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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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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0月1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人民币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人民币元(含申购费)。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本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

  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2后端收费

  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连同该笔赎回一次性全部赎回。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2 赎回费率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其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且不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其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其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其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本基金的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为10人民币元,投资人可通过销售机构申请开办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扣款金额。各销售机构在满足最低投资金额的前提下,可以自行规定本销售机构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最低金额、期限与频率。通过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包括本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申请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人民币元,直销中心不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各销售机构是否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该渠道公示为准,本公司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人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该销售机构。若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处于定期定额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基金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 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1、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16层

  联系人:吴春娜、刘美薇

  传真:010-81925299

  电话:010-81925251

  2、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含微信)

  交易网站:https://trade.springsfund.com

  微信搜索公众号“汇泉基金”

  客服电话:400-001-5252,010-81925252

  6.2 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具体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址:www.springsfund.com)。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如有)等基金法律文件。

  4、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5、投资者在本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6、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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