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10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875   证券简称:安奈儿   公告编号:2021-06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1、合并资产负债表变动情况说明

  单位:元

  ■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变动情况说明

  单位:元

  ■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变动情况说明

  单位:元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 公司诉讼情况

  ■

  说明:

  (一)案件一的基本情况

  ①2019年1月15日,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国际”)以本公司侵犯其享有的第17225013号商标权,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宁波市级媒体上发布致歉声明,判令本公司就浙江省范围内的侵权行为赔偿宏联国际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500万元。宏联国际现已撤回起诉。

  ②2019年1月16日,宏联国际以本公司侵犯其享有的第17225013号商标权,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上海市级媒体上发布致歉声明,判令本公司就上海市范围内的侵权行为赔偿宏联国际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500万元。宏联国际现已撤回起诉。

  ③2019年1月20日,宏联国际以本公司侵犯其享有的第17225013号商标权,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北京市级媒体上发布致歉声明,判令本公司就北京市范围内的侵权行为赔偿宏联国际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500万元。宏联国际现已撤回起诉。

  ④2019年1月25日,宏联国际以本公司侵犯其享有的第17225013号商标权,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北京市级媒体上发布致歉声明,判令本公司就北京市范围内的侵权行为赔偿宏联国际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600万元。宏联国际现已撤回起诉。

  ⑤2019年4月1日,宏联国际以本公司侵犯其享有的第17225013号商标权,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深圳市级媒体上发布致歉声明,判令本公司就全国范围内(除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外)的侵权行为赔偿宏联国际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4,000万元。

  2019年8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2019年10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72250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三、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于2019年11月8日,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5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20年9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21年9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此案,截止本报告披露之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二)案件二的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13日,宏联国际以本公司在知悉先前销售的上衣产品已涉嫌侵害原告第172250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仍继续销售使用了相同图案的其他产品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其他合理开支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21年2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件。

  2021年3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2021年5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判令被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70万元;

  二、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于2021年6月9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曹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冯旭会计机构负责人:胡莉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曹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冯旭会计机构负责人:胡莉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说明

  1、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是否需要调整年初资产负债表科目

  √是□否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调整情况说明:

  2018年,财政部颁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简称“新租赁准则”),新租赁准则采用与现行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类似的单一模型,要求承租人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按照新修订的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2875 证券简称:安奈儿 公告编号:2021-065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以现场及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0月18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通知等形式向所有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曹璋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7名,亲自出席董事5名,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2名(副董事长王建青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委托董事长曹璋先生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林朝南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委托独立董事刘书锦先生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及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董事认真审议了《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认为公司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经营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熟,同意以2021年10月26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19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9.39元/份。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2875   证券简称:安奈儿   公告编号:2021-066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0月18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通知等形式向所有监事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程淑霞女士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亲自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认真审议了《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认为公司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经营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列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10月26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19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9.39元/份。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2875 证券简称:安奈儿 公告编号:2021-068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21年10月26日,向8名激励对象授予319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详细内容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1年8月26日公告。

  2、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8月26日至2021年9月4日。截止2021年9月4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问题。详细内容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1年9月24日公告。

  3、2021年9月2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9月30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详细内容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1年9月30日公告。

  4、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详细内容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1年10月27日公告。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综上所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熟,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19万份。

  (三)本次授予情况

  1、授权日:2021年10月26日

  2、授予数量:319万份

  3、授予人数:8人

  4、行权价格: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9.39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可行权日和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在本激励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行权期内,若达到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股票期权行权。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内全部行权的,则未行权的该部分期权由公司收回注销。如行权期内的任一年度公司业绩条件未达到行权条件的,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收回注销。如行权期内的任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的,按照该计划激励对象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但不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收回注销。

  7、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部分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预留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相同。

  注:净利润考核指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历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影响后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按照以上业绩指标,各期期权行权比例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率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1)以上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基准增长率则属于未达到当年的期权行权条件,当年对应的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收回注销;(2)以上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达到基准增长率的前提下,按以下计算法则确定各期公司级股票期权行权比例。

  公司级股票期权行权比例确定方法如下(设X1为考核当期营业收入实际同比前一基期增长率,X2为考核当期净利润实际同比前一基期增长率,A1为当期营业收入基准增长率,A2为当期净利润基准增长率,B1为当期营业收入目标增长率,B2为当期净利润目标增长率):

  ■

  (2)激励对象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三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各考核等级对应的个人考核可行权比例如下:

  ■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公司级股票期权行权比例×个人考核可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激励对象按照各考核年度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行权,因考核结果导致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收回注销。

  8、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二、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监事会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列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10月26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19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9.39元/份。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为2021年10月26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1年10月26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19万份股票期权。

  五、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权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参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权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授权日为2021年10月26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成本费用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认购本次激励计划股份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本次激励计划股份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所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权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安奈儿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据《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7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