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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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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21-045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021年6月29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8家控股子公司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后发生的不超过8.1亿元银行综合授信提供保证式担保。

  其中为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弘业技术”)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20,000万元。

  有关上述担保的详情参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2021年6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弘业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临 2021-010)”“《弘业股份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临 2021-016)”“《弘业股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 2021-028)”。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就弘业技术的银行授信事宜,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上述担保在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炎华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国内外建设工程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际国内招投标代理,国内外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预决算,技术推广和科技交流服务,仓储,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技术服务,针纺织品、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建筑五金、五金工具、水暖器材、化工原料及产品、仪器仪表的销售、租赁,煤炭、矿产品的销售,消防车、救援及消防设备和器材、安防设备的销售及维修,医疗器械的销售(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医疗器械的维修和保养,危险化学品经营(按许可证所列经营范围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办公设备耗材销售;软件开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工业工程设计服务;文具用品批发;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备租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软件销售;教学专用仪器销售;乐器批发;音响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网络设备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人工智能硬件销售;咨询策划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0年12月31日,技术工程公司资产总额为341,211,149.02元,负债总额为325,112,652.81元;2020年度,技术工程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94,202,382.28元,实现净利润4,106,358.47元。

  截至 2021年6月30日,技术工程公司资产总额为 363,335,255.24元,负债总额为345,371,925.66元;2021年1-6月,技术工程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82,883,516.34元,实现净利润1,864,833.37元。

  股权结构:技术工程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其他自然人股东持有49%的股权。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保证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在人民币贰仟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权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为债务人办理的应收款转让(带回购)业务,应收款保兑业务以及因履行保兑义务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五、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1年9月末,本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担保)累计金额为0元,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25,140.11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3.19%。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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