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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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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48 证券简称:世龙实业 公告编号:2021-082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世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龙供应链”)与景德镇翔鼎贸易有限公司、彭旭华、吴迪、吴能、邹赛萍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世龙供应链于2021年7月12日向江西省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近日世龙供应链收到了江西省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赣02民初50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世龙供应链于2020年7月12日就其与景德镇翔鼎贸易有限公司、彭旭华、吴迪、吴能、邹赛萍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西省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收到了江西省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7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江西省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景德镇翔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世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0,976,000元,并以货款10,716,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

  (二)在原告江西世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对被告景德镇翔鼎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由被告彭旭华、吴迪承担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世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56元,由被告景德镇翔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在2020年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对前述重大诉讼涉及的应收款项单项计提了信用减值损失。鉴于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如景德镇翔鼎贸易有限公司、彭旭华、吴迪、吴能、邹赛萍等被告按照此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公司的营运资金将得到补充,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将产生有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西省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赣02民初50号。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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