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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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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公告延期披露的说明

  证券代码:002748               证券简称:世龙实业           公告编号:2021-088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公告延期披露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的通知书及(2021)赣0281民初23017-1号民事裁定书的要求,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日更正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决议罢免了曾道龙、刘林生董事职务,更正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汪国清、刘宜云、汪利民、陆豫、蔡启孝5人组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披露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再次更正后 )》(公告编号:2021-087)。

  鉴于公司前董秘章慧琳女士于2021年9月1日向董事会提交了辞职报告,并将其持有的深交所信息披露专区证书密钥及相关工作资料全部移交至时任董事长曾道龙先生。截至2021年10月24日下午17时,曾道龙先生才将信息披露密钥返还至公司。为此,公司就相关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相关事项的延迟披露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748               证券简称:世龙实业           公告编号:2021-093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收到股东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实业”)和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化高科”)的《公章保全解除的告知函》及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强投资”)《告知函》,现将以上告知函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大龙实业、电化高科诉讼进展情况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电化高科、大龙实业与刘宜云、张海清等人关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赣0281民初3176号、(2020)赣0281民初2900号民事裁定书,禁止刘宜云、张海清在违反《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章程》以及有损大龙实业和电化高科利益的情况下使用公章、财务章等公司证照的行为;并于2021年1月7日向公司出具《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书》,要求公司“不能接受任何人,任何单位将盖有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大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的文件(特别是对你公司高管之间的人事变动的文件),如文件有违规定,该文件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了(2020)赣0281民初3176-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赣0281民初2900-1号《民事裁定书》,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宜云、张海清的行为保全予以解除,大龙实业、电化高科的公章目前已恢复使用,具体裁定内容如下: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赣0281民初2900号、(2020)赣0281民初3176号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刘宜云、张海清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有损申请人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各股东利益的情况下使用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公司证照的行为。现本院已对本案作出了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的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解除该保全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宜云、张海清的行为保全予以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二、龙强投资诉讼进展情况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龙强投资于2021年6月4日召开了其内部合伙人临时会议,针对其会议决议的有效性,李宗标对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第三人刘宜云、汪国清、唐文勇、刘林生、曾道龙、张海清、李角龙、胡敦国、王寿发、汪新泉、宋新民、袁文练、邢建华、高中华、胡文福、汪大中、邹发福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

  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公司于2021年9月8日收到张昌佑的通知,其就《关于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合同效力纠纷,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张昌佑与被告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分别签订的两份《关于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有效,并请求其基于以上相关协议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以龙强投资名义行使表决权的行为有效。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了(2021)赣0281民初278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了(2021)赣0281民初3541号《民事裁定书》,具体裁定内容如下:

  1、原告李宗标诉被告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第三人刘宜云、汪国清、唐文勇、刘林生、曾道龙、张海清、李角龙、胡敦国、王寿发、汪新泉、宋新民、袁文练、邢建华、高中华、胡文福、汪大中、邹发福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受理后,原告李宗标于2021年10月4日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宗标撤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后为50元,由原告李宗标承担。

  2、原告张昌佑诉被告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受理后,原告张昌佑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昌佑撤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张昌佑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由于大龙实业、电化高科分别为公司第一、第三大股东(大龙实业持股37.55%、电化高科持股7.67%),由于诉讼裁定解除刘宜云、张海清的行为保全,目前大龙实业、电化高科公章已恢复正常使用,亦可正常行使其股东权利;龙强投资作为公司第四大股东(持股6.37%),由于原告李宗标、张昌佑对相关诉讼案件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通过法院的准许,以上诉讼结果可能对公司董事会换届事宜存在一定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其他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公章保全解除的告知函》及(2020)赣0281民初3176-1号民事裁定书;

  2、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保全解除的告知函》及(2020)赣0281民初2900-1号民事裁定书;

