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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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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1)在应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稳定股价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等信息。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增持相关法定手续,并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如果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公司董事吴友华、何大利和龚欣荣、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公司董事吴友华、何大利和龚欣荣、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股份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应以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为前提,并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增持义务:

  (1)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增持股份措施,但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2)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20%。

  (3)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40%。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

  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启动程序如下:

  (1)在应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稳定股价时,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等信息。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增持相关法定手续,并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如果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敦促并确保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方面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股份金额或控股股东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股份金额累计已达到上述规定的上限要求。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或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40%。

  三、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1、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本公司对《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如《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具体程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吴友华、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友华、曾玉仙承诺

  1、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任何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本人对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任何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者处罚决定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并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扣,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为止。若本人应履行而未履行上述承诺超过三十日,则发行人可将上述暂扣的现金分红用于代本人履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向投资者赔偿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认定的损失等),本人放弃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任何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本人对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任何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承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自贡运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证明本所及经办律师无过错的除外。

  3、审计机构的承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大华审字[2021]0016165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1268号、大华核字[2021]0011269号、大华核字[2021]0011270号及大华核字[2021]0011271号审核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验资复核机构的承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资产评估机构的承诺

  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中威正信评报字(2011)第1039号)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吴友华、实际控制人吴友华和曾玉仙承诺

  1、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要求:

  (1)减持条件

  ①本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②依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证券市场的届时有效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减持计划告知发行人,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在发行人公告后,根据减持计划进行减持。

  (2)减持方式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数量

  若本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上市时股份数量(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股票期间,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的20%。本人实施具体减持的,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4)减持价格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股票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要求。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按照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暂扣应付股东现金分红,直至本人履行该等承诺。若本人应履行而未履行上述承诺超过三十日,则发行人可将上述暂扣的现金分红直接冲抵本人应向发行人支付的违规减持所得,本人放弃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华智投资(由实际控制人控制)承诺

  1、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公司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要求:

  (1)减持条件

  ①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②依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证券市场的届时有效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减持计划告知发行人,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在发行人公告后,根据减持计划进行减持。

  (2)减持方式

  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数量

  若本公司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上市时股份数量(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股票期间,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的20%。本公司实施具体减持的,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4)减持价格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股票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要求。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按照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暂扣应付股东现金分红,直至本公司履行该等承诺。若本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上述承诺超过三十日,则发行人可将上述暂扣的现金分红直接冲抵本公司应向发行人支付的违规减持所得,本公司放弃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三)持股5%以上股东博宏丝绸承诺

  1、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公司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要求:

  (1)减持条件

  ①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②依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证券市场的届时有效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减持计划告知发行人,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在发行人公告后,根据减持计划进行减持。

  (2)减持方式

  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数量

  若本公司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上市时股份数量(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股票期间,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的20%。本公司实施具体减持的,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4)减持价格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股票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要求。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按照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暂扣应付股东现金分红,直至本公司履行该等承诺。若本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上述承诺超过三十日,则发行人可将上述暂扣的现金分红直接冲抵本公司应向发行人支付的违规减持所得,本公司放弃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五、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就股东信息披露的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意向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四)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五)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六、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尽可能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调整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征求监事会的意见,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更改。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发生冲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4、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发行上市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上市后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八、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发行人拟采取的填补措施

  (一)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大规格管带机数字化加工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露天大运量节能环保输送智能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物料输送成套装备远程数据采集分析控制系统应用与产业化项目、西南运输机械技术研发中心项目等。由于上述项目均有一定的建设期与达产期,同时物料输送成套装备远程数据采集分析控制系统和研发中心项目不直接产生效益,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股东回报仍将通过现有的业务产生的收入和利润来实现。

  公司预计目前现有业务将保持稳定发展,收入和利润不会发生重大变化,而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将明显增加。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预计发行完成后当年基本每股收益或者稀释每股收益将低于上年度,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二)公司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1、巩固并拓展公司业务,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专注于输送机械装备领域,专业从事以带式输送机为主的节能环保型输送机械成套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在技术研发和产品设计方面,公司始终将技术创新和人才梯队建设作为企业的立足之本,不断提升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加大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保持产品与技术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同时公司将广泛引入高层次、多元化的复合型人才,并建立健全人才的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使公司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均得到提升。在市场拓展方面,公司在稳定开拓国内市场的同时,紧跟国家政策,主动对接“一带一路”的历史发展机遇,同大型国有企业一同“走出去”,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随着募集资金项目的陆续实施,基于公司对现有市场扩容、新市场开拓的综合分析,公司营业收入与利润水平将大幅增长,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将显著提高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也随之提高。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方案有效利用。并在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的基础上,尽可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收益。

  3、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一方面,公司将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和公司运营管理机制,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运作方案;另一方面,公司也将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和资产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提升盈利能力。

  4、优化公司投资回报机制,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为了进一步落实关于股利分配的条款,公司制定了《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含发行当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将有效保证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的回报。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新冠疫情”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仍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对我国及全球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都造成了重大影响。如果全球疫情持续发展,或我国疫情出现反复,将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及业绩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

