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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042         证券简称:华脉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0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4886.60万元

  ●因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脉科技”)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9号,现将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5月,公司因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移动终端业务合同纠纷一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第三人林洋履行移动终端设备货款支付义务。

  2018年11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件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一般经济纠纷案件”,裁定驳回华脉科技起诉。当月,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3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苏民终9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以作为整个交易关系的发起人即第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已经进入刑事程序处理,原告可待刑事程序结束后另行主张权利,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9年12月,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102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林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020年4月,公司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第三人林洋承担侵权赔偿款。

  2020年9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向西安中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款4886.6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 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内部管理存在漏洞,具有管理上的明显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应对原告的实际损失4374.90万元承担70%即3062.43万元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失 3062.43万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603042         证券简称:华脉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1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3074.60万元

  ●因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华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8号,现将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华讯公司因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移动终端业务合同纠纷一案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第三人林洋履行移动终端设备货款支付义务。

  2019年1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15民初16703号民事裁定书,林洋涉嫌合同诈骗的刑事案件已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受理,林洋已被逮捕,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一般经济案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019年7月,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民终528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以作为整个交易关系的发起人因涉嫌合同诈骗已经进入刑事程序处理,原告可待刑事程序结束后另行主张权利,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9年12月,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102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林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020年4月,华讯公司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第三人林洋承担侵权赔偿款。

  2020年9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华讯公司向西安中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款3074.6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内部管理存在漏洞,具有管理上的明显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应对原告的实际损失2817.05万元承担70%即1971.9350万元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华讯科技有限公司损失1971.9350万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华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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