  3、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告知函》及(2021)赣0281民初3541号民事裁定书、(2021)赣0281民初2789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748               证券简称:世龙实业           公告编号:2021-089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的通知书及(2021)赣0281民初23017-1号民事裁定书的要求,公司于2021年9月1日更正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决议更正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汪国清、刘宜云、汪利民、陆豫、蔡启孝5人组成,原董事曾道龙、刘林生被罢免,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披露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再次更正后 )》(公告编号:2021-087)。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9月1日以邮件方式发送至全体董事,会议于2021年9月1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5人,实际参会董事3人,董事陆豫、汪利民因个人事务原因未参加,会议由董事汪国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汪国清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免去曾道龙总经理职务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免去章慧琳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因章慧琳于2021年9月1日提交了辞职报告,本议案修改同意章慧琳辞去董事会秘书一职,由董事刘宜云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748               证券简称:世龙实业           公告编号:2021-090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及董事长

  代行总经理职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汪国清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会议同意推选汪国清先生(个人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换届完成之日。原董事长曾道龙先生自公司更正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自然免去其董事长一职。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亦审议通过了《关于免去曾道龙总经理职务的议案》,由于曾道龙先生在任期间,未能团结好经营班子,造成公司内部混乱,董事会决定免去曾道龙先生的总经理职务,由董事长汪国清代行总经理的职权。

  曾道龙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间接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2.12%股份,直接持有公司股东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2.5%股份。

  上述变更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依法规范运作,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董事长的变更事项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汪国清先生简历

  汪国清,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1985年至2003年,在江西电化工作,历任江西电化厂副厂长、江西电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3年至2006年,任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3年至2013年任江西华景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2006年至2016年11月,任本公司总经理,2014年4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现任江西华景化工有限公司董事、江西乐安化工有限公司董事、深圳龙蕃实业有限公司董事、南昌龙厚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新余市宝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中心)执行董事、乐平市宝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

  汪国清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直接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12.5538%股份,间接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4.6910%股份;持有公司股东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12.5%股份;持有南昌龙厚实业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新世界精细化工投资有限公司股份受让方,详见公司2021年6月19日披露的2021-035号公告)99%的股份。其与公司董事刘宜云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汪国清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证券代码:002748     证券简称:世龙实业      公告编号:2021-091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指定公司董事会秘书代行人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9月1日收到章慧琳女士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辞职报告。章慧琳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章慧琳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免去章慧琳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议案》,章慧琳女士辞去董事会秘书后,公司董事会指定由董事刘宜云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公司将尽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完成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工作。

  刘宜云先生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98-6735776

  联系邮箱:jiangxiselon@chinaselon.com

  联系地址:江西省乐平市工业园(世龙科技园)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748               证券简称:世龙实业           公告编号:2021-092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8日以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了关于紧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1年9月9日上午9:00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冯汉华先生主持。由于事情紧急,有关不法状态仍在持续,为避免给公司造成更大损失,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尽快推进相关股东大会决议更正进程。监事会决定召开紧急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起诉原董事长曾道龙、原董事会秘书章慧琳及提请公司更正股东大会决议并予以公告的议案》

  监事会9月7日收到持股1.5%的股东-新疆致远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致远”)《关于对曾道龙、刘林生、陆豫、章慧琳提起诉讼的请求》的相关书面函件,请求监事会向法院对以上四人提起诉讼,赔偿损失,同时要求公司按法院通知书以及深交所关注函的要求,将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予以更正,并予以公告。

  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监事会对具体情况进行了核实:

  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召开了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强投资”)的表决权在已被乐平市人民法院裁定明确受限、不能参与投票的情况下,公司仍然将龙强投资的表决票按有效投票数统计,由此导致股东大会决议结果出现严重错误并公告。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向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公司于9月3日前依法将会议决议予以更正。深交所亦于9月3日也向世龙实业发出了关注函〔2021〕第315号,督促公司尽快进行按照法院要求进行会议的更正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为落实乐平市人民法院裁定书和通知要求,以及深交所关注函的要求,公司董事会有关成员于9月1日及时推进了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整改进程,对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进行了正确的更正。更正后,股东大会免除刘林生、曾道龙公司董事职务,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更正为:汪国清、刘宜云、蔡启孝、汪利民、陆豫。同日,更正后的董事会紧急召开了相关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汪国清为公司董事长,免去曾道龙总经理(由董事长汪国清代行总经理职权)、免去章慧琳董事会秘书职务(由董事刘宜云代行董秘职责)的议案。

