含15年),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规模,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4、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

  公司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及其计算和支付方式,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如有)根据市场情况依照债务融资工具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

  5、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调整公司债务结构,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或项目投资等用途。具体用途,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确定。

  6、发行对象

  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认购条件的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等依法确定。

  7、债务融资工具上市

  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申请上市流通、挂牌转让相关事宜,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8、债务融资工具的偿债保障措施

  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发行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要求(如适用)采取如下措施:

  (1)暂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9、公司申请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其他授权

  为有效协调发行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董事会同意在股东大会授权的前提下,进一步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全权办理发行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制定及调整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合适的发行时机、具体发行数量和方式、发行条款、发行对象、期限、是否一次、多次或分期发行及多品种发行、各次、各期及各品种发行规模及期限的安排、面值、利率的决定方式、定价方式、发行安排、担保安排、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具体配售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登记注册、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上市及上市场所、降低偿付风险措施、偿债保障措施等与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2)决定聘请中介机构,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反)担保函或协议(如需)、支持函(如需)、债券契约(如需)、聘用中介机构的协议、受托管理协议、清算管理协议、登记托管协议、上市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等)以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的上市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所有公告等)。

  (3)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和偿债保证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

  (4)办理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一切申报及上市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境内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上市的申报材料,签署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5)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与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境内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6)办理与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其他相关事项。

  10、决议有效期

  上述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本决议生效后,前期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授权批准的债务融资工具授权议案自动终止,在其授权项下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已通过审批待发行的额度及已发行尚未偿还的额度计入本次授权的额度范围内。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在北京、南京各新设1家财富管理业务分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十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董事会同意公司在北京、南京各新设1家财富管理业务分公司。

  五、关于在湖南省长沙市新设1家证券营业部的议案

  表决结果:十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董事会同意公司在湖南省长沙市新设1家证券营业部。

  备查文件: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926   证券简称:华西证券       公告编号:2021-061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2021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第三届监事会2021年第四次会议通知,2021年10月28日完成通讯表决形成会议决议。本次会议应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审议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监事会对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与本决议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备查文件: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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