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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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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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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根据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的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内容、金额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非经常性损益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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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9,778.78万元、9,221.45万元、10,138.09万元和3,176.77万元,公司具有较好的持续盈利能力。

  (三)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

  1、基本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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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财务指标计算说明: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以母公司数据为基础)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2021年1-6月数据未年化处理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2021年1-6月数据未年化处理

  6、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合并利润总额+利息支出+计提折旧+计提摊销

  7、利息保障倍数=(合并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8、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的净额/期末股份总额

  9、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份总额

  10、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净资产

  11、每股净资产=期末公司净资产/期末股本总额

  2、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报告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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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数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Ej×Mj÷M0±Ek×Mk÷M0)

  其中:P0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基本每股收益=P0÷SS=S0+S1+Si×Mi÷M0-Sj×Mj÷M0-Sk

  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1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股数的影响,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四)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结构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资产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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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公司总资产规模稳步上升,自2018年末的168,962.53万元增至2021年6月底的182,923.60万元。公司资产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流动资产占比较高,与公司行业特点和面临的资金需求密切相关,公司资产结构特点与公司业务特点一致。

  2、负债结构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负债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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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负债占比较大,分别为95.34%、94.98%、95.15%和94.35%。公司负债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

  3、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公司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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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资产负债率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42.77%、39.15%、38.28%和34.38%,公司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分别为42.80%、39.16%、38.50%和34.58%。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债务为银行融资性负债和对供应商欠款,资产负债水平与公司规模相适应,不存在较高的偿债风险。

  (2)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83、2.04、2.15和2.39,速动比率分别为1.59、1.88、2.01和2.20。公司的资产流动性总体较为稳定,不存在较高的短期偿债风险。

  (3)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息保障倍数

  报告期内,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分别为13,790.80万元、12,993.52万元、13,795.67万元和4,853.74万元,与利润总额变动趋势一致;公司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27.62、35.59、50.17和53.85,各期盈利满足债务利息的偿付,不存在较高的利息偿付风险。

  4、资产周转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的运营能力指标如下:

  单位: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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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21、0.93、0.73和0.30,应收账款周转率较低,既受限于经济环境和行业特征,也受下游采掘业、制造业客户(部分客户尚处于基建期)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状况影响,导致应收账款平均账期较长。

  报告期内,公司的存货周转率分别为4.22、4.03、4.57和1.77,各期末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发出商品和库存商品,存货余额与订单获取时间、产品出库时间以及客户验收时间相关。公司通过改善存货管理制度,逐步缩短订单、采购、生产、出库和验收等环节的时间。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保持较高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的总资产周转率较为稳定,分别为0.51、0.45、0.38和0.14。

  (五)盈利能力分析

  1、营业收入变动和结构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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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78,205.69万元、77,464.60万元、69,094.13万元和25,999.15万元,保持较高水平。报告期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9,778.78万元、9,221.45万元、10,138.09万元和3,176.77万元,公司具有较好的持续盈利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及其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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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78,205.69万元、77,464.60万元、69,094.13万元和25,999.15万元,主营业务突出。公司的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材料收入和租金收入等,占比较小。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及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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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77,607.49万元、76,853.55万元、68,488.57万元和25,560.32万元。其中通用带式输送机及配套和管状带式输送机及配套的销售收入占比在各年度之间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而有所波动,通用带式输送机及配套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9.16%、55.14%、43.94%和35.64%,管状带式输送机及配套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1.84%、28.58%、36.88%和42.54%,水平转弯带式输送机及配套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逐年提升,分别为4.46%、12.60%、13.55%和15.83%,这三类产品构成了公司的主要产品。主营业务收入其他项目中主要为公司销售的备品备件等。

  2、营业成本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成本及其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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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主营业务成本占比均超过99%,与营业收入结构相符。

