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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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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绿色建材智能生产基地项目。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项目实施主体张家港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成立,土地已摘牌,各项工作正在持续推进中。

  20、江苏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雨虹绿色新型建材研发生产基地项目

  2021年6月9日,公司与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公司拟投资30亿元在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东方雨虹绿色新型建材研发生产基地项目,推进包括但不限于新型建筑防水材料、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功能涂层材料、特种砂浆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项目。本项目自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交地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设,项目开工10个月内首条生产线建成投产,24个月内全面建成。2021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江苏镇江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及建设绿色新型建材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的议案》,为立足公司建筑建材系统服务商的核心定位,践行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节能建筑等国家战略,不断丰富绿色建材产品品类,提升产品品质,实现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探索并培育新材料领域创新驱动发展新引擎,满足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因产品应用领域不断扩大而带来的市场需求;同时,为吸引当地的技术人才,强化技术研发队伍建设,提高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在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资10,000万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镇江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并以镇江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以自筹资金投资不超过30亿元在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东方雨虹绿色新型建材研发生产基地项目。2021年6月29日,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2021年7月,该项目实施主体镇江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成立。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江苏镇江东方雨虹绿色新型建材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土地已摘牌,各项工作正在持续推进中。

  21、江苏扬州化学工业园区VAE乳液、VAEP胶粉项目

  2021年7月10日,公司与江苏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签订《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公司拟投资25亿元在江苏扬州化学工业园区投资建设40万吨/年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胶粘剂(VAE乳液)、10万吨/年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可再分散性乳胶粉(VAEP胶粉)等项目。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拟建设12万吨/年VAE乳液、5万吨/年VAEP胶粉项目,自具备施工条件后16个月内完成建设;二期拟建设28万吨/年VAE乳液、5万吨/年VAEP胶粉项目,最晚于2025年10月1日前完成建设。2021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江苏扬州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及建设VAE乳液、VAEP胶粉项目的议案》,为立足公司建筑建材系统服务商的核心定位,依托扬州市在交通区位条件、自然资源丰富、产业政策支持等方面的优势,在原有业务基础上向水性涂料、特种砂浆等产品的上游领域自然延伸,以期对公司部分关键性原材料的供应稳定性、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及成本优化形成良好的保障,提升公司采购环节的抗风险能力,确保供应链安全、高效,进一步构筑及加深行业护城河,同时打造新的利润增长点,逐步形成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发展局面;此外,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产品研发能力,提升产品品质,实现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探索并培育新材料领域创新驱动发展新引擎,满足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因产品应用领域不断扩大而带来的市场需求,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香港东方雨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东方雨虹”)在扬州化学工业园区共同出资人民币100,000万元设立子公司虹石(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石新材料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其中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60,000万元,持有虹石新材料公司60%股权;香港东方雨虹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40,000万元,持有虹石新材料公司40%股权。

  2021年9月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香港东方雨虹的资本实力、增强其自身运营能力、有效支持香港东方雨虹业务开展,以便确保上述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6,0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8,821.20万元)对香港东方雨虹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香港东方雨虹的注册资本将由12,000万美元增至18,000万美元。同时,作为虹石新材料公司的参股股东,香港东方雨虹亦将于本次增资款项到账及办理完毕商务、外汇管理等市场监管部门审批程序后,按照VAE乳液、VAEP胶粉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的出资进度完成出资,进而有效推进VAE乳液、VAEP胶粉项目的建设进度。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项目实施主体虹石(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成立,各项工作正在持续推进中。

  22、贵州贵阳东方雨虹绿色建材生产基地及贵州区域总部建设项目

  2021年7月14日,公司与贵州贵阳清镇市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拟投资12亿元在贵州贵阳清镇市投资建设东方雨虹贵阳绿色建材生产基地及贵州区域总部建设项目。其中,生产基地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沥青防水卷材、防水涂料、特种砂浆、德爱威涂料、建筑粉料、加气块板材等建筑新材料,拟分两期建设,一期项目拟投资6亿元,建设周期12个月,二期项目拟投资4亿元,建设周期12个月;贵州区域总部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东方雨虹及旗下各公司、各品牌的办公、会议、培训、研发、展览、展示、销售及居住功能的实现等,拟投资2亿元,建设周期30个月。2021年8月9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贵州贵阳清镇市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及建设绿色建材生产基地、贵州区域总部项目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在贵州贵阳清镇市出资5,000万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贵阳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为主要项目实施主体以自筹资金投资不超过12亿元在贵州贵阳清镇市投资建设东方雨虹贵阳绿色建材生产基地及贵州区域总部建设项目。

