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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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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70 证券简称:上海建工 公告编号:临2021-064
债券代码:136955 债券简称:18沪建Y3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名被告之一)、二审被上诉人(二名被上诉人之一)

  ●涉案的金额:0.15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依照法院二审判决,七建集团需对原告诉讼请求承担454万元赔偿责任。本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建工”或“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1年5月12日、2021年6月10日披露了全资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七建集团”,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与天津陆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陆津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和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简称“中研院附属医院”,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公告编号:临2019-057号、临2021-034号、临2021-038号)。

  近日,七建集团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津民终62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被诉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研院附属医院认为,由陆津公司开发、七建集团承建的天津陆家嘴广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导致原告使用之红桥区354号房屋损坏,并造成巨额员工安置费和收入损失,因此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下列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评估审计费:

  1、房屋因被告施工造成破坏而发生的拆除、重建、加固的费用3,000万元(以司法评估值为准);

  2、员工安置费8,000万元(以司法审计值为准);

  3、原告收入损失17,000万元(以司法审计值为准)。

  诉讼请求共计28,0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前述第2、第3项诉讼请求,并将第1项诉讼请求的金额明确为1,513.71万元。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21年4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津01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七建集团与被告陆津公司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七建集团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系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进行施工。原告所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七建集团的施工行为存在不当,致原告财产损失,故原告主张七建集团与陆津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具体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陆津公司赔偿中研院附属医院食堂、煎药房、图书馆的损失749万元;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陆津公司赔偿中研院附属医院病案室、连廊的损失765万元;

  3、驳回中研院附属医院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陆津公司负担;鉴定费由原告中研院附属医院和被告陆津公司共同负担。

  三、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1年6月,上诉人陆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津01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中研院附属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经审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出具了(2021)津民终626号《民事判决书》,对陆津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陆津公司赔偿中研院附属医院损失1059.60万元;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七建集团赔偿中研院附属医院损失454.11万元;

  3、驳回中研院附属医院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6万元,由陆津公司负担7.88万元,七建集团负担3.38万元;鉴定费合计123.00万元,由中研院附属医院负担23.00万元,陆津公司负担84.10万元,七建集团负担15.90万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6万元,由陆津公司负担7.88万元,七建集团负担3.38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诉讼案件已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但尚未执行完毕,因此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本诉讼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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