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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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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
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1-082

  转债代码:113607        转债简称:伟20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

  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被担保人名称:福建华立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华立公司”),系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2、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担保余额:本次为福建华立公司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发生本次担保前公司无对福建华立公司提供担保。

  3、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4、公司目前无逾期的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福建华立公司因投资、建设浦城县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及垃圾发电厂项目(以下简称“浦城项目”)需要,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申请人民币20,0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12年。2021年10月26日,公司和工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1年浦城(保)字0007号),愿意为福建华立公司与工商银行于2021年10月9日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1年(浦城)字00203号)项下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2020年12月1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议案》,拟为相关子公司提供总计不超过11.8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为控股子公司福建华立公司项目贷款提供不超过26,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该事项实施完毕。同意授权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在额度范围内确定最终担保金额、方式并签署担保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上述议案于2020年12月18日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1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08)。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福建华立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13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公司持股75%,项谢银持股25%;福建华立公司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城乡生活垃圾清理、收集、分类、堆肥、中转、运输、填埋及焚烧发电综合利用,餐厨垃圾及污泥清运、处理、餐厨垃圾利用,垃圾灰渣、烟气、污水处理开发利用及服务,环保工程投资及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住所: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水北街镇岩鼻村顺弯北;法定代表人:朱善银;营业期限:2011年5月13日至2041年5月12日。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为了保证工商银行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向工商银行提供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人民币20,000万元。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华立公司申请银行贷款,并由公司对福建华立公司贷款进行担保,是根据浦城项目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并依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福建华立公司经营状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因此,该项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有助于浦城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发生对除控股子公司外的对外担保事项;本次担保事项发生前,公司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为542,875.33万元,担保实际发生余额239,513.66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782,388.99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142.53%,其中担保实际发生余额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43.63%。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1年浦城(保)字0007号);

  2、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1年(浦城)字00203号);

  3、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4、 第五届监事会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5、 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6、 福建华立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7、 福建华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1-083

  转债代码:113607        转债简称:伟20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11月1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1年11月2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1年11月2日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公开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伟20转债”)将于2021年11月2日开始支付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伟20转债

  3、债券代码:113607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120,000万元

  6、发行数量:1,200万张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0年11月2日至2026年11月1日。

  9、债券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11、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11月6日,即T+4日)起满六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1年5月6日至2026年11月1日。

  12、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22.01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21.71元/股。

  13、可转债信用评级:AA

  14、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15、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3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30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发放日

  1、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11月1日

  2、 可转债除息日:2021年11月2日

  3、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1年11月2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1年11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伟20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前第二个交易日16:00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3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24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3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本公司按税前兑息金额派发利息,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3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6楼

  联系人:王菲、叶茂

  联系电话:0577-86051886

  传真:0577-86051888

  2、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联系人:韩勇、廖玲

  联系电话:021-68801569

  传真:021-68801551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58708888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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