  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为进一步提高贵阳绿色建材生产基地项目的实施效率,立足公司建筑建材系统服务商的核心定位,实现以股权关系为纽带,各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公司拟变更该项目实施主体,公司拟与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城投”)在贵州省贵阳市投资设立贵阳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贵阳东方雨虹”)作为贵阳绿色建材生产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以更好的建设和运营贵阳绿色建材生产基地项目。贵阳东方雨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500万元,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38,250万元,持有贵阳东方雨虹90%股权;贵阳城投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4,250万元,持有贵阳东方雨虹10%股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贵阳东方雨虹尚未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拟设立合资公司股东暨贵阳绿色建材生产基地、贵州区域总部项目进展的议案》,为进一步提高贵阳绿色建材生产基地项目的实施效率,立足公司建筑建材系统服务商的核心定位,实现以股权关系为纽带,各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公司拟增加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建工”)为贵阳东方雨虹股东,吸纳新股东贵州建工后,贵阳东方雨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500万元,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36,125万元,持有贵阳东方雨虹85%股权;贵阳城投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4,250万元,持有贵阳东方雨虹10%股权;贵州建工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2,125万元,持有贵阳东方雨虹5%股权。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各项工作正在持续推进中。

  23、安徽合肥东方雨虹绿色绿色建材生产基地项目

  2021年9月29日,公司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公司拟投资12亿元在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投资建设东方雨虹合肥绿色建材生产基地项目。项目按照“整体规划、分期供地、分期摘牌、分期实施”的方式建设。一期项目总投资约12亿元,建设内容为沥青防水卷材、高分子防水卷材、特种砂浆三种产品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建设周期为:一期项目用地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挂牌,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投产,投产后3年内达产;二期建设内容另行协商。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安徽合肥肥西县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及建设绿色建材生产基地项目的议案》,为立足公司建筑建材系统服务商的核心定位,践行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节能建筑等国家战略,不断丰富绿色建材产品品类,提升产品品质,实现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探索并培育新材料领域创新驱动发展新引擎,满足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因产品应用领域不断扩大而带来的市场需求,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在肥西县出资10,000万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合肥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为准),并以合肥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公司为项目实施主体以自筹资金投资不超过12亿元在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投资建设东方雨虹合肥绿色建材生产基地项目。该事项尚须经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30日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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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李卫国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玮                     会计机构负责人:曾孟男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李卫国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玮                    会计机构负责人:曾孟男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说明

  1、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21-148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10月26日,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在公司三层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0月19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和监事。会议应到董事12人,实到董事12人,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李卫国先生召集并主持,全体董事经过审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2021年10月2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监事会对此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17.5007万股,占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计划可解除限售股票总数的92.6378%,占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2.3542%,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3636%。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0月27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司监事会对此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此议案发表了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因公司董事张志萍女士、张颖女士、张洪涛先生、杨浩成先生、王晓霞女士属于该激励计划的受益人,均已回避表决,其他7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鉴于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28日)的总股本2,523,561,41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此外,公司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1年5月31日实施完毕。

  由于激励对象因已获授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2020年度现金分红于2021年5月3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公司发生派送股票红利对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息处理后,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此,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7137元/股调整为2.4137元/股。

  具体调整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监事会对此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对此议案发表了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因公司董事张志萍女士、张颖女士、张洪涛先生、杨浩成先生、王晓霞女士属于该激励计划的受益人,均已回避表决,其他7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因2020年度离职、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或未完全达标等情形,董事会依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或部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合计234.3959万股回购注销。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监事会对此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对此议案发表了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次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的变更,相关议案将另行审议,不在本次董事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因公司董事张志萍女士、张颖女士、张洪涛先生、杨浩成先生、王晓霞女士属于该激励计划的受益人,均已回避表决,其他7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鉴于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28日)的总股本2,523,561,41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此外,公司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1年5月31日实施完毕。

  由于激励对象因已获授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2020年度现金分红于2021年5月3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公司发生派送股票红利对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息处理后,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此,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6.7216元/股调整为6.4216元/股。

  具体调整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监事会对此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对此议案发表了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因公司董事张志萍女士、张颖女士、张洪涛先生、杨浩成先生、王晓霞女士属于该激励计划的受益人,均已回避表决,其他7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因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董事会依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合计1.2750万股回购注销。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监事会对此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对此议案发表了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次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的变更,相关议案将另行审议,不在本次董事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28日)的总股本2,523,561,41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此外,公司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1年5月31日实施完毕。

