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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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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1-067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1年10月23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本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由董事长毕于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电话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关于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详见2021年10月2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已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同意以2021年10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以22.34元/股的价格向50名激励对象授予121.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公司董事周涛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关于向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2021年10月2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独立董事、监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1-068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1年10月23日以电话、书面送达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本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由监事会主席田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作出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授予条件成就,董事会确定以2021年10月26日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0月26日,向激励对象共计50人授予限制性股票121.00万股。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1-069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21年10月26日,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向全资子公司烟台福川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川公司”)增资,以公司对福川公司的借款3212万元转换成公司对福川公司的股权出资,即将福川公司应付公司债务中的3212万元转为福川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福川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公司占福川公司100%的股权,持股比例不变。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烟台福川化工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经济开发区汾河路41号

  3、注册资本:788万元人民币

  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货物进出口。

  5、股权结构:

  ■

  6、财务指标:

  单位:元

  ■

  三、出资方式

  本次增资前后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

  此次出资以公司对福川的债权转股权方式进行增资。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福川公司以债转股方式进行增资,可满足子公司未来经营发展对资本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强子公司的资金实力,满足子公司对财务资金状况的要求,有利于提升其市场竞争力,促进子公司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战略投资规划及长远利益。债转股前,公司持有福川公司100%股权,债转股后,福川公司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动,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1-070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0月26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标的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三)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50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2.34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2.3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五)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可参照《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6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及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原则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应与限制性股票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比例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对应的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4、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其他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被授予的股票不得超过激励对象上年末所持有的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被授予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已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激励对象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有权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于2021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于2022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上述净利润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获授份额×各考核年度个人解除限售系数。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杰出)/B+(优秀)/B(良好)档,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需改进)/C(基本合格)档,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不合格)档,则其所持该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

  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9月1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1年9月22日至2021年10月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10月13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10月18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10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经董事会认真审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21年10月26日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121.00万股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人数:50人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22.34元/股

  6、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其他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被授予的股票不得超过激励对象上年末所持有的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被授予股票总数的25%。需要承担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但不能转让的限制,对应一定的限制成本,因此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转让限制单位成本。其中转让限制成本由Black-Scholes模型测算得出,具体方法如下:

  激励对象已授予权益工具解除限售后转让的额度限制给激励对象带来相应的转让限制成本,即激励对象要确保未来能够按照不低于授予日收盘价出售限制性股票所需支付的成本,因此每位激励对象均在授予日买入认沽权证,其行权数量与激励对象获授的激励额度相同,其行权时间与激励对象根据转让限制计算的加权平均限售期相同。根据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可以计算得出加权平均限售期为4年。

  公司当日运用该模型以2021年10月26日为计算的基准日,使用Black-Scholes模型计算买入认沽权证价格为14.54元,即激励对象单位转让限制成本。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7元/股(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47元/股)

  2、有效期:4年(取加权平均限售期)

  3、历史波动率:49.4644%(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公司股价最近4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7545%(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最近4年期国债年化收益率)

  综上,根据2021年10月26日测算山东赫达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1224.52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山东赫达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告前6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九、本次限制性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用途本次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

  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授予条件成就,董事会确定以2021年10月26日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0月26日,向激励对象共计50人授予限制性股票121.00万股。

  十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向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10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1年10月26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50名激励对象授予121.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二、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为本次授予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其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业务指南第9号》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业务指南第9号》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尚需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登记等事项。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专业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四、备查文件

  1、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1-071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

  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京齐济法意字[2021]第31013号

  ■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担任贵公司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贵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相关事宜提供法律服务,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指南第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审阅了公司拟定的《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与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公司公告等途径对涉及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二、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以及所做出的陈述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 2021年9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周涛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审议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时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21年9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 2021年9月17日,公司独立董事李洪武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拟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 2021年9月22日至2021年10月8日,公司在内部OA系统公示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 2021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6. 2021年10月19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部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部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部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首次披露激励计划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相关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

  7. 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2021年10月26日作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以22.34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授予121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周涛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8. 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授予条件成就,董事会确定以2021年10月26日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关于授予日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0月26日,向激励对象共计50人授予限制性股票121万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业务指南第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1.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 2021年10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1年10月26日作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3. 2021年10月26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交易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且不在下列期间:(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其确定的过程符合《管理办法》《业务指南第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业务指南第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其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业务指南第9号》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业务指南第9号》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尚需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莹                          李  莹                       

  刘福庆                       

  年 月 日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10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1年10月26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50名激励对象授予121.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杨向宏  张俊学  李洪武

  年  月  日

  公司简称:山东赫达                                         证券代码:002810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

  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年10月

  一、释义

  ■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山东赫达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山东赫达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山东赫达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一)2021年9月1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21年9月22日至2021年10月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10月13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1年10月18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1年10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

  根据山东赫达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0月26日。

  (二)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A股普通股。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1)首次授予日:2021年10月26日

  (2)首次授予数量:121.00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50人。

  (4)授予价格:22.34元/股

  (5)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山东赫达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六、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山东赫达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此外山东赫达不存在“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截至目前,激励对象也未发生上述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七、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建议山东赫达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经办人:叶素琴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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