  主营业务成本按产品结构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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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通用带式输送机及配套的销售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43.46%、54.62%、41.72%和37.65%,管状带式输送机及配套的销售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49.56%、30.22%、37.76%和40.73%,其他主要产品合计销售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6.98%、15.15%、13.40%和16.12%。各产品的营业成本与营业收入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3、主营业务毛利及毛利率分析

  报告期内,营业毛利及占比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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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毛利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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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不含运费)分别为24.49%、26.73%、32.69%和23.89%,营业毛利率(不含运费)分别为25.02%、27.27%、33.17%和27.40%。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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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从毛利构成分析来看,通用带式输送机及配套、管状带式输送机及配套和水平转弯带式输送机及配套合计占公司主营业务毛利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3.50%、94.68%、97.75%和92.46%,是公司主要的利润来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产品的毛利率(不含运费,下同)随产品结构和具体订单内容不同而有所波动,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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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按产品类型划分的主营业务毛利率构成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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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对毛利率贡献=产品毛利率×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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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对毛利率贡献=产品毛利率×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产品毛利率存在一定的波动,主要原因为公司产品为根据客户定制而专门设计的非标准化产品,不同类别项目对应的收入成本结构均有所不同。即使是同种类别的项目,也会由于项目具体特点的不同(如不同项目的设计要求、设计标准、地理环境等存在差异)导致耗用的原材料、人工成本、加工费用等有所不同。除此之外,不同项目销售定价策略也存在一定差异,公司采用成本加成法进行定价,但在定价时也要将产品的技术难度、工期进度、安装环境等因素考虑在内,并综合考虑竞争对手、市场开拓与维护等因素确定报价。一般来说,产品技术难度越大、工期越紧张、安装环境越复杂的项目,公司报价较高,反之则较低。所以,不同时期、不同产品类型以及具体项目之间的毛利率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波动。

  4、期间费用分析

  报告期,公司期间费用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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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分别为8,295.79万元、7,984.49万元、6,379.26万元和3,221.59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为10.61%、10.31%、9.23%和12.39%。

  (六)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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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43,445.34万元、54,646.86万元、60,777.40万元和37,817.54万元,与当期含税营业收入的比值为48.02%、62.59%、76.53%和127.09%,造成差异的原因为部分客户未能及时付款,同时公司于报告期内对部分客户期末采用了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结算,造成了销售收款期间延后。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逐年增加。

  报告期内,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分别为15,512.34万元、36,891.46万元、36,121.66万元和21,668.91万元,与当期营业成本的比值为26.45%、65.48%、75.86%和110.97%。报告期内,除了直接付款外,公司对供应商还采用了开具承兑汇票以及票据背书的方式进行结算,造成了现金流出存在时间差,同时采购至形成销售需要一定时间的生产过程,上述因素共同形成了各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含税营业成本存在一定差异的原因。其中,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于2019年度及2020年度增长较多,主要由于2019年度及2020年度公司应收票据背书减少、直接付款增加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78.61万元、-205.31万元、-106.43万元和-525.05万元。报告期各期投资性现金流量为负数的原因主要是公司为提高和满足自身的生产供应能力,购置固定资产并对生产线及辅助设施进行改建。报告期内,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和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为公司存取定期存款及购买赎回保本型理财产品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9,868.47万元、-6,464.37万元、-999.86万元和-7,107.49万元,筹资性现金流量为负数的原因主要是公司偿还借款利息和分配股利。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公司现有的经营规模、财务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发行数量不超过4,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下述项目。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调整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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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带式输送机的生产能力和研发能力,在原有主营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公司产品线,扩大公司经营规模,保持并提升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二、实际募集资金量与投资项目需求出现差异时的安排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均由公司负责实施,由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解决。在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可暂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方式筹集资金先行投入,待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如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方式解决资金缺口。

  三、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公司于2020年3月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0年4月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后适用)。该制度已对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使用、变更、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后适用)的要求,募集资金将按照规定存放在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集中管理。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募集资金将以上述制度为基础,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和使用,以切实防范相关风险、提高使用效益。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一)“新冠疫情”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仍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对我国及全球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都造成了重大影响。如果全球疫情持续发展,或我国疫情出现反复,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及业绩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

