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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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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0月26日在规定媒介发布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A为001280,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C为002326,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宜,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权益登记日即2021年10月29日15:00起,至2021年11月29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修改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上述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详细修订内容详见《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10月29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取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权益登记日即2021年10月29日15:00起,至2021年11月29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及其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C2座10层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100738

  收件人:董彦杰

  联系电话:010-58163073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愿,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在投票期间自行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的,无需提供受托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授权方式

  1、纸面方式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纸面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电话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投票期间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授权基金管理人代为投票。

  (1)基金管理人在客服电话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678-3333)并按提示转人工服务,客服人员核对持有人身份后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

  (2)基金管理人的呼叫中心也将视情况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座席根据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上述通话过程将被录音,电话授权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不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方式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方式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方式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方式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受托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受托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则视为无效授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有效纸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受托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受托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则视为无效授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6)如委托人既进行了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进行了有效投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三)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表决的,以有效的纸面表决为准。

  (四)纸面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空白、字迹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二)《关于修改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董恩彤

  联系电话:400-678-3333

  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二)监督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联系人:赵蓉

  联系电话:010-85197506

  (四)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十、重要提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请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咨询。

  (三)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7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修改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事项。《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参见附件四《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办理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对《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情况提前公告本次修改的具体实施时间。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7日

  附件二:

  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1年11月29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或本机构)重新做出授权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人(或本机构)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2021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或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以上格式和内容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委托人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分别填写委托人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参会和进行投票。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相应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

  一、声明

  (一)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本次有权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针对上述审议事项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对《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进行如下修改:

  原表述: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拟修改为: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二)对《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进行如下修改:

  原表述: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拟修改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三)对《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本基金的投资限制进行如下修改:

  原表述: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8)当本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拟修改为: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15)当本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限制: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同时,拟增加如下条款: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如下修改:

  原表述:

  “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1.00%”

  拟修改为: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30%”

  (五)对《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进行如下修改:

  原表述: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结合对宏观经济环境、国家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股票市场风险、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和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定性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和配置时机。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积极主动地对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等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实时动态调整。”

  拟修改为: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结合对宏观经济环境、国家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股票市场风险、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和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定性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和配置时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主要参考股票基准指数整体估值水平在历史的分位值排位进行相应调整,力争控制下行风险。其中,股票基准指数为沪深300指数,估值水平采用市盈率(PE),市盈率为股票价格除以每股收益的比率。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积极主动地对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等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实时动态调整。

  ■

  注:(1)历史的前15分位(不含15分位)指将沪深300指数历史市盈率从大到小进行排序,排位在该数列的前15%(不含15分位);

  (2)历史的15分位到100分位指将沪深300指数历史市盈率从大到小进行排序,排位在该数列的15%到10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上述策略的指数或随着市场环境、相关政策的不断变化,上述策略或使用的基准指数不再适用,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同时,补充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拟增加: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由于港股市场股票价值相对A股市场长期处于被低估状态,因此,我们将重点关注以下价值型港股通标的股票:

  (1)对于A、H两地同时上市的公司,股价相对于A股明显折价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2)对于仅在香港市场上市,而在A股属于稀缺行业的个股,本基金将选择经营指标优于全市场平均水平且估值处于合理区间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主要考察指标包括资本回报率(ROIC)、毛利率、主营业务经营利润率等。

  ……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采取套期策略及单边策略提高组合收益。

  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六)基于上述修订,对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估值、基金的费用和基金的信息披露等规则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补充,并基于上述修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完善了基金法律文件的相应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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