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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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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众德科技本次收购上市公司控股权,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或借壳上市等安排,也没有短期交易套现等不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意图。

  上市公司现实际控制人洪建沧、洪伟涵于金鸿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作出股份锁定承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为保障上市公司治理及控制权稳定,众德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原承诺,并自愿承诺锁定三十六个月。众德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对承接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股份限售承诺的承诺函》,承诺主要内容如下:“1. 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2. 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洪建沧、洪伟涵原承诺的锁定期满且不违背限制条件下,除或有的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股票外,无其他减持意向。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洪建沧、洪伟涵原承诺的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不违背限制条件下,针对实际控制人刘栩通过海南众德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将根据相关法规及上交所的规定,通过上交所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每年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末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合计数的15%,且减持不影响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其应根据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上市公司公告之日后,其方可以减持公司的股票。3. 在受让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洪建沧、洪伟涵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后,众德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自愿承诺众德科技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在取得相关股份后三十六个月不得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承诺义务不会擅自变更、解除。”

  励炯企管无股份锁定相关安排。

  2、补充披露相关安排是否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如是,请提出解决方案,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社会公众股东指不包括下列股东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均低于4亿元。因此,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应达到25%以上。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在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后,众德科技拟向金鸿顺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要约收购股份比例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00%。

  洪建沧、洪伟涵已出具《关于维持上市公司上市地位的承诺函》并承诺:“如上市公司出现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本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辞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向第三方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部分本人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等方式,解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维持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要约收购数量为26,8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00%,且洪建沧、洪伟涵辞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积极接受众德科技发出的要约。下面对社会公众股东接受要约股份数量占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总量的比例分情形进行分析:

  情形1:社会公众股东接受要约比例为0%

  如果没有社会公众股东接受要约收购,洪建沧、洪伟涵所控制公司可要约转让的股份数量为26,880,000股。

  要约收购后股权结构如下:

  ■

  该等情形下,洪建沧、洪伟涵所控制公司持股比例为1.26%,不再作为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成为社会公众股东,其他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为27.76%。因此,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为29.02%,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情形2:社会公众股东接受要约比例为57.06%

  如果社会公众股东接受要约收购的比例为57.06%(共计20,276,972股),根据同等比例收购的原则,洪建沧、洪伟涵所控制公司可要约转让的股份数量为15,703,683股, 其他社会公众股东可要约转让的股份数量为11,176,317股。

  要约收购后股权结构如下:

  ■

  该种情况为要约收购后是否具备上市条件的临界点,洪建沧、洪伟涵所控制公司持股比例为9.99%,不再作为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成为社会公众股东,其他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为19.03%,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为29.02%,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情形3:社会公众股东接受要约比例为100%

  如果社会公众股东接受要约收购的比例为100%(共计35,534,717股),根据同等比例收购的原则,洪建沧、洪伟涵所控制公司可要约转让的股份数量为11,961,386股, 其他社会公众股东可要约转让的股份数量为14,918,614股。

  要约收购后股权结构如下:

  ■

  该等情形下,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为16.11%,将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如社会公众股东接受要约比例超过57.06%,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票比例将低于25%,从而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若公司出现上述退市风险警示及终止上市的情况,将有可能给上市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提请投资者关注风险。

  若要约收购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洪建沧、洪伟涵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部分本人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等方式,促使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维持上市地位的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公司的上市地位。

  根据测算,即使社会公众股东接受要约比例为100%,洪建沧、洪伟涵只需再通过向第三方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转让2.92%以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即可维持金鸿顺的上市地位,该方式可操作性强,可行性较高。

  3、补充披露金鹤集团及其关联方是否与众德科技就发出部分自愿要约存在其他任何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金鹤集团及其关联方与众德科技就发出部分自愿要约不存在其他任何未披露的利益安排。金鹤集团、洪建沧、洪伟涵及海南众德科技有限公司已出具了《关于就发出部分自愿要约不存在其他任何未披露利益安排的声明》,主要内容如下:“除前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利益安排外,金鹤集团及其关联方与众德科技就发出部分自愿要约不存在其他任何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四、 问题4

  公告显示,本次向众德科技股权转让对价为7.5亿元,向励炯企管股权转让价格为499,973,888元,转让价格为19.54元/股。受让方均为近期成立的新设公司,成立时间分别为8月17日、9月9日,注册资本分别为5亿元、7亿元。

  请公司及相关方:1、说明受让方定价方式及溢价的原因;2、补充披露新设公司成立的目的,是否实际开展业务、旗下主要资产情况;3、结合上述新设公司的实缴出资情况、实控人资信情况及后续出资安排,说明受让方是否有充足的自有资金保证交易履约,是否有外部融资计划,如有,请说明融资来源、金额、期限、利率等。

  回复:

  1、说明受让方定价方式及溢价的原因;

  受让方众德科技和励炯企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股权的价格为19.54元/股,为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104.10%,对应溢价率为4.10%。此次定价的主要依据为: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中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转让双方申请办理协议转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五)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次交易定价不低于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在公司整体估值判断的基础上,本次交易价格参考了同类型上市公司及可比交易的估值情况,并考虑了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合理溢价后,通过双方谈判确定。本次定价符合商业实质并具备商业合理性。

