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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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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方港股通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非港股通交易日申购赎回安排的公告

  根据《南方港股通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港股通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南方港股通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投资所处的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依据《关于2020年岁末及2021年沪港通下港股通交易日安排的通知》及《关于2020年底及2021年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日安排的通知》,本基金将于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并自该非港股通交易日的下一开放日恢复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本基金2021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提示如下:

  ■

  注:1、上述非港股通交易日已剔除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重合的日期。

  2、如遇本基金因其他原因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业务办理以相关公告为准。

  3、2021年12月28日(星期二)至12月31日(星期五)如遇非港股通交易日需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将待中国证监会关于2022年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确定后根据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和中国创盈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的通知另行公告。

  若港股通交易日安排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若本基金投资所处的市场状况发生变化,或将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需要调整上述安排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调整并公告。

  投资者可访问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敬请投资者及早做好交易安排,避免因假期原因带来不便。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5日

  关于中证500信息技术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场内相关简称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中证500信息技术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2330”,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年6月29日成立,并于2015年7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为便于投资者理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公司决定自2021年10月18日起,变更本基金的场内相关简称,变更说明如下:

  1、本基金原交易简称为“信息ETF”“信息技术ETF”,变更后为“信息ETF”“信息科技ETF”;

  2、本基金原申赎简称为“信息ETF”保持不变,仍为“信息ETF”。

  以上变更将于2021年10月18日正式生效。

  本次变更场内相关简称的事项不涉及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订,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相应更新。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发生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5日

  南方港股通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0月1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交易时间(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可在上述范围内规定具体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2 申购费率

  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投资人,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零。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对申购费用实施优惠。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高单笔赎回申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2 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其中1年指365天):

  ■

  (2)本基金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含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含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6、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一、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3、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由红利再投资产生的基金份额在转出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4、下面以投资人进行本基金与南方价值A、南方现金A之间的转换为例进行说明(其中1年为365天)

  (1)南方港股通优势企业混合A的转换说明:

  ■

  * 对于该档金额的转换,鉴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为每笔固定金额1000元,本着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在计算申购补差费率时按0.02%扣减(即申购补差费率为0.6%-0.02%=0.5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2)南方港股通优势企业混合C的转换说明

  ■

  二、南方港股通优势企业混合A与南方港股通优势企业混合C的转换说明

  ■

  三、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1+申购补差费率)×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万份南方港股通优势企业混合A,持有时间超过30日但不到1年,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南方港股通优势企业混合A基金份额净值为1.1680元,转入基金南方价值A基金份额净值为1.287元,对应赎回费率为0.5%,申购补差费率为0.3%,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转出金额=10,000×1.1680=11,68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11,680.00×0.5%=58.40元

  补差费=(11,680.00-58.40)/(1+0.3%)×0.3%=34.76元

  转换费用=58.40+34.76=93.16元

  转入金额=11,680.00-93.16=11,586.84元

  转入份额=11,586.84/1.287=9,002.98份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并以本公司为登记机构的基金;

  2、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人办理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份额有一方不处于开放状态,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3、单笔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份,若转入基金有大额申购限制的,则需遵循相关大额申购限制的约定;

  4、上述基金转换业务涉及基金份额、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位数依照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规定;

  5、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6、持有人对转入份额的持有期限自转入确认之日算起;

  7、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8、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本公司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和重新开通转换业务,但应在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9、本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以《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为准。

  10、本次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6定投业务

  1、开通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以各销售机构为准。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2、办理方式

  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上述机构的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基金定投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办理时间

  基金定投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4、申购金额

  本基金定投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每期最低申购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1)投资人应与相关销售机构约定扣款日期。

  (2)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申购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将投资人申购的实际扣款日期视为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

  (3)投资人需指定相关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5、申购费率

  若无另行公告,定投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处于定投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基金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扣款和交易确认

  基金的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日进行确认,投资人可自T+2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投业务,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7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2 代销机构

  1、南方港股通优势企业混合A: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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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自2021年10月20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投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南方港股通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港股通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南方港股通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

  3、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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