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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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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1-074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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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方南平先生和吕慧浩先生原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1年10月22日到期,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

  2014年12月20日,方南平先生与吕慧浩先生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人的有效期为上市后3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算),上述协议于2021年10月22日到期。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方南平先生和吕慧浩先生决定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双方愿意在本次续签的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3年内继续保持一致行动。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方南平

  乙方:吕慧浩

  上述甲方和乙方合称双方。

  (一)在一致行动协议生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其(包括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履行股东、董事权利和义务时始终保持一致的意思表示,采取一致行动:

  1、双方作为公司股东,就有关公司经营决策、董事提名选举和其它相关事项在公司的各种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和其他股东会议中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前,应先行与另一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在对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时应采取一致行动,根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需回避者除外;

  2、双方中的公司董事,就有关公司经营决策、公司高管提名任免和其他相关事项在公司的各种董事会议中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前,应先行与另一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在对董事会议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时应采取一致行动,根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需回避者除外;

  3、双方在前述沟通协商过程中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以甲方的意见为双方的一致行动意见。

  (二)一致行动的限制:尽管各方在一致行动协议约定采取一致行动,但实施一致行动所涉及之提案权和表决权的行使均应以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不得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为前提。

  (三)一致行动的期限:自2021年10月23日起三年。

  (四)一致行动协议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署书面协议约定续约事宜。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方南平先生和吕慧浩先生。本次续签事宜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有利于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四、备查文件

  1、方南平与吕慧浩于2021年10月22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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