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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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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pringsnow Food Group Co., Ltd.)
(山东省莱阳市富山路38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10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简称或者名词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或者名词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本上市公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维新承诺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A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山东春雪、合伙企业股东华元投资承诺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A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若本公司/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公司/本企业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本企业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三)高级管理人员郑钧承诺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A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四)其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其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王克祝、孙玉文、陈飞、李颜林,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仕敏、徐建祥、李磊、郝孔臣、刘贤帅、张吉荣承诺: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限12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A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五)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

  发行人监事王磊、吕高峰承诺: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六)其他股东承诺

  其他合伙企业股东同利投资、天自雪瑞、春华投资、毅达创业、天自春雪、豪迈欣兴、同盈投资、同丰投资、共创投资,其他自然人股东阎卫明、金治军、孙益鹏、刘敬学、于振义承诺: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根据2020年8月31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一)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首先是公司回购股份;其次是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最后是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即募集资金总额扣除相应发行费用);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4)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公司将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措施。

  3、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启动条件被触发,但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回购股份的决议;2)公司继续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3)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控股股东承诺:

  1)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500万元;2)单次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第1)项与第2)项冲突的,按照第2)项执行。

  (3)在控股股东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控股股东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将终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公司控股股东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2)公司控股股东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3)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终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4)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或终止后,如果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5)公司承诺要求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6个月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作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6个月内实施完毕。

  (三)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依据“(一)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规定负有回购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回购方案和/或未实际履行回购方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或本公司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2、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若控股股东依据“(一)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规定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方案和/或未实际履行增持方案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则公司有权自责令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据“(一)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规定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实际履行的,公司有权责令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则公司有权自责令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对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回购价格不低于股份发行价格(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之日起30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

  (二)控股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山东春雪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股份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且回购价格不低于股份发行价格(股份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之日起30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实际控制人郑维新先生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关部门认定之日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关部门认定之日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积极赔偿投资者遭受的经济损失,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五)中介机构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光大证券承诺:光大证券为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光大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光大证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果本公司/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郑维新及其控制的山东春雪、华元投资,以及同利投资、天自雪瑞、春华投资、毅达创业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与发行人共同发展成长,分享其未来的发展成果。如果未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因其他原因需要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持股意向的规定转让股份。对此,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承诺如下:

  (一)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三)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四)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发行人所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制度,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不需承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

  (五)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五、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2020年8月31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20年8月31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发行上市后将适用的《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划,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按照如下规定制定及执行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3、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有关规定和条件,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可进行中期分红。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2)现金分红基本政策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其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5,000万元。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公司可以考虑发放股票股利:

  (1)公司在面临资金需求约束或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如董事会认为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时,或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情况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拟公开发行5,000万股,用于“年宰杀5000万只肉鸡智慧工厂建设项目”、“年产4万吨鸡肉调理品智慧工厂建设项目”、“肉鸡养殖示范场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推广项目”、“信息化及智能化建设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及净资产将大幅增加。虽然目前公司已经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实施需要一定周期,在募集资金到位当年难以产生足够的效益,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将呈下降趋势,公司即期回报将被摊薄。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回报能力,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融资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的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公司将持续推进多项改善措施,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进一步加强成本和费用控制力度,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日常运营中将加强生产成本和费用控制,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成本。充分发挥产品研发优势、规模化生产优势,优化产品工艺、缩短工艺流程、加快技术设备改造升级,持续提升生产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进行明确规定,并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公司将抓紧募投项目的前期工作,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实现募投项目的早日投产和投入使用。

  (3)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加强对优秀人才的引进力度

  公司将不断完善人力资源引进、开发、使用、培养、考核、激励等制度和流程,不断优化人力资源布局,为公司的业务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人才保障。

  (5)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对分红政策进行了明确,建立了较为完善和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2、发行人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规则及要求,积极落实相关内容,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并实施,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如下: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与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情况相挂钩;

  5、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6、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措施。

  虽然本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实际控制人郑维新及其控制的山东春雪、华元投资承诺如下:

  1、如本人/本公司/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停行使股东表决权;

  (3)除因被强制执行、股份公司上市后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外,不得转让股份公司的股份;

  (4)暂不领取股份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的部分;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股份公司指定账户;

  (6)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股份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八、保荐机构及律师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上述承诺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合法。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9号)核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5,000万股新股。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407号”文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本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你公司A股股本为2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5,000万股于2021年10月13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春雪食品’,证券代码为‘605567’。”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1年10月13日

  (三)股票简称:春雪食品

  (四)股票代码:605567

  (五)总股本:发行前15,000万股,发行后20,00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000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和“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和“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和“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5,000万股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资料

  ■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本公司目前共有董事9,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2、监事

  本公司目前共有监事3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监事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3、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目前共有高级管理人员10名。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债券情况,在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不存在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债券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山东春雪直接持有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6.03%股份,为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超过20%,山东春雪实际控制人郑维新担任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山东春雪。

  (二)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郑维新先生通过山东春雪控制公司36.0300%股份,通过华元投资控制公司5.1620%股份,单独持有公司9.7493%股份,合计控制公司50.9413%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另外,郑维新先生为同丰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并持有7.07%合伙份额,同丰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1.83%股份。

  郑维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3年6月出生,专科学历。1975年9月至1978年7月,就职于莱阳县粮食储运站;1978年7月至1981年3月,就职于莱阳县谭格庄粮所;1981年3月至1990年9月,就职于莱阳县粮食局储运股,先后担任业务员、副股长、股长;1990年9月至1994年5月,担任莱阳市养殖工程筹建处、莱阳市养殖公司经理、总支部书记;1994年6月至1997年10月,莱阳市肉禽集团公司担任经理、总支部书记;1997年11月至2000年3月,山东春雪食品集团公司担任总经理、总支部书记;2000年4月至2006年3月,山东莱阳春雪食品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总支部书记;2006年4月至2009年6月,山东莱阳春雪食品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总支部书记;2009年7月至2017年7月,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总支部书记;2017年8月至今,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支部书记;2016年7月至2020年5月,莱阳春雪食品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总支部书记;2020年6月至今,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二)前十大股东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登记信息,公司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58,149户,其中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5,000万股

  二、发行价格:11.80元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最终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5,000,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45,000,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包销,包销股份数量为120,784股,包销比例为0.24%。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9,000.000000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0月2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682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0.98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募集资金净额:54,111.132075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17元(按照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51元(按照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市盈率: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1]00249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的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和招股意向书附录。

  发行人编制了2021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申报会计师出具了“大华核字[2021] 0010394号”《审阅报告》。根据审阅报告,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16,175.43万元,负债总额为63,112.6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53,062.75万元;2021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为98,936.4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5.38%,营业利润为3,670.9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65.5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92.99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60.9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02.17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6.52%。上述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的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录。

  2021年1-9月,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155,000万元至158,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13.62%至15.82%;预计可实现净利润6,600万元至7,0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约48.42%至45.30%,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300至6,7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约25.37%至20.63%。上述预测财务数据系公司管理层初步测算结果,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也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滨海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本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简称为“甲方”,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为“丙方”):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如华、文光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2021年9月23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的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保荐代表人:马如华、文光侠

  项目协办人:张永光

  项目经办人:宋钊、陈钊、邓欣鑫、魏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7124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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