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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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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

  (上接A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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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权证的权利人名称均已由黎明有限更名至黎明智造。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权属证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上述已披露的抵押情况外,不存在其他他项权利限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租赁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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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行人出租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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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发行人目前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为位于定海区白泉镇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弘禄大道88号、89号的新建厂房,于2017年投入生产经营,根据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访谈并查询当地政府公开的总体规划信息,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不存在搬迁风险。

  3、主要设备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主要设备情况如下:

  单位: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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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无形资产情况

  1、土地使用权

  参见本节“(一)主要固定资产情况”之“2、房屋及建筑物”。

  2、商标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拥有的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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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专利技术

  (1)发行人拥有的专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拥有境内专利45项(其中发明专利3项,实用新型专利42项)。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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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发明专利有效期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拥有境外专利1项。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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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许可使用的专利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许可使用的专利。

  (3)非专利技术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有7项非专利技术,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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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软件著作权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未拥有软件著作权。

  5、发行人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相关情况

  (1)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

  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上述商标、专利以及非专利技术的账面价值为0元,但上述资产已应用于或拟应用于发行人主要产品和服务,涉及产品的推广与销售、品牌价值、工艺技术、原料单耗、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各方面,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盈利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2)资产权属情况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经查验发行人所持商标、专利的权属证书,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s://www.cnip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等网站,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后确认,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权属明确、无瑕疵,不存在被终止、宣布无效以及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

  (3)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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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情况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汽车零部件行业,聚焦活塞冷却喷嘴、气门桥、气门弹簧上座、气门锁片、曲轴传感器信号盘、碗形塞、气门弹簧下座、摇臂球头/球窝等产品,公司主营业务突出。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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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知识产权、竞业禁止、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履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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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人员的承诺并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未与原任职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亦未从原任职单位领取竞业禁止补偿金。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经访谈上述人员,查验发行人的专利文件,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s://www.cnip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等网站后确认,上述人员在发行人任职期间的研究项目、申请的专利与原工作内容无关,与原单位不存在知识产权、竞业禁止、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为黎明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为佶恒投资、易凡投资和黎明仓储,黎明投资、佶恒投资和易凡投资的主营业务均为投资及投资管理,其中易凡投资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是专为持有发行人股权而设立,黎明仓储的主营业务为物业出租及仓储服务业务,上述企业均不涉及汽车零部件业务,均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因此,该等企业与本公司均不存在同业竞争。

  黎明仓储、黎明投资、佶恒投资、易凡投资均为报告期新设企业,其历史沿革与发行人均无关系;黎明仓储现有资产为发行人划出的资产,人员为随划出资产一并转出的人员。除此以外,黎明仓储的技术和主营业务与发行人均无关系;黎明投资、佶恒投资、易凡投资的资产、人员(除股东、合伙人层面)、技术和主营业务与发行人均无关系。同时,上述企业与公司不存在资产混同、人员共用、采购、销售渠道相同,商标、专利、技术等混用情形,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黎明仓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黎明投资、佶恒投资、易凡投资等企业的业务与发行人的业务不存在替代性、竞争性,不存在利益冲突,也不存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情形,与发行人不构成竞争。对上述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核查并不简单依据经营范围作出判断,也不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产品档次的不同进行认定,还查阅了其报表、账册,并到实地进行了走访,确认不存在同业竞争。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俞黎明、郑晓敏及其一致行动人俞振寰除持有本公司以及持有或控制黎明投资、佶恒投资、易凡投资和黎明仓储外,不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也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或盈利性组织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关联交易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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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发行人子公司黎明喷嘴原持股10%以上股东胡志根配偶的妹妹实际控制的公司,自2019年5月黎明喷嘴股权转让完成后,胡志根不再持有黎明喷嘴股权。因此,关联期间为报告期期初至2020年5月末。

  (1)向浙江欧福密封件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浙江欧福密封件有限公司采购的主要是密封圈,主要用于生产6种不同规格的活塞冷却喷嘴装配件,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2018年和2019年,公司向浙江欧福密封件有限公司采购的金额分别为19.27万元和32.21万元,占同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12%和0.21%,金额和占比均很小,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很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0年,公司未再向浙江欧福密封件有限公司采购。

  欧福密封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经营状况及其股权结构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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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福密封主要从事各类密封件的生产与经营,经现场访谈胡志根获悉,欧福密封现有股东其所持股权不存在代持情形。欧福密封的经营情况正常,除向发行人供货外,还向其他客户销售产品,向发行人供货的金额及占其销售总额的比例均极小。