  2、补充披露新设公司成立的目的,是否实际开展业务、旗下主要资产情况;

  众德科技及其控股股东海南众德系为本次交易专项设立的控股公司,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除本次收购外,尚未实际开展业务,尚无主要经营类资产。

  励炯企管系华平投资通过旗下管理的投资基金为本次交易专项设立的境内持股平台,用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无其他业务经营。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励炯企管的旗下未控制其他企业或拥有其他资产。

  3、结合上述新设公司的实缴出资情况、实控人资信情况及后续出资安排,说明受让方是否有充足的自有资金保证交易履约,是否有外部融资计划,如有,请说明融资来源、金额、期限、利率等。

  (1)、众德科技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众德科技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注册资本尚未足额缴纳。众德科技实际控制人刘栩个人履约历史、信用及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签署后,在双方认可的银行机构共同设立以张家港众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户名开立的监管账户(“共管账户”),在共管账户设立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共管账户支付人民币5,000万元;上交所对本次股份转让无异议,且取得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及本次交易所需的全部公证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剩余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70,000万元至共管账户。

  众德科技尚未达到支付剩余70,000万元价款的时间节点,众德科技实际控制人刘栩将根据现金的有效利用的原则及实际需要适时缴纳相关注册资本。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刘栩的核心企业P&D Holding Limited,总资产规模达到113.34亿元,净资产为37.79亿元;核心企业翰德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规模达到64.99亿元,净资产为36.33亿元。

  P&D Holding Limited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净利润超过12亿元(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已经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BJ-0145)),翰德集团有限公司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净利润超过5亿元(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合计超过17亿元。

  本次收购转让款总额为7.5亿元。众德科技暂无外部融资计划,相关款项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和关联方借款。其中,自有资金的金额为50,000万元,来源于注册资本,自筹资金的来源主要为刘栩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借款,不存在其他借款安排。海南众德及金鸿顺已分别出具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承诺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众德科技实控人刘栩有充足的资本实力确保如约完成本次收购。

  (2)、励炯企管

  励炯企管系华平投资通过旗下管理的投资基金为本次交易专项设立的境内持股平台。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励炯企管注册资本70,000万元尚未完成缴纳。华平投资是全球领先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全球管理逾640亿美元资产,投资于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超过205家企业。1966年成立以来,华平投资已对全球40多个国家的逾940家企业累计投资超过940亿美元。

  华平投资在中国和东南亚长期致力于支持和培养新经济龙头企业,是该地区投资规模较大的国际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之一。目前华平投资在中国和东南亚管理逾220亿美元资产,1994年以来已对该地区多个行业的150多家企业累计投资超过165亿美元。华平投资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保证本次交易的履约。

  励炯企管本次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华平投资所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投资收益。同时,出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考虑,励炯企管考虑通过外部融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并购贷款)的方式筹措部分股份转让价款。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励炯企管尚未形成任何外部融资方案或签署外部融资相关书面文件。

  五、 问题5

  公告显示,本次交易需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豁免洪建沧、洪伟涵自愿性承诺的股份限售情形,豁免及交易存在不确定性。

  请公司:1、对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求,审慎论证自愿承诺豁免的合理性;2、如果承诺豁免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取消股权协议转让、部分自愿要约的计划和安排。

  回复:

  1、对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求,审慎论证自愿承诺豁免的合理性;

  (1)、《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4号指引”)第五条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如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可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2)、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申请豁免承诺客观上存在《4号指引》第五条规定的承诺相关方可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情形

  ①上市公司业绩持续低迷,经营亟待改善

  近年来,上市公司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逐年下降。2019年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降28.18%,净利润同比下降258.51%,全年净亏损8,913.96万元;2020年,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进一步同比下滑38.87%;2021年上半年,上市公司经营仍处于整体亏损状态。

  为保障公司未来经营发展,进一步提升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上市公司拟引入新的外部投资者,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维系并稳定现有业务的同时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保障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②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体欠佳,无力经营

  上市公司现实际控制人为洪建沧和洪伟涵。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二人因身体原因,已无法投入到上市公司的具体工作中,直接影响了公司正常运营和决策。

  基于前述原因,公司引入众德科技作为投资人并转让控制权。众德科技看好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并已自愿承诺取得相关股份后三十六个月不得转让。上述安排有利于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经营,有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和保障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因此,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申请豁免承诺客观上存在4号指引第五条规定的承诺相关方可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情形。

  (3)、本次拟申请豁免的是公司现实际控制人作出的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对该等承诺的豁免不违反强制性股份锁定要求