  (二)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物料输送设备广泛应用于电力、冶金、建材、煤炭、钢铁、港口等重要国民经济领域,因此宏观经济的波动会对物料输送行业带来一定影响。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大型国有或民营企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小由于宏观经济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如果宏观经济形势低迷,下游产业投资需求下降,则可能造成公司业务规模减少,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三)市场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客户主要覆盖钢铁、港口、电力、有色金属、煤炭、水泥等行业,因此下游客户所处的主要行业的发展趋势将对公司未来盈利水平、发展规模等产生较大的影响。

  同时,报告期内公司与大型国企合作承接“一带一路”相关业务,但受到地缘政治复杂化、贸易保护主义加剧等因素影响,如果海外下游客户的合作难度增加,将会对公司海外项目的承接规模和利润水平产生不确定因素。

  此外,当前物料输送行业的市场集中度不高,行业竞争较为激烈。公司的竞争压力主要来自国内资金雄厚、规模较大的物料输送设备制造商。如果公司不能持续保持并强化自身的竞争优势,可能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综上,公司存在因市场竞争加剧而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四)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钢材、输送机配套件和胶带,原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将影响公司的生产成本,从而影响公司产品的毛利率。公司采取成本加成的定价模式,在制定销售价格的时候充分考虑到近期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但仍存在材料价格剧烈波动时影响公司业绩的风险。此外,原材料价格上涨将使公司对流动资金需求增加,可能带来流动资金紧张的风险。

  (五)税收政策风险

  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川经信产业函[2012]638号的批复,公司主营业务为鼓励类产业项目。根据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有关规定,作为设立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公司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若未来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公司无法持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公司各期受税收优惠影响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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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生产过程需要操作较多的机器设备和电气设施,因此对规范操作和安全作业要求较高。尽管公司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但不排除因为工人操作不当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意外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从而对人员安全及健康产生危害,并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

  (七)环保风险

  公司一贯注重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工作,环境管理有较为充分的组织和制度保障。尽管如此,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仍会有一定数量的“三废”排放,若处理不当,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此外,随着我国政府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未来可能出台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提出更高的环保要求,造成环保成本上升,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八)人力资源风险

  行业的生产和发展涉及四方面人才,一是具备较高理论和实践水平的技术人员;二是熟悉产品工艺特点,了解国内外产品市场动态的销售人员;三是生产经营环节具有熟练技能的生产人员;四是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能够在公司关键部门中承担相应职能的管理人员。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大和技术水平的提升,对优秀的技术、销售、生产和管理人员需求进一步增加。由于公司地域限制,因此在吸引优秀人才,稳定人才队伍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

  (九)毛利率波动风险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带式输送机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形成了具有自主核心技术的产品序列,具备了较好的盈利能力。报告期内,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存在一定波动,主要受行业发展、市场环境、客户结构、员工薪酬水平、成本控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若未来出现重大的产业政策变革、市场受经济环境变化影响、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等不利情形,公司未来毛利率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从而影响到公司的经营业绩。

  (十)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2018年至2021年1-6月,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占各期期末总资产的比例较高,分别为34.72%、47.90%、40.89%和35.23%,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现金流量和经营情况。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张,未来若公司不能有效控制或管理应收账款,或下游客户付款能力下降,将造成应收账款进一步上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流入进一步低于净利润,会导致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从而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现金流状况带来不利影响。

  (十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公司对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各种效益分析均以项目按时完成建设和正常投产为前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募集资金不能如期到位、募投项目不能按计划进展,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市场拓展不理想等情况,将导致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或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每年将新增较大金额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等费用。如果行业环境或市场需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募投项目投产后不能按计划产生效益,其新增的上述折旧和摊销费用将对项目预期收益和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存在因为折旧和摊销大幅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以及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计划投资于大规格管带机数字化加工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和露天大运量节能环保输送装备智能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等两个扩大产能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之后,公司将新增各式输送机9万米的生产能力,产能增长幅度较大。公司在项目设计、技术研发、产品质量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在市场上已得到客户的广泛认可,产销情况良好,但如果未来市场环境发生较大不利变化或公司市场开发受阻,与新增产能无法同步匹配,则公司存在产能扩大而导致的市场销售风险。

