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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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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A24版)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

  中信证券为成大生物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洪立斌: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2007年加入中信证券,拥有多年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保荐代表人先后参与了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IPO、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医药类项目,此外还负责或参与了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IPO等非医药类项目。

  胡朝峰: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先后参与了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以及多个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人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辽宁省国资委承诺如下:

  “(1)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单位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版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本单位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2、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辽宁国资经营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版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本公司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3、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成大承诺如下:

  “(1)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版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本公司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己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版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5、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核心技术人员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己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四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如本人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如本人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版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6、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限售安排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公司其他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第141条的规定,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亦将同等按照上述限售安排执行。

  二、公司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辽宁省国资委承诺如下:

  “(1)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单位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

  (3)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单位保证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本单位保证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若届时相关减持规则相应调整的,本承诺内容相应调整。”

  2、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辽宁国资经营公司承诺如下:

  “(1)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公司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

  (3)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公司保证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本公司保证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若届时相关减持规则相应调整的,本承诺内容相应调整。”

  3、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成大承诺如下:

  “(1)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公司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

  (3)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公司保证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本公司保证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若届时相关减持规则相应调整的,本承诺内容相应调整。”

  三、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确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和中止条件

  (1)预警条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启动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相关责任主体

  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特指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开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计划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2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回购股份

  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公司应启动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

  ①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②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董事(除独立董事外)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④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5)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

  ⑤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3)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60%。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①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用于增持的公司董事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税前薪酬总和的60%;(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③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4、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决议;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2个月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回购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在履行完必需的审批、备案和信息披露等法定程序后在30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30日内实施完毕。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30日内实施完毕。

  5、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相关责任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并进行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现金分红,代为履行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扣减现金分红金额累计计算。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并进行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代为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独立董事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津贴和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公司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辽宁省国资委承诺如下: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发行人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况。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构成欺诈发行的,且本单位被认定为负有责任,本单位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责令回购决定之日起,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根据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履行法定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辽宁国资经营公司承诺如下: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发行人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况。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构成欺诈发行的,且本公司被认定为负有责任,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责令回购决定之日起,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根据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履行法定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成大承诺如下: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发行人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况。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构成欺诈发行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责令回购决定之日起,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根据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履行法定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如下: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本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加快研发创新以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提高股东回报,以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进度,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

  (2)加大研发力度,丰富品种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3)加强市场营销推广,提升公司产品影响力和市场形象,支撑业绩提升;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

  (5)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2、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辽宁省国资委承诺如下:

  “(1)本单位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2)本单位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单位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单位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单位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单位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单位作出相关处罚或釆取相关管理措施。”

  3、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辽宁国资经营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釆取相关管理措施。”

  4、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成大承诺:

  “(1)本公司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釆取相关管理措施。”

  5、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釆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如下: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公司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公司将及时公告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釆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1)立即釆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

  (2)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按监管机关要求的方式和期限予以纠正;

  (4)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釆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2、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辽宁省国资委承诺如下:

  “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本单位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本单位将及时向发行人说明原因,由发行人公告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1)立即釆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

  (2)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如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则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4)公司有权直接扣除本单位自公司取得的工资、津贴、奖金或应付现金分红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5)公司有权直接按本单位承诺内容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机构申请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延期锁定;

  (6)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釆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辽宁国资经营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本公司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本公司将及时向发行人说明原因,由发行人公告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釆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1)立即釆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

  (2)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如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则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4)公司有权直接扣除本公司自公司取得的工资、津贴、奖金或应付现金分红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5)公司有权直接按本公司承诺内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机构申请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延期锁定;

  (6)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己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釆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岀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4、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成大承诺如下:

  “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本公司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本公司将及时向发行人说明原因,由发行人公告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釆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1)立即釆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

  (2)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如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则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4)公司有权直接扣除本公司自公司取得的工资、津贴、奖金或应付现金分红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5)公司有权直接按本公司承诺内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机构申请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延期锁定;

  (6)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己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釆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岀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5、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本人的义务,若未能履行,本人将及时向发行人说明原因原因,由发行人公告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釆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1)立即釆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

  (2)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按监管机关要求的方式和期限予以纠正;

  (4)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釆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七、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1、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及发展趋势、公司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以及为了平衡投资者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同时有效兼顾投资者合理回报和公司持续发展,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稳定、持续回报机制。

  2、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施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1)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原则上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为每年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3)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A、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

  ①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现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后续持续经营;

  ②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③ 公司该年度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

  ④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⑤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但公司董事会认为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对公司投资计划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情形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②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资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B、公司现金分红比例

  在公司年度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若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则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30%。

  C、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有关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还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并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和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如下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范围内提出的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还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书面意见;

  董事会批准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当年实现利润,但不进行分红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严格按上述程序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若公司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及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分红方案或者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5、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由董事会进行专项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6、本规划的生效条件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规划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2、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辽宁省国资委承诺如下:

  “本单位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单位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本单位将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地位促成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行人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单位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3、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辽宁国资经营公司承诺如下: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利用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行人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4、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成大承诺如下: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行人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5、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我们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九、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中信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联席主承销商承诺

  招商证券、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联席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

  恒信律所作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律师,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容诚所作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审计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会计师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天健兴业评估作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评估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关于股东持股情况的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公司已做出如下承诺:

  “就本公司股东不存在特定情形,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0.2972%的股份,中信证券控制的广证领秀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广州证券新兴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0.0011%的股份。本公司的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全资子公司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管理的基金持有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0.2052%的股份。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信用融券专户及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合计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成大”)股票1,951,309股,占辽宁成大总股本的0.1276%。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的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信用融券专户及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合计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成大股票72,508股,占辽宁成大总股本的0.0047%。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况。”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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