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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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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7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0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副71号五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由董事长刘晓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高仁孝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暂代)刘晓春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3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议案1、2、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达、佀荣天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9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8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9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提交了查询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查询证明。

  二、 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董事姜继军先生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姜继军先生及其近亲属存在交易公司股票行为。姜继军先生及近亲属的股票交易行为发生时,其尚未担任公司董事,也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有五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及激励对象出具的书面承诺,上述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个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经核查,在公司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公司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或者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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