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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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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
(SI CHUAN ZIGONG CONVEYING MACHINE GROUP CO.,LTD.)
(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富川路3号)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中特别指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吴友华、实际控制人吴友华、曾玉仙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承诺如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本人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该等法律、法规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一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按照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暂扣应付股东现金分红,直至本人履行该等承诺。若本人应履行而未履行上述承诺超过三十日,则发行人可将上述暂扣的现金分红直接冲抵本人应向发行人支付的违规减持所得,本人放弃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二)持股5%以上股东华智投资(由实际控制人控制)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该等法律、法规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按照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暂扣应付股东现金分红,直至本公司履行该等承诺。若本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上述承诺超过三十日,则发行人可将上述暂扣的现金分红直接冲抵本公司应向发行人支付的违规减持所得,本公司放弃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三)持股5%以上股东博宏丝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该等法律、法规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按照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暂扣应付股东现金分红,直至本公司履行该等承诺。若本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上述承诺超过三十日,则发行人可将上述暂扣的现金分红直接冲抵本公司应向发行人支付的违规减持所得,本公司放弃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四)股东SUMMER HARVEST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该等法律、法规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五)自然人股东冯浩、黄晋、邓喜林、谢长钢、常新志、杨守华、陈玉梅、宗跃刚、桂大坚、付永高、余剑、杨富元、王志荣、林树咸、罗孝明、康清良、张禄兵、钟焰明、范力、吴智荣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该等法律、法规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六)公司全体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何大利、龚欣荣、刘顺清、邓继红、罗陆平、范茉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承诺如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本人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该等法律、法规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按照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暂扣应付股东现金分红,直至本人履行该等承诺。若本人应履行而未履行上述承诺超过三十日,则发行人可将上述暂扣的现金分红直接冲抵本人应向发行人支付的违规减持所得,本人放弃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七)公司持股监事叶茂奇、刘冬(通过华智投资间接持股)承诺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刘冬为三十六个月),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承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该等法律、法规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按照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暂扣应付股东现金分红,直至本人履行该等承诺。若本人应履行而未履行上述承诺超过三十日,则发行人可将上述暂扣的现金分红直接冲抵本人应向发行人支付的违规减持所得,本人放弃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的相关措施。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为促使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回升,但并不以公司股价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目标。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应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区别分析资本市场系统性变化、行业周期系统性变化、公司业绩波动等不同因素对公司股价所产生的影响,并采取相关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被触发后,将依次采取公司回购A股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回购或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

  (3)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40%。

  (4)公司按上述条件实施回购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回购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回购义务。

  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如下:

  (1)公司应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后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是否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及具体的回购方案。

  (2)董事会如决议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决议回购,需公告回购方案,并在15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回购股份议案。

  (3)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备案程序(如需)。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关于回购股份的决议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回购相关法定手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股票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低于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40%。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启动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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