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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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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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

  (1)报告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下降100%,主要系处置Amyris.Inc股权影响所致;

  (2)报告期末预付款项增长30.57%,主要系上海塑米预付货款增加影响所致;

  (3)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增长42.00%,主要系定期存单应收利息增加影响所致;

  (4)报告期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增长733.15%,主要系一年内到期的定期存单增加影响所致;

  (5)报告期末长期股权投资增长40.19%,主要系对外投资增加影响所致;

  (6)报告期末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下降80.65%,主要系处置权益工具影响所致;

  (7)报告期末固定资产增长170.71%,主要系在建工程转固影响所致;

  (8)报告期末在建工程下降85.16%,主要系在建工程转固影响所致;

  (9)报告期末应付账款增长36.90%,主要系票据结算变动影响所致;

  (10)报告期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下降84.31%,主要系偿还借款影响所致;

  (11)报告期末长期借款增长74.57%,主要系借款增加影响所致。

  2、利润表项目

  (1)报告期,税金及附加同比增长63.92%,主要系营业收入增长影响所致;

  (2)报告期,信用减值损失同比增长318.32%,主要系违规借款、开票利息增加影响所致;

  (3)报告期,其他收益同比增长91.78%,主要系当期到政府补助增加影响所致;

  (4)报告期,投资收益同比增长1447.02%,主要系违规担保和解及股权处置收益增加影响所致;

  (5)报告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同比下降100%,主要系股权已处置影响所致;

  (6)报告期,营业外收入同比下降69.61%,主要系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减少影响所致。

  (三)流量表项目

  (1)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下降95.93%,主要系货款结算方式变动影响所致;

  (2)报告期,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长72.10%,主要系对外投资增加影响所致;

  (3)报告期,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下降126.33%,主要系借款增加影响所致。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一)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及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原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截至2018年10月14日,公司原控股股东未能筹措到能有效解决债务的资金,前述公司原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尚未能解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8年10月16日开市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冠福股份”变更为“ST冠福”,公司证券代码仍为“002102”,公司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5%。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仍在积极采取行动,力争尽快消除影响,同时,公司也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及公司争取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12月15日、2019年1月16日、2月16日、3月19日、4月16日、5月16日、6月15日、7月16日、8月16日、9月17日、10月16日、11月16日、12月17日、2020年1月16日、2月18日、3月17日、4月16日、5月16日、6月16日、7月16日、8月18日、9月16日、10月16日、11月17日、12月16日、2021年1月16日、2月19日、3月16日、4月16日、5月18日、6月16日、7月16日、8月17日、9月16日、10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争取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6、2018-225、2019-019、2019-052、2019-075、2019-095、2019-133、2019-157、2019-178、2019-206、2019-235、2019-248、2019-265、2019-290、2020-007、2020-025、2020-035、2020-043、2020-067、2020-079、2020-087、2020-099、2020-113、2020-117、2020-129、2020-134、2021-015、2021-021、2021-029、2021-039、2021-066、2021-074、2021-083、2021-096、2021-111、2021-115)。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部分房产被查封、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票被司法冻结情况

  公司原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未能及时解决前述违规事项导致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部分银行账户、冻结了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查封了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部分房产、冻结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票。

  经核实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会议资料,没有涉及前述原控股股东违规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原控股股东违规事项而引发的涉及公司的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部分房产被查封、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票被冻结事宜,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28日、9月13日、9月14日、9月21日、9月22日、10月8日、10月18日、10月22日、10月31日、11月2日、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6日、11月28日、12月5日、12月8日、12月25日、12月27日、2019年1月4日、1月5日、1月14日、2月28日、4月11日、4月12日、5月6日、5月16日、6月7日、6月20日、6月28日、7月9日、8月14日、10月18日、11月16日、12月14日、2020年1月16日、1月21日、3月17日、4月16日、7月16日、2021年1月4日、1月5日、4月13日、7月16日、10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银行基本存款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3)、《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3)、《关于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新增冻结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5、2018-189、2018-204、2018-219、2019-005)、《关于公司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6、2018-236、2019-094)、《关于收到(2018)湘0102民初11029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83)、《关于公司新增被冻结银行账户及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61);《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7)、《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新增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3、2018-130、2018-147、2018-157、2018-166、2018-211、2018-235、2018-237、2019-004、2019-015、2019-090、2019-121、2019-130、2019-168、2019-173、2019-203、2019-284、2020-008、2020-044)《关于收到(2018)浙0103民初447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32)、《关于收到(2018 )津0101民初766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69)、《关于收到(2018)津0101民初766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0)、《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新增冻结及部分解除冻结的公告》(2019-249、2019-270、2020-037、2020-090、2021-004、、2021-034);《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房产被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3)、《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部分房产新增轮候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5、2019-153、2020-092、2021-036)、《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部分房产解除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关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票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7)、《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部分房产新增轮候查封和解除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部分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4)、《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部分房产解除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6)。

