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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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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21-043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立案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原告

  ●涉案的金额:877,241,555.4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申请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21年10月19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82号

  (四)案件原由:借款合同纠纷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原告: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法定代表人:王守聪。

  2.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告: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垦麦芽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宁波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华,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本次重大诉讼案件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9日,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收到了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本案案号为(2021)黑81民初91号。

  股份公司请求事项: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877,241,555.40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等费用。

  案件的起因和事实及理由:2010年2月11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HBN2010015号《还款责任书》,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570,000,000.00元;资金占用费费率为4.374%(年);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0年2月11日至2010年8月10日止。

  2011年1月17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HBN20110002号《还款责任书》,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100,000,000.00元;资金占用费费率为5.229%(年);借款期限自2011年1月17日至2011年12月17日止。

  2011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HBN20110027号《还款责任书》,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50,000,000.00元;资金占用费费率为5.5575%(年);借款期限自2011年7月5日至2011年12月4日止。

  2011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HBN20110027-1号《还款责任书》,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150,000,000.00元;资金占用费费率为5.5575%(年);借款期限自2011年7月5日至2011年12月4日止。

  2012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HBN20120011号《还款责任书》,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80,000,000.00元;资金占用费费率为6.100%(年);借款期限自2012年4月11日至2012年5月11日止。

  2012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HBN20120012号《还款责任书》,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120,000,000.00元;资金占用费费率为6.100%(年);借款期限自2012年4月11日至2012年5月11日止。

  原告已按上述六份《还款责任书》约定,陆续支付给被告借款合计1,070,000,000.00元。除上述1,070,000,000.00元借款外,被告还于2011年9月至2012年间向原告借款合计290万元用于厂区改造等项目使用。

  2013年12月31日,原告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十二、关于向分子公司无偿提供借款的议案”,被告自2013年度起无偿使用原告提供的借款。

  2018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债务豁免协议书》,豁免后被告欠付原告借款本金873,606,855.40元。2019年12月,原告再次出借给被告3,634,700.00元。截止2021年9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共计877,241,555.40元。

  综上,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向黑龙江农垦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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