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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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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87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10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2021)湘10民初27号。现将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金贵银业迟延履行(2019)粤01民初962号民事判决所产生的加倍利息共2,467,643.11元为金贵银业破产债权;

  (2)请求裁定撤销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决议;

  (3)判令金贵银业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以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

  4、案件情况

  (1)2019年8月19日,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根融资)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起诉金贵银业、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曹永贵(详见:2020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由于金贵银业未按判决偿还债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立根融资申请的强制执行(详见:2020年7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17)。2020年11月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金贵银业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管理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裁定中止上述强制执行。2020年12月2日立根融资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数额为102,032,433.68元,2020年12月10日管理人向立根融资发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函》及《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其中确认立根融资享有普通债权数额为81,631,885.26元,租赁物评估机制5,244,258.75元的债权部分将获得留债延期受偿;转为普通债权受偿的部分将在2021年4月30日前受偿相应的现金及股票。立根融资认为生效判决书中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作为破产债权确认,管理人表示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根据法律规定,立根融资有权要求金贵银业支付自2020年5月18日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的加倍部分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该加倍部分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应当自2020年11月5日停止计算。故请求法院确认2,467,643.11元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为立根融资的破产债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规定,以及立根[2018]年买字[003]号《所有权转让合同》,金贵银业承租的租赁物所有权属于立根融资,不应当被认定为金贵银业的破产债权,立根融资认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债权分配方案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对该重整计划不予认可。该重整计划书中未经立根融资同意,金贵银业管理人将立根融资财产认定为破产财产,且在未通知立根融资的情况下将其购买价值100,000,000元的租赁物财产评估为500余万元,评估结果及报告均未征询立根融资意见。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该重整计划的债权人决议。

  5、本案裁定情况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湘10民初28号,判决如下:

  驳回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541.14元,由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刘宗俊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鑫贵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墨竹工卡元泽选矿有限公司、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

  2、案由: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3、诉讼请求

  (1)对被告金贵银业的管理人不予确认的50,000,000元债权予以确认;

  (2)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金贵银业负担。

  4、案件情况

  金贵银业为了发展需要而收购西藏墨竹工卡元泽选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泽选矿公司),因元泽选矿公司证照不全等原因,便由深圳鑫贵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贵赢公司)作为收购主体代为收购该选矿厂,因资金周转困难,刘宗俊借款43,500,000元给鑫贵赢公司,用以完成本次收购。刘宗俊分别于2017年6月9日、2017年6月12日向鑫贵赢公司支付了上述借款。鑫贵赢公司收购元泽选矿公司完成后,刘宗俊一直向鑫贵赢公司索要欠款无果,刘宗俊即找到金贵银业要求其协助处理此事。因鑫贵赢公司已经将元泽选矿公司出租给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和矿业),每年有一笔租金收入。因此,刘宗俊、金贵银业、鑫贵赢公司、元泽选矿公司、金和矿业达成了由原告刘宗俊代收租金抵扣欠款的协议。

  2018年6月30日,刘宗俊、金贵银业、鑫贵嬴公司、元泽选矿公司(出租方)、金和矿业(承租方)签订了《(西藏墨竹工卡元泽选矿厂整体承包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第3条约定“若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元泽选厂选矿数量总计超过23万吨,则金和矿业应于2020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全额支付全部两年半租金共计50,000,000元,以上租金由刘宗俊代为收取,用于抵扣元泽选矿公司独立股东鑫贵赢公司对刘宗俊的债务,如果金和矿业未按时支付租金,则租金款项由金贵银业承担。”2020年10月16日,承租人金和矿业向刘宗俊出具《确认函》,确认出租人元泽选矿公司在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选矿量达到23万吨以上,满足补充协议的付款条件。金和矿业在满足支付租金的条件之下,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款。根据补充协议第3.3条的约定,金贵银业应当对该笔50,000,000元的租金承担付款责任。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5、本案裁定情况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湘10民初27号,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刘宗俊在本案所涉的50,000,000元债权为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普通债权。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均已纳入公司司法重整债权申报范围,其中案件一按照原有债权申报和偿付计划进行,不会对本期利润造成影响。案件二公司已按《重整计划》预留了现金和股票进行偿付,按《重整计划》以现金和股票方式支付;因本公司代元泽选厂承担了向刘宗俊债权的付款责任,后续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金和矿业可向元泽选厂追溯或抵扣租赁费,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有一定的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1)湘10民初28号;

  2、《民事判决书》(2021)湘10民初27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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