  (2)向乐清市耐福汽配厂采购原材料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乐清市耐福汽配厂采购的主要是阀体、金属环、螺栓等产品。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公司向乐清市耐福汽配厂关联采购的金额分别为525.91万元、714.22万元和155.34万元,占同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21%、4.64%和0.73%。

  报告期,发行人向耐福汽配厂关联采购单价与非关联采购的单价对比情况如下:

  ①2020年

  单位:万个、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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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2019年

  单位:万个、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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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2018年

  单位:万个、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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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上可知,同一材料,发行人向耐福和向非关联方采购的价格差异很小。发行人向耐福采购的其他材料因规格及工序等方面的差异,无可比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乐清市耐福汽配厂采购占同期采购总额的比例较低,双方在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确定价格,定价公允,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小。

  耐福汽配厂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经营状况及其股权结构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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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耐福汽配厂主要从事金属环、螺栓、阀体等产品的生产与经营,经现场访谈徐素苹获悉,耐福汽配厂现有出资人其所拥有权益不存在代持情形。耐福汽配的收入全部来自对黎明喷嘴的销售,发行人向其采购原材料金额占其营业收入的100%。

  发行人向耐福汽配厂采购的主要是金属环、螺栓和阀体等产品,主要用于生产90多种规格的活塞冷却喷嘴装配件,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发行人向密封采购的主要是密封圈,主要用于生产6种不同规格的活塞冷却喷嘴装配件。欧福密封和耐福汽配厂仅因胡志根持有发行人子公司少数股权而成为发行人关联方。这两家企业均为发行人供应商,鉴于双方合作良好,供货及时,发行人因而向其采购部分产品有一定的必要性。发行人关联采购交易金额占发行人采购总额的比例较小,关联采购不存在对关联方的依赖。

  公司于2019年5月收购胡志根所持的黎明喷嘴的股权后,黎明喷嘴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0年5月之后,胡志根、欧福和耐福不再是公司的关联方。随着公司供应商名录的增加,未来供货方选择余地更大,公司将进一步择优选择供应商以及采购的产品,向上述两家供应商采购金额和占比预期将逐步降低。

  2020年9月1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公允性的议案》,2021年3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预测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对上述交易进行了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综上所述,公司关联采购定价公允,不存在上述公司为发行人承担费用或存在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

  2、关联担保情况

  截至2021年6月末,发行人尚未履行完毕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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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黎明仓储以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抵押提供担保。上述担保金额系关联担保项下发行人2021年6月末银行借款及利息金额,担保起始日和到期日为担保合同项下借款对应日期,担保合同尚未到期。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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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俞黎明、郑晓敏和其控制的黎明仓储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主要系为满足银行贷款的条件,是必要且合理的。上述担保系关联方俞黎明、郑晓敏和黎明仓储自愿提供,未附加任何条件,也未收取任何费用,符合市场一般通行做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关联方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关联方突然中止担保进而导致公司资金紧张的情形。

  3、关联方委托贷款

  2017年,公司经营形势较好,流动资金需求较大,加上新厂房迁建所需投入较大,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晓敏委托浙商金汇信托有限公司向公司发放贷款8,000.00万元,用于补充公司的经营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12个月,其中4,000万元的贷款期限为2017年3月31日至2018年3月31日,另外4,000万元的贷款期限为2017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6日,贷款利率为10.22%。公司已于到期日全额归还上述贷款。

  4、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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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商标转让及许可

  为避免因商标权归属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所引起的潜在的经济利益纠纷,2017年1月1日,俞黎明与发行人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俞黎明授权发行人无偿使用其所持有的3153169号注册商标,使用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7月8日,俞黎明将3153169号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发行人。

  6、其他关联交易

  (1)资产划转

  为优化资产结构、突出主业,专注于汽车零部件业务经营,根据2018年11月1日公司与黎明仓储签署的《资产划转协议》,公司将名下与主业无关的资产按2018年10月31日账面净值划转至黎明仓储,划转日资产账面原值8,081.20万元,累计折旧2,872.23万元,账面净值5,208.97万元。

  根据2018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税务局关于浙江黎明发动机零部件有限公司股改过程中涉税事项的回复》,本次资产划转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对本次资产划转免征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产划转过程中,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公司代黎明仓储支付印花税及不动产登记费3.92万元。(下转A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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