  由于激励对象因已获授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2020年度现金分红于2021年5月3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根据《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公司发生派送股票红利对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息处理后,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此,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6.98元/股调整为6.68元/股。

  具体调整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监事会对此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此议案发表了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导致职务变更、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或未完全达标等原因,董事会依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合计157.7408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监事会对此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此议案发表了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的变更,相关议案将另行审议,不在本次董事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

  变更前经营范围:制造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成套设备;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信息技术服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变更后经营范围:制造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成套设备;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成套设备、橡胶类制品的技术开发、销售、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信息技术服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橡胶类制品制造(仅限外埠经营)。

  上述经营范围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管部门的核准登记为准。

  同时,根据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拟设立合资公司股东暨贵阳绿色建材生产基地、贵州区域总部项目进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21年8月9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贵州贵阳清镇市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及建设绿色建材生产基地、贵州区域总部项目的议案》,公司拟投资不超过12亿元在贵州贵阳清镇市投资建设东方雨虹贵阳绿色建材生产基地及贵州区域总部建设项目,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在贵州贵阳清镇市出资5,000万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贵阳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为主要项目实施主体。2021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公司拟变更前述项目实施主体,公司拟与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城投”)在贵州省贵阳市投资设立贵阳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贵阳东方雨虹”)作为贵阳绿色建材生产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以更好的建设和运营贵阳绿色建材生产基地项目。贵阳东方雨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500万元,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38,250万元,持有贵阳东方雨虹90%股权;贵阳城投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4,250万元,持有贵阳东方雨虹10%股权。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15日、2021年8月10日、2021年9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关于在贵州贵阳清镇市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及建设绿色建材生产基地、贵州区域总部项目的对外投资公告》、《关于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贵阳绿色建材生产基地、贵州区域总部项目的进展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贵阳东方雨虹尚未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为进一步提高贵阳绿色建材生产基地项目的实施效率,立足公司建筑建材系统服务商的核心定位,实现以股权关系为纽带,各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公司拟增加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建工”)为贵阳东方雨虹股东,吸纳新股东贵州建工后,贵阳东方雨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500万元,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36,125万元,持有贵阳东方雨虹85%股权;贵阳城投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4,250万元,持有贵阳东方雨虹10%股权;贵州建工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2,125万元,持有贵阳东方雨虹5%股权。吸纳新股东贵州建工前后,贵阳东方雨虹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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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内容详见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增加拟设立合资公司股东暨贵阳绿色建材生产基地、贵州区域总部项目的进展公告》。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安徽合肥肥西县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及建设绿色建材生产基地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立足公司建筑建材系统服务商的核心定位,践行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节能建筑等国家战略,不断丰富绿色建材产品品类,提升产品品质,实现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探索并培育新材料领域创新驱动发展新引擎,满足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因产品应用领域不断扩大而带来的市场需求,公司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并于2021年9月3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披露,详情请见《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协议约定公司拟投资12亿元在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投资建设东方雨虹合肥绿色建材生产基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按照“整体规划、分期供地、分期摘牌、分期实施”的方式建设。一期项目总投资约12亿元,建设内容为沥青防水卷材、高分子防水卷材、特种砂浆三种产品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建设周期为:一期项目用地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挂牌,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投产,投产后3年内达产;二期建设内容另行协商。

  根据协议安排,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在肥西县出资10,000万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合肥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为准),并以合肥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项目实施主体以自筹资金投资不超过12亿元在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投资建设东方雨虹合肥绿色建材生产基地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0月27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在安徽合肥肥西县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及建设绿色建材生产基地项目的对外投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2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鉴于本项目的《项目投资协议书》签订及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前,公司已与张家港市大新镇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公司拟投资20亿元在张家港市大新镇投资建设东方雨虹张家港绿色建材智能生产基地项目,前述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7月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与江苏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签订《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公司拟投资人民币25亿元在江苏扬州化学工业园区投资建设40万吨/年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胶粘剂、10万吨/年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可再分散性乳胶粉项目,前述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7月2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及2021年9月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与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入驻协议书》,协议约定公司拟投资6亿元在哈尔滨新区投资建设东方雨虹绿色新材料产业园及黑龙江区域总部项目;公司已与贵州贵阳清镇市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拟投资12亿元在贵州贵阳清镇市投资建设东方雨虹贵阳绿色建材生产基地及贵州区域总部建设项目,前述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8月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2021年9月2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及2021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综上,公司此次在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投资建设东方雨虹合肥绿色建材生产基地项目交易达成后亦将使得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对外投资的资金运用金额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因此,本次交易尚须提请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定于2021年11月15日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议案八、议案九及议案十一进行审议。