  (十二)管理风险

  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员工人数的增加,公司组织机构可能更加复杂,加大了经营决策、组织管理、风险控制的难度。如果公司的组织模式、管理制度、管理人员不能满足规模迅速扩张的需求,可能对经营管理机构的运行效率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十三)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友华、曾玉仙系夫妻关系,两人直接和通过华智投资间接持有公司70.83%的股份,按本次发行4,000万股计算,本次发行后两人持股比例将降至53.12%。如吴友华、曾玉仙利用其实际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及财务等进行不当控制,可能会给公司经营和其他少数权益股东带来风险。

  (十四)前瞻性陈述可能不准确的风险

  本招股意向书列载有若干前瞻性陈述,涉及所在行业发展预期和未来发展规划、业务发展目标、盈利能力等方面的预期或相关的讨论。尽管本公司相信,该预期或讨论所依据的假设是审慎、合理的,但仍提醒投资者注意该预期或讨论可能不准确的风险。

  (十五)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价格的变化一方面受到自身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会受到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经济政策、周边资本市场波动、本土资本市场供求、市场心理及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股票价格存在波动风险。投资者在考虑投资本公司股票时,应关注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二、重大合同

  重大合同,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金额较大的合同,或者对公司生产经营、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有较大影响的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

  (一)重大销售合同

  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4,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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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公司原同厦门象盛镍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签署了总额为14,590万元的买卖合同,2020年11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合同金额进行了调整,并分拆为两个独立合同,本合同金额为7,011万元。

  注2:公司原同重庆中易采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签署了买卖合同,2020年11月,公司同重庆中易采工贸有限公司、重庆蓝绿廊道运输有限公司签署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重庆中易采工贸有限公司将合同中所有权利义务转移给重庆蓝绿廊道运输有限公司,合同暂估价为4,734.18万元,最终总价以结算为准。

  注3:公司原同山东鲁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签署了总额为6,015.08万元的买卖合同,2021年3月分别就合同价格变更进行了两次磋商,最终合同价格变更为6,977.82万元。

  (二)重大采购合同

  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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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借款合同

  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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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抵押、质押合同

  公司正在履行的抵押、质押合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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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四、有关诉讼和仲裁的说明

  (一)公司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存在主要诉讼情况如下:

  1、与贵州省习水县天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年1月4日,公司以贵州省习水县天星煤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向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未能履行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义务,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099,280元及利息。

  2016年6月1日,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311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欠原告货款2,099,280元,从2016年8月起至2017年8月20日前偿清。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贵州省习水县天星煤业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89.30万元,公司已全部计提坏账准备。

  2、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2019年10月16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青0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对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青01破3号之三”《通知书》,要求各债权人于2019年11月17日前向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2019年10月23日,公司作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向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了债权申报的相关材料,申报债权总金额为13,615,732.5元。

  目前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仍在进行破产重整。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175.20万元,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1,160.94万元。

  3、与海力立、何志刚、杨如梅、沛县诚昊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交通事故货损纠纷案

  2019年12月5日,公司以海力立、何志刚、杨如梅、沛县诚昊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为被告,向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公司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被告海力立(驾驶员)造成的交通事故导致毁损。被告杨如梅、何志刚分别作为事故车辆的名义登记人和实际所有人,且事故车辆的挂车登记在被告沛县诚昊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并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因此请求判令被告海力立、何志刚、杨如梅、沛县诚昊运输有限公司赔偿货损共计222,7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在承保范围内优先赔付公司上述损失。

