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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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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21-076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0月18日在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阳工业园A区集团办公大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13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应参加会议人数9人,实际参加会议人数9人,会议由邹淦荣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会议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4名原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3.30万份予以注销。注销完成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50.00万份调整为146.70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155人调整为151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事项符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8)。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所需的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具有激励对象资格,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经过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337人调整为332人,激励对象因离职、自愿放弃的权益调整授予至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拟授予的权益总数量不变。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21年10月18日,向332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00.00万份,行权价格为35.77元/份。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21-077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10月18日在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阳工业园A区集团办公大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13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应参加会议人数3人,实际参加会议人数3人,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温惠群女士主持,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会议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3.30万份进行注销。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8)。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具有激励对象资格,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管理办法》、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作为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超出公司公示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对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获授股票期权的332名激励对象均为依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1年10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其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10月18日为授予日,向332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00.00万份,行权价格为35.77元/份。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21-078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阳集团”)于2021年10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4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4月30日,在公司官网上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及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任何异议。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0年5月21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年5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6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0年10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0年10月29日,在公司官网上对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及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任何异议。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7、2021年6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年7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1年10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4名原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3.30万份将予以注销。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50.00万份调整为146.70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155人调整为151人。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注销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3.30万份进行注销。”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3.30万份进行注销。”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行权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符合《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一个等待期于2021年10月27日届满后,《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公司本次行权的数量和价格符合《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行权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21-079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阳集团”)于2021年10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4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4月30日,在公司官网上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及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任何异议。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0年5月21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年5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6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0年10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0年10月29日,在公司官网上对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及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任何异议。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7、2021年6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年7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1年10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等待期即将届满

  根据《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自预留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行权所获总量的30%。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0年10月28日,第一个等待期将于2021年10月27日届满。

  2、满足行权条件情况的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实施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73,100,000股扣减回购证券专用账户3,001,027股后的股份数470,098,9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元(含税)。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经2020年6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3.50元/份调整为13.40元/份,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6.75元/股调整为6.65元/股。

  2、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激励对象自愿认购的情况,经2020年6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由372人调整为369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361人调整为356人,拟授予的权益数量不变;在授予日后,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合计授予的4.14万份股票期权和2.06万股限制性股票,故公司实际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365名,实际授予的股票期权为445.86万份;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352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8.0427万股。

  3、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73,100,000股扣减回购证券专用账户20,600股后的股份数473,079,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元(含税)。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经2021年6月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3.40元/股调整为13.20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7.51元/份调整为17.31元/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6.65元/股调整为6.45元/股。

  4、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18名原激励对象因离职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7.66万份予以注销。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445.86万份调整为428.20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365人调整为347人。

  5、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14名原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8,100股予以回购注销。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980,427股调整为2,902,327股,激励对象人数由352人调整为338人。

  6、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4名原激励对象因离职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3.30万份予以注销。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50.00万份调整为146.70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155人调整为151人。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行权安排

  1、股票期权行权股票的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2021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止,具体行权时间需待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

  3、行权价格:17.31元/份。

  4、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5、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1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44.01万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9%。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行权数量如下:

  ■

  注: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

  6、可行权日:

  根据相关规定,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激励对象必须在可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五、参与股票期权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

  六、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所募集资金将存储于公司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所得税的缴纳采用公司代扣代缴的方式。

  八、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必须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

  在本次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递延至下一

  期行权,由公司注销。

  2、对于本次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按

  后续安排进行注销。

  九、本次行权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股权激励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2、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行权相关股票期权费用将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等待

  期内摊销,并计入管理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假设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公司总股本将增加440,100股,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影响较小,具体影响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3、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司在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将等待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十、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相关事宜。”

  十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按照激励计划有关规定,151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151名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手续。”

  十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行权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符合《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一个等待期于2021年10月27日届满后,《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公司本次行权的数量和价格符合《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行权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华阳集团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行权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5、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21-080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阳集团”)于2021年10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9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并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9月11日,在公司官网上对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指定联系方式未收到异议或不良反馈。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授予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1年9月28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年9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10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具有激励对象资格,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经过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337人调整为332人,激励对象因离职、自愿放弃的权益调整授予至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拟授予的权益总数量不变。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

  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不存在差异。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管理办法》、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作为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超出公司公示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对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经审核,公司本次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履行了本次调整的内部批准程序;本次调整的原因和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21-081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阳集团”)于2021年10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9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并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9月11日,在公司官网上对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指定联系方式未收到异议或不良反馈。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授予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1年9月28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年9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10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授予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具有激励对象资格,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经过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337人调整为332人,激励对象因离职、自愿放弃的权益调整授予至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拟授予的权益总数量不变。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

  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情况

  1、授予日:2021年10月18日。

  2、授予数量:300万份。

  3、授予人数:332人。

  4、行权价格:35.77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五、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终止本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指未扣除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成本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激励计划产生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考核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行权,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份额由公司注销。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考核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总部/下属公司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可行权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根据其所属总部/下属公司当年的业绩目标达成率(R)及总部/下属公司可行权系数(M)确定。

  业绩目标达成率(R)=∑(绩效指标实际达成值/绩效指标目标值)×绩效指标权重

  总部/下属公司可行权系数(M)按以下方法确定:

  (1)在公司可行权比例100%的前提下,若下属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率R≥100%,则行权系数M=1;在公司可行权比例80%的前提下,若下属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率R≥100%,则行权系数M=0.8;

  (2)在公司可行权的前提下,若下属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率80%≤R〈100%,则行权系数M值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决定;

  (3)在公司可行权的前提下,若下属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率R〈80%,则行权系数M=0;

  (4)在公司可行权的前提下,且至少有一个下属公司可行权,总部方可行权,具体行权系数M值届时由公司总裁办公会确定。

  5、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

  若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可行权额度×总部/下属公司可行权系数(M)×个人可行权系数(N)。激励对象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六、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期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行权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授予日2021年10月18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3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总价值为3,024.82万元。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1年10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1年10月18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32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00.00万份,行权价格为35.77元/份。”

  九、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获授股票期权的332名激励对象均为依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1年10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其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10月18日为授予日,向332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00.00万份,行权价格为35.77元/份。”

  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登记等事项。”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5、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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