  《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7日

  附件一:章程修订案

  章程修订案

  1、原章程第十四条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制造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成套设备;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信息技术服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新章程修改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制造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成套设备;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成套设备、橡胶类制品的技术开发、销售、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信息技术服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橡胶类制品制造(仅限外埠经营)。(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21-149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10月26日,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公司三层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0月19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桂福先生主持,全体监事经过审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2021年10月2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监事会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1,598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0月27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28日)的总股本2,523,561,41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此外,公司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1年5月31日实施完毕。

  由于激励对象因已获授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2020年度现金分红于2021年5月3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公司发生派送股票红利对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息处理后,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此,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7137元/股调整为2.4137元/股。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具体调整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因2020年度离职、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或未完全达标等情形,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决定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或部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234.3959万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28日)的总股本2,523,561,41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此外,公司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1年5月31日实施完毕。

  由于激励对象因已获授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2020年度现金分红于2021年5月3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公司发生派送股票红利对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息处理后,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此,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6.7216元/股调整为6.4216元/股。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具体调整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因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合计1.2750万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28日)的总股本2,523,561,41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此外,公司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1年5月31日实施完毕。

  由于激励对象因已获授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2020年度现金分红于2021年5月3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根据《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公司发生派送股票红利对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息处理后,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此,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6.98元/股调整为6.68元/股。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具体调整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导致职务变更、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或未完全达标等原因,根据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合计157.7408万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21-151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917.5007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3636%;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雨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共1,598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917.5007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东方雨虹从二级市场自行回购本公司股票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3,296.6129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9,208.7952万股的2.21%。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189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0.77元/股。

  2、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2019年9月21日公告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第五章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内容”与“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并经2019年9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3、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8日,公司通过内部办公系统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截至公示期满,未有针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况。

  4、2019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5、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符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确定以2019年11月11日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首次向2,189位激励对象授予3,296.6129万股限制性股票。在确定授予日后的限制性股票资金缴纳过程中,有43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认购资金筹集不足的原因共放弃560.3601万股的认购,因此,公司完成向1,752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2,736.2528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发行新股382.2369万股,其余2,354.0159万股以公司回购的社会公众股作为限制性股票的部分股票来源),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12月12日。

  6、2020年10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2020年6月12日)的总股本1,569,784,69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此外,公司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0年6月15日实施完毕。由于激励对象因已获授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2019年度现金分红于2020年6月1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根据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公司发生派送股票红利对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息处理后,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此,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0.77元/股调整为10.47元/股。

  同时,鉴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总股本1,569,784,697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合计转增784,892,348股,本次转增股本后,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2,354,677,045股,此外,不送红股,不进行现金分红。本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0年10月22日实施完毕,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736.2528万股实际调整为4,104.3787万股(前述因实施2020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而实际调整后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应调整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如不相等,系公司在实施2020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5股时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循环进位的方式进行送转股数造成)。由于激励对象因已获授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2020年半年度所转股份于2020年10月22日直接计入股东证券账户,根据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处理后,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此,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0.47元/股调整为6.98元/股。

  7、2020年10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考核不合格导致职务变更的原因,董事会依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合计142.725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2020年12月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考核不合格导致职务变更的原因,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合计142.725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前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1月4日完成回购注销。综上,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104.3787万股调整为3,961.6537万股。

  9、2021年10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根据《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认为激励对象所持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为其中1,598名激励对象办理917.5007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前述1,598名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牟伟目前持有全部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共计0.7500万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0.1875万股,牟伟因个人原因,其所持有的全部第三期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7月13日被司法冻结,并于2021年8月10日被司法划转至公司非关联第三方自然人詹琴敏,因此公司将为持有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股东詹琴敏办理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共计0.1875万股的解除限售手续。

  10、2021年10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28日)的总股本2,523,561,41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此外,公司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1年5月31日实施完毕。由于激励对象因已获授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2020年度现金分红于2021年5月3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根据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公司发生派送股票红利对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息处理后,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此,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6.98元/股调整为6.68元/股。

  11、2021年10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导致职务变更、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或未完全达标等原因,董事会依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合计157.7408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请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的说明

  (一)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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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于2019年12月11日完成登记,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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