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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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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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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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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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上表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股票9,484,6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3%。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1)2017年,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国银”)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高院”)起诉昆明安宁永昌物资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物资公司”)、本公司云南分公司及本公司,要求永昌物资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7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等,确认瑞华国银对永昌物资公司质押的38,000吨钢坯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判令本公司云南分公司、本公司在质押物减损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云南高院一审判决驳回瑞华国银对本公司云南分公司、本公司诉讼请求。因债权转让,二审原告变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云南分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本公司及本公司云南分公司胜诉。
以上详情请查阅2017年10月31日的中证报、上证报和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2018年3月17日、2020年4月15日的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报告期,华融云南分公司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云南分公司,永昌物资公司为第三人,要求判令本公司云南分公司立即清点移交委托监管的质物38,000吨钢坯,并在质物减损范围内承担未履行保管、监督义务致使质物减损的赔偿责任约为人民币87,878,000元。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
(2)公司其他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详情请查阅2021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储股份2021年半年度报告》。
(3)本报告期,公司收到武汉市江岸区部分土地征收涉及的补偿款7.67亿元,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确认部分收益。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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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梁伟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艳枝 会计机构负责人:盛在旺
合并利润表
2021年1—9月
编制单位: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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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公司负责人:梁伟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艳枝 会计机构负责人:盛在旺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1年1—9月
编制单位: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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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梁伟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艳枝会计机构负责人:盛在旺
(一)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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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目调整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本公司自2021年开始执行新租赁准则,本年新租赁准则衔接时,采用简化处理方式,即租赁负债为剩余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同时,相应的调整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该处理方式不影响期初留存收益。
对于首次执行日后12个月内完成的租赁,本公司视为短期租赁处理,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我们估计该处理方式不会对公司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首次执行日计入资产负债表的租赁负债所采用的增量借款利率分别为:剩余租赁期一至五年(含五年)为4.75%,五年以上为5%。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