  公司现实际控制人洪建沧、洪伟涵拟申请豁免的尚在履行期限的承诺为“(1) 其在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2) 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限制条件下,除或有的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股票外,其无其他减持意向。其预计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不违背限制条件下,针对其通过金鹤集团、高德投资、众擎投资和众成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将根据相关法规及上交所的规定,通过上交所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每年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末其所持公司股票合计数的15%,且减持不影响其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其应根据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后,其方可以减持公司的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现实际控制人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通过控股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该等股份并非其直接持有并登记在其名下,据此,公司现实际控制人关于锁定期满后的股份减持承诺未有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上述现实际控制人洪建沧、洪伟涵拟申请豁免的承诺系其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按照4号指引的相关要求对该等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进行豁免不违反强制性股份锁定要求。

  (4)、收购完成后,众德科技将承接现实际控制人豁免的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

  4号指引第四条规定,“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根据众德科技的确认,其在受让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后,众德科技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将承接原实际控制人豁免的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并可自愿承诺其收购的相关股份在收购完成后三十六个月不得转让,具体承诺内容包括:“1. 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2. 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洪建沧、洪伟涵原承诺的锁定期满且不违背限制条件下,除或有的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股票外,无其他减持意向。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洪建沧、洪伟涵原承诺的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不违背限制条件下,针对实际控制人刘栩通过海南众德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将根据相关法规及上交所的规定,通过上交所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每年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末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合计数的15%,且减持不影响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其应根据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上市公司公告之日后,其方可以减持公司的股票。3. 在受让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洪建沧、洪伟涵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后,众德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自愿承诺众德科技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在取得相关股份后三十六个月不得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承诺义务不会擅自变更、解除。”因此,前述相关股份的锁定安排符合4号指引第四条的规定。

  2、如果承诺豁免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取消股权协议转让、部分自愿要约的计划和安排。

  如果承诺豁免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将导致协议终止。众德科技和励炯企管将及时调整方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 问题6

  近期,公司股价出现较大变化,股价由7月15日收盘价14.79元/股,于8月26日涨至19.63元/股,并于9月22日涨停,收于18.77元/股。请公司自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众德科技、励炯企管等交易相关方的近期股票交易情况,并核实披露本次控制权转让事项的洽谈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洽谈时间、具体事项、参与人员和身份,按规定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供本所进行交易核查。

  回复:

  公司已按要求分别查询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众德科技、励炯企管等交易相关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本次交易前6个月的股票交易情况并取得相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经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买卖金鸿顺股票情况如下:

  ■

  针对上述买卖金鸿顺股票的情形,相关自然人均已出具《关于买卖苏州金鸿顺汽车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具体情况如下:

  1、高勃出具《声明函》如下:

  “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透露过本次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金鸿顺股票的指示;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金鸿顺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金鸿顺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控制权变更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控制权变更的内幕信息买卖金鸿顺股票的情形。

  2、本人于自查期间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金鸿顺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金鸿顺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金鸿顺股票的情况。

  3、在金鸿顺本次控制权变更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将金鸿顺本次控制权变更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除上述已发生的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金鸿顺股票;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同意委托金鸿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前述期间买卖金鸿顺股票的信息。本人对本报告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2、高五柱出具《声明函》如下:

  “1、本人之子从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控制权变更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金鸿顺股票的指示;本人上述买卖金鸿顺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金鸿顺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控制权变更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控制权变更的内幕信息买卖金鸿顺股票的情形。

  2、除上述买卖金鸿顺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金鸿顺股票的情况。

  3、在金鸿顺本次控制权变更实施完毕或终止前,除上述已发生的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金鸿顺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同意委托金鸿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人在前述期间买卖金鸿顺股票的信息。本人对本报告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交易相关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未发现有持股变动情况。

  在本次控制权转让事项的洽谈过程中,交易各方均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并对信息披露保持审慎态度,自事实发生后,主动履行披露义务。经向相关方核实,本次控制权转让事项的洽谈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洽谈时间、具体事项、参与人员和身份情况如下:

  众德科技法人王海宝于2021年6月24日赴金鸿顺,与转让方洪建沧(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洪伟涵(公司副董事长)初次洽谈受让金鸿顺股权及控制权变更事宜,并初步了解公司情况。

  2021年7月1日,众德科技法人王海宝与励炯企管法人张其奇电话洽谈,介绍交易基本情况并探讨合作的可能性。

  众德科技相关人员与转让方经过多次沟通磋商后,众德科技实际控制人刘栩于2021年7月11日赴金鸿顺,与转让方洪建沧、洪伟涵就股份转让及控制权变更事项进行了沟通确认,确定了初步意向。

  励炯企管相关人员与转让方经过多次沟通磋商后,励炯企管法人张其奇委派代表于2021年9月11日赴金鸿顺,确定了后续相关事项安排。励炯企管法人张其奇委派代表于2021年9月23日赴金鸿顺,双方就股份转让协议条款进行了沟通协商。

  在交易各方意向和共识基础上,各方均进行了方案论证与筹划、商务谈判和条款沟通。2021年9月26日,众德科技实际控制人刘栩、法人王海宝、励炯企管法人张其奇委派代表赴金鸿顺,与转让方洪建沧、洪伟涵进行最后沟通和股份转让协议修改定稿,并于当日正式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详细内容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已按要求报送。

  特此公告。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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