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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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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1-115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13日,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三中院”)发出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文书,现对本案件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二: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杨仁贵,男,职务京蓝科技董事长。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34,000,000元及截止2021年9月13日的利息、罚息共计人民币20,270,250元(以上列明金额共计254,270,250元)及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双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被告二京蓝科技、被告三杨仁贵承担对上述给付款项连带担保责任;

  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以实际发生为准)。

  (三)原告主张的诉讼事实与理由

  2020年9月1日,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34,00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20年8月31日至2021年2月27日止。同日,被告二京蓝科技、被告三杨仁贵分别签署《保证合同》,被告二、被告三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234,000,000元,借款到期后因借款人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拖欠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被告二、被告三亦未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原告对被告一进行催收欠款,向保证人督促履行保证责任,但三位被告仍未履行还款责任。因此,原告向天津三中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进展

  根据天津三中院发出的传票,本案将于2021年11月18日开庭审理。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共计为1,128.13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0.5%,未达到临时披露标准。为使投资者及时了解相关信息,现对小额案件予以披露,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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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积极应诉,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经营成果的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件,如有进展将及时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六、备查文件

  天津三中院发出的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1-116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亏损

  (1)2021年1-9月业绩预告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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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21年7-9月业绩预告情况表

  ■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公司预计前三季度业绩亏损较上年同期有所减少,主要系公司在报告期内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大力拓展市场,多措并举开源节流,促使公司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同时营业收入有所增加所致。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数据将在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予以详细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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