  2020年6月24日,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青280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货物损失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货物损失220,700元;被告杨如梅、何志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2020年7月17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不服前述判决,向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2020)青2801民初493号”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020年11月30日,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青28民终67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280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发回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重审。

  2021年4月,本案重新开庭审理,截至本招股书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未判决。

  4、与秦皇岛诚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年7月20日,公司以秦皇岛诚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履行发货义务,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发行人预付款877,500元并支付违约金1,319,175元(截至2020年7月22日)。

  2020年10月19日,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311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解除发行人与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发行人预付款877,500元;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发行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自2018年2月1日起,以合同总价2,92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2021年4月,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311执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与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2013年5月6日,自贡运机与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鑫融资”)签订《反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自贡运机就昊鑫融资为成都泰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南充市商业银行(现四川天府银行)成都分行提供的借款连带责任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保证反担保的期间为自《反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昊鑫融资承担代偿责任之后两年止。

  2021年7月13日,昊鑫融资以成都泰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丰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宋元刚、张光先及本公司为被告,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纠纷之诉,请求成都泰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其于2015年4月代付的银行贷款本金200万及逾期利息61.94万元,并由四川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丰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宋元刚、张光先及本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除上述案件外,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控股股东吴友华存在的主要诉讼情况如下:

  2018年8月21日,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受理“陈岚与罗德义、吴友华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陈岚提出主要诉讼请求如下:1. 判令被告罗德义归还借款人民币7,650,000元,并自2015年3月3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还清本金为止;2. 判令被告罗德义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50,000元;3. 判令被告吴友华对被告罗德义所欠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8年12月17日,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304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罗德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岚借款本金645万元及利息;被告吴友华对上述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5月8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3民终269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8)川0304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罗德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岚借款本金765万元并支付利息;吴友华对上述借款本息向陈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8月20日,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304执51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吴友华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荣县旭阳镇健康路118-23-201号(房产证:00042526)的房屋;拍卖被执行人吴友华所有的坐落于云南省昆明市世纪城咏春苑7幢3单元10G号房屋以及坐落于云南省昆明市世纪城咏春苑地下车库312号车位。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该案尚未执行完毕。

  2021年7月20日,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304执恢163号”《履行债务证明书》,三方已达成和解,吴友华不再承担对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并解除对吴友华的包括不动产查封等一切执行措施。

  除上述案件外,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根据《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19)川1803刑初131号)记载,因钟乾刚自2013年7月至2017年10月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钱款,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以钟乾刚犯受贿罪提起公诉;其中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吴友华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向被告人钟乾刚赠送现金合计25万元。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期间,吴友华作为证人之一积极协助检察院调查工作,主动说明相关情况。

  2021年3月15日,雅安市名山区监察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如下:“一、经查,吴友华在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钟乾刚受贿案期间,积极协助调查、作为证人主动说明相关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吴友华在钟乾刚受贿案中的相关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二、钟乾刚受贿案现已终结,我委未对吴友华采取移送批准逮捕、审查起诉。”

  2021年3月17日,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如下:“经查,吴友华在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钟乾刚受贿案期间,积极协助调查、作为证人主动说明相关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吴友华在钟乾刚受贿案中的相关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业务系统中未查询到吴友华有被移送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的相关信息。也没有对吴友华进行立案或调查的计划。”

  2021年1月15日,自贡市荣县公安局旭阳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未发现吴友华在旭阳辖区居住生活期间有违法犯罪记录。

  综上,吴友华在钟乾刚受贿案中的行为,已经钟乾刚受贿案经办机关认定不构成刑事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亦没有对其进行立案或调查的计划。公司符合《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事项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第六节 附录和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在本次发行承销期内,下列文件均可在本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办公场所查阅:

  (一)发行保荐书;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时间、地点

  股票发行承销期内每周一至周五9:00~11:30,14:00~17:00。

  投资者于本次发行承销期间,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到本公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办公地点查阅。

  1、发行人: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富川路3号

  联系电话:0813-8233659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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