  (三)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

  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私募债提供担保,同孚实业因自身资金紧张,其所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且未兑付的情形,根据同孚实业提供的《关于私募债到期未兑付的情况说明》,截止2019年7月31日,同孚实业所发行的私募债余额暨公司为其担保的实际余额(本金)为418,138,471.92元均已全部到期。上述私募债相关数据系同孚实业所提供,公司有待进行核实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同时,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在2018年度已对公司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预计负债。因同孚实业私募债出现逾期且未兑付的情形,已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截止2021年9月30日,债权人已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暨公司收到的《传票》共计328起,其中,11起案件起诉被驳回、215起已判决/裁决。公司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已与相关私募债债权人达成和解,和解金额(本金)共计3.64亿元,占逾期私募债总金额的86.97%。

  目前,公司原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四)公司原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并引发相关纠纷及诉讼情况

  2018年度公司原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共计236,565.62万元(本金,不含利息),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根据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公司与相关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并经报告期末财务部门的核算,截止2021年9月30日,原控股股东违规事项预计公司应承担债务余额为124,081.58万元(本金及利息),其中以公司及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预计需承担的负债金额为28,384.74万元;以公司名义的对外担保余额为29,174.48万元;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对外借款余额为66,522.35万元。公司原控股股东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原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原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计提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原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

  截止本报告期披露日,公司已收到因原控股股份违规事项引发的相关纠纷及诉讼案件情况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如下公告:

  ■

  注:1、本表中的诉讼标的金额均指本金,未含利息及其他罚息等;

  2、表中序号为55的诉讼案件原告已撤诉,诉讼标的金额未计入合计数;

  3、表中序号为74、75、76、77的诉讼案件原告已撤诉,并以深圳云众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为原告重新提起诉讼,案件为表中序号87、88、89、90,因此,序号74、75、76、77的诉讼标的金额未计入合计数;

  4、表中序号为95、96、97、98、99、100的6个诉讼案件系表中序号92原告撤回(2019)沪0120民初16100号案件起诉后将涉案的6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分拆成6个案件再提起诉讼,因此,表中序号92的诉讼标的金额未计入合计数;

  5、表中序号为1、2、3、8、9、11、12、20、56、57、58、59、60、64、68、69、70、73、78、80、83、84、85、86、87、88、89、90、91、93、94、95、96、97、98、99、100的案件已和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4、5、6、7、10、13、15、16、17、24、25、26、27、61、62、63、65、66、67、71、72、79、82、84、102的案件已形成一审生效判决或终审判决。

  (五)厦门房屋租赁的租金纠纷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因与厦门海西明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西明珠”)合作开发信息消费产业之电商行业孵化平台,承租了厦门市翔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发集团”)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翔鸿西路1888号相关房产,并签署了《租赁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书(二)》等相关协议。基于海西明珠及其管理团队的电商行业孵化平台的运营经验,约定由海西明珠全权负责项目的运营和管理等,并由海西明珠全面负责履行上海五天与翔发集团签订的相关租赁合作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且海西明珠、海西明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股东、法定代表人)郑泽吟女士及其配偶许翰龙先生向上海五天出具《担保承诺函》等相关文件,承诺全部承担项目运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海西明珠在项目运营期间因优惠措施落实、运营指标考核等原因与翔发集团发生争议,且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因此发生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7月14日,翔发集团将上海五天和海西明珠列为共同被告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翔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前述相关协议,支付租金及相应逾期利息,并将租赁物交还翔发集团;翔安法院依法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9作出(2016)闽0213民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支持翔发集团的相关诉讼请求,并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2、2020年11月4日,翔发集团认为前述相关协议被依法解除前,上海五天应当根据约定向翔发集团支付租金、优惠租金与标准租金的差额及逾期付款利息等;前述相关协议被依法解除后,上海五天应当向翔发集团支付相当于三倍当期租金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相关的破坏损失及未移交款项等,遂向翔安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上海五天向翔发集团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的标准租金与优惠租金的差额5,317,585.00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优惠租金2,761,381.00元以及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标准租金与优惠租金的差额841,634.00元,合计8,920,600.00元;

  (2)判令上海五天向翔发集团支付逾期支付租金利息(截止2020年3月15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为1,496,939.54元,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8,920,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3)判令上海五天向翔发集团支付2019年6月1日起逾期腾房房屋占有使用1,729,220.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截止2020年3月15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为188,072.20元,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729,220.4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4)判令上海五天向翔发集团支付101-2单元破坏损失1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5)判令上海五天向翔发集团支付未移交款项673,385.46元及利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6)判令上海五天向翔发集团支付律师费180,000.00元。