  (二)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物料输送设备广泛应用于电力、冶金、建材、煤炭、钢铁、港口等重要国民经济领域,因此宏观经济的波动会对物料输送行业带来一定影响。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大型国有或民营企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小由于宏观经济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如果宏观经济形势低迷,下游产业投资需求下降,则可能造成公司业务规模减少,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三)市场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客户主要覆盖钢铁、港口、电力、有色金属、煤炭、水泥等行业,因此下游客户所处的主要行业的发展趋势将对公司未来盈利水平、发展规模等产生较大的影响。

  同时,报告期内公司与大型国企合作承接“一带一路”相关业务,但受到地缘政治复杂化、贸易保护主义加剧等因素影响,如果海外下游客户的合作难度增加,将会对公司海外项目的承接规模和利润水平产生不确定因素。

  此外,当前物料输送行业的市场集中度不高,行业竞争较为激烈。公司的竞争压力主要来自国内资金雄厚、规模较大的物料输送设备制造商。如果公司不能持续保持并强化自身的竞争优势,可能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综上,公司存在因市场竞争加剧而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四)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钢材、输送机配套件和胶带,原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将影响公司的生产成本,从而影响公司产品的毛利率。公司采取成本加成的定价模式,在制定销售价格的时候充分考虑到近期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但仍存在材料价格剧烈波动时影响公司业绩的风险。此外,原材料价格上涨将使公司对流动资金需求增加,可能带来流动资金紧张的风险。

  (五)税收政策风险

  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川经信产业函[2012]638号的批复,公司主营业务为鼓励类产业项目。根据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有关规定,作为设立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公司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若未来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公司无法持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公司各期受税收优惠影响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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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2018年至2021年1-6月,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占各期期末总资产的比例较高,分别为34.72%、47.90%、40.89%和35.23%,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现金流量和经营情况。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张,未来若公司不能有效控制或管理应收账款,或下游客户付款能力下降,将造成应收账款进一步上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流入进一步低于净利润,会导致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从而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现金流状况带来不利影响。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间,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公司当前的经营情况,公司对2021年1-9月的业绩进行了预计。2021年1-9月预计数据与2020年1-9月经营业绩对比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2020年1-9月的数据为未审数据(2)2021年1-9月预计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2021年1-9月份,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38,000.00-42,000.00万元,较2020年同期增长30.88%-44.66%;预计实现净利润4,560.00-5,040.00,较2020年同期增长8.86%-20.32%;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65.00-4,935.00,较2020年同期增长10.58%-22.22%。公司2021年1-9月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较去年同期有着明显的增长,主要是因为随着疫情形势好转,公司订单转化水平持续提高,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1.00元

  3、发行股数及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本次发行为4,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4、发行价格:【】元/股

  5、发行市盈率:【】倍(每股收益按照【】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16,000万股计算)

  6、发行前每股净资产:10.00元/股(按经审计的2021年6月30日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元/股(按经审计的【】年【】月【】日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7、发行市净率:【】倍(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8、发行方式: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9、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和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0、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1、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12、发行费用概算:约6,358.77万元(如有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主要包括:

  ■

  二、与发行有关的机构和人员

  (一)发行人

  名称: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友华

  住所: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富川路3号

  电话:0813-8233659

  传真:0813-8233689

  联系人:罗陆平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21

  保荐代表人:张鹏、葛麒

  项目协办人:王珮珩

  项目经办人:孙静、王志鹏、周国栋、赖元东、黄灵宽、文家明、王文远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刘继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

  经办律师:冯晓奕、周丽琼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梁春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电话:010-58350011

  传真:010-58350006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萃柿、刘泽涵

  (五)资产评估机构

  名称: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继平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昌宁大厦22层BC

  电话:010-52262759

  传真:010-52262759

  经办注册评估师:徐世明、赵继平

  (六)股票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宁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七)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深圳证券交易所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电话:0755-82083333

  传真:0755-82083164

  (八)收款银行

  名称: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深纺大厦支行

  户名: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819589051810001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二、发行人改制设立的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

  本公司系2011年6月28日由运机集团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6月8日运机集团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以截至2011年3月31日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健正信审(2011)NZ字第040203号”《审计报告》审计的账面净资产109,332,022.58元,按照1:0.9146的比例折合为10,000万股,净资产超过股本总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6月28日,四川省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核发了注册号为51030000000062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

  公司由运机集团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原运机集团有限的股东吴友华及其配偶曾玉仙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时其持股情况如下所示:

  ■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为12,000万股。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不涉及公开发售老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

  (二)本次发行前的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所述:

  ■

  四、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一)公司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运输机械、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给料机械,堆取料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法律、法规许可的进出口贸易,工业和公共、民用建设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作、安装;机电设备的安装工程及维修、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以上范围需要办理资质证书或许可证的,未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和许可前不得生产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分批准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公司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公司主要从事以带式输送机为主的节能环保型输送机械成套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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