  应新疆致远《关于对曾道龙、刘林生、陆豫、章慧琳提起诉讼的请求》的相关书面函件要求,亦为维护公司所有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督促公司合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监事会拟对原董事长曾道龙、原董事会秘书章慧琳就立即销毁旧公章及交还深交所专区数字证书事项提起诉讼,提请公司更正8月25日股东大会决议并及时予以公告。

  同意2票,反对1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监事潘英曙投反对票,反对理由:

  (一)提案内容违法违规

  1、提案提及的更正后的股东大会决议没有见证的法律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2、提案所提及的“更正后的董事会紧急召开了会议”和决议内容违法违规。目前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未被撤销或宣布无效,股东大会决议依然具有法律效力,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合法有效。汪国清、刘宜云等人召开董事会会议属于违法行为,其作出的董事会决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汪国清无权行使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权利,其以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名义作出的任何行为均是非法且无效的。

  3、提案所涉内容违背事实。

  就乐平市人民法院的通知书、裁定书以及深交所的关注函内容,公司提出了异议并已向乐平市人民法院和深交所做出回复声明。

  (1)根据龙强投资与张昌佑先生签署《表决委托协议》,张昌佑先生出席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委托方为龙强投资,而非李宗标个人。通知书中关于“李宗标委托张昌佑”的表述有误。

  (2)龙强投资于2021年5月27日和2021年5月29日与张昌佑先生签署《表决委托协议》,委托方为龙强投资,受托方为张昌佑先生,《表决权委托协议》属于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其签署日期暨生效日期在涉诉案件争议的2021年6月4日召开的龙强投资合伙人临时会议决议作出之前,亦在乐平市人民法院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赣0281民初2307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2307号裁定书”)之前。张昌佑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是自行投票行使表决权的行为,属于依法对行使投票表决权,不存在违反上述2307号裁定书的情形。

  (3)因所涉案件龙强投资2021年6月4日召开的合伙人临时会议决议以及李宗标返还原物纠纷,属于龙强投资内部问题且尚存争议,且李宗标、张昌佑已就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307-1号裁定书,分别向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依法向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或申请抗诉。该案尚未作出最终判决,为维护公司经营稳定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以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为准。

  (4)公司收到张昌佑先生的通知,其就《关于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合同效力纠纷,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张昌佑与龙强投资《关于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下合称“涉案协议”)有效;请求确认原告张昌佑基于涉案协议于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748)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以龙强投资名义行使表决权的行为有效。截至目前,该诉讼已经乐平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尚未作出最终判决,为维护公司经营稳定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应以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为准。

  对于裁定书内容存在异议,公司有权提出异议并提请复议。在法院尚未作出的最终判决前,公司董事曾道龙、刘林生、陆豫及董事会秘书按照已合法生效的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履职,不存在所谓的对抗法院裁决、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提议程序不合规。

  根据《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本次会议未见到有关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提议程序不合规。

  (三)审议程序不合规。

  1、会议召开程序不合规。根据《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 “会议的召开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目前公司董事长曾道龙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会议应当通知曾道龙先生并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未通知曾道龙列席会议。

  2、新疆致远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监事冯汉华,新疆致远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监事冯汉华存在关联关系。根据《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审议过程中,关联监事应当回避表决。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监事冯汉华作为关联监事未回避表决。表决程序不合规。

  综上所述,由于裁定书内容存在争议,涉诉事项属于股东龙强投资的内部问题且尚存争议,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以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为准,不属于违法违规情形。本次会议的提案内容违法违规,缺乏事实依据。会议议案提议、召开、表决程序均违反了《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监事未回避表决,已失去其公正性。对于汪国清等人扰乱公司经营涉嫌违法犯罪的系列行为,非但没有指正其行为,反而打击公司在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曾道龙、刘林生、陆豫、章慧琳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积极履职的行为。

  本人坚决反对本次会议的提案。同时,本次会议提案内容及审议程序违法违规,本人不同意本次会议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决议不具备任何效力。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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