  (7)本案诉讼费用由上海五天承担。

  以上上海五天应向原告支付的款项暂合计13,318,217.60元。

  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公司将密切跟踪案件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09月30日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姚晓琴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詹驰会计机构负责人:蒋朝阳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姚晓琴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詹驰会计机构负责人:蒋朝阳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说明

  1、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是否需要调整年初资产负债表科目

  √ 是 □ 否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调整情况说明

  2、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1-117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2018)湘民初66号诉讼案件相关债权人

  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因原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违规对外担保引发的上海五天及相关方与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托公司”)的诉讼案件已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高院”)作出(2018)湘民初66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五天对湖南信托公司向原控股股东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发放信托贷款提供担保事宜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经债权人申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芙蓉区法院”)依法作出(2020)湘0102执1159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上海五天的相关存款和资产。此后,湖南信托公司将上述生效裁判项下全部债权依法进行转让(以下对债权受让方简称“甲方”)。鉴于上海五天与债权人湖南信托公司相关的案件已生效判决,且上海五天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甲方已依法受让了湖南信托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为解除上海五天上述担保责任,公司经与各方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上海五天与湖南信托公司的相关诉讼案件详见公司已2018年10月8日、2019年5月6日、9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8)湘民初字第6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4)、《关于收到(2018)湘民初66号案件〈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0)、《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2018)湘民初6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29)。

  二、本次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在甲方向湖南信托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之日起12个月内,乙方、陈烈权、邓海雄向甲方支付人民币92,881,670.00元。并从支付债权转让款之日起12个月内按照年利率5.5%的单利向甲方承担利息。

  (二)甲方承诺在乙方、陈烈权、邓海雄向甲方支付人民币92,881,670.00元及利息之后,免除上海五天的担保责任,并向法院提交相关申请,解除上海五天的执行措施。若乙方需要处置上海五天资产,甲方同意后应及时配合乙方提前解除上海五天的担保责任及相关法律强制措施,乙方处置资产所得应由甲方监管,并优先偿还甲方债务。

  (三)如乙方、陈烈权、邓海雄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义务,应以未支付金额及利息合计金额为基数,按照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年利率(不低于5.5%)向甲方承担逾期本息,且乙方、陈烈权、邓海雄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均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原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签署和解协议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达成的,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对原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公司将在当期冲回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坏账准备,预计增加公司17,783.03万元的利润,具体数据以审计机构确认的为准。

  公司原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引发的纠纷及诉讼,公司与相关债权人达成和解后冲回前期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坏账准备,对当期利润产生的影响只是针对预计负债/坏账准备进行的账务调整,非系经营性利润,不可持续,且不会增加公司的现金流。

  五、风险提示

  1、公司原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目前诉讼案件已基本生效判决,根据相关判决或裁定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公司陡增了巨额债务。为化解原控股股东违法违规问题,公司努力寻求各种解决办法,截止目前,主要债务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存在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公司破产清算的可能。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原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原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原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原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向法院申请支付令。鉴于公司原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1-118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6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烈权先生召集,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0月20日以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递送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会议的董事九人(发出表决票九张),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九人(收回有效表决票九张)。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核销应收账款坏账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销应收账款坏账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二、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1-119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销应收账款坏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应收账款坏账的议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资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在经营过程中部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清理,予以核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核销应收账款坏账的金额及原因

  本次对符合公司坏账核销条件的应收账款的账面原值合计66,233,071.01元,截至核销之日,上述应收款项累计已计提坏账准备66,233,071.01元,剩余账面价值为0元。

  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坏账,主要是根据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8破21号)的裁定,法院已受理债权人对上海傲福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风弘保理有限公司对上海傲福实业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的账面原值合计66,233,071.01元,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基于应收款项的债务人已破产,公司虽已全力追讨,但确认无法收回,公司对该应收账款进行核销。核销后公司对已核销应收款项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

  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核销的应收款项,均已全额计提坏帐准备,不影响公司当期利润。本次核销应收账款坏账事项,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核销不涉及公司关联方。

  三、会计处理的过程及依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应收款项坏账采用备抵法核算,上述拟核销的应收款项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核销应收款项坏账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核销依据充分,能够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应收账款坏账核销。

  五、公司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董事会就本次核销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应收账款坏账核销。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关于核销应收账款坏账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1-121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6日下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陈勇先生召集,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0月20日以专人递送、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应参加会议的监事三人(发出表决票三张),实际参加会议的监事三人(收回有效表决票三张)。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核销应收账款坏账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董事会就本次核销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应收账款坏账核销。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销应收账款坏账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二、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监事会认为:

  1、《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并且其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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