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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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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68 证券简称:安凯客车 公告编号:2021-076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凯客车”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案号为(2020)京0106民初13459号的民事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北京安凯华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安凯”,公司持有其40%股权) 与被告北京天马通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通驰”)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披露了诉天马通驰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编号为2020-053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三、判决情况

  经审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马通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安凯车辆补贴损失9,200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安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800元。由原告北京安凯负担5,450元,被告天马通驰负担501,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应收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鉴于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案号为(2020)京0106民初13459号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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