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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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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81 股票简称:华阳新材 编号:临2021-091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公司所处地位:上诉人。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造成不利影响;本诉讼判决尚未履行,预计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影响金额约为300万元。公司将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及受理后,案件审理结果如何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晋01民终4683号)。现就判决书所涉及的国电太一发电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进展情况,具体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3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5号)。国电太一发电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本公司氯碱分公司2008年/2013年供热合同存有纠纷,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公司支付焦化厂方面欠付的热力费 976960.00元、支付太化氯碱方面欠付的热力费5333493.18元,共计6310453.18元;向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包括截至到2021年01月15日的逾期付款损失3398839.24元,以及自2021年0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诉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

  2021年5月24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就国电太一发电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做出判决([2021] 晋0105 民初 2268 号),判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电太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热力费6310453.18元,并以83566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8 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上浮30%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驳回原告国电太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2021] 晋0105 民初 2268 号),即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2021]晋01民终4683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电太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诉讼事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1 )晋0105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事项

  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105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2. 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四)判决结果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晋01民终4683号)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706 元,由公司自行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生产的影响

  本诉讼涉及争议系2011年公司按照太原市政府“西山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求关停化工资产所引发,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与公司现有经营性资产无直接关系,故不会对公司生产造成不利影响。目前,公司关停的化工资产已处置完毕。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

  本诉讼判决尚未履行,预计将对公司本期利润造成负面影响,根据公司财务初步测算,影响金额约为300万元。

  公司将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及受理后,案件审理结果如何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该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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