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10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自主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
公告

  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21-067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自主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情况: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股票期权自主行权数为7,009,143股;其中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完成自主行权数为7,009,143股,占符合条件行权数量8,082,130份的86.72%。

  ●股票期权累计行权情况:截止2021年9月30日,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累计行权7,009,143股,占符合条件行权数量8,082,130份的86.72%。

  一、股票期权自主行权概述

  根据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公司2021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8,082,130份,行权起始日期为2021年7月5日,行权终止日期为2022年3月1日;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二、本次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具体情况

  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通过自主行权方式,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过户登记股份共7,009,143股;其中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完成自主行权数为7,009,143股,占符合条件行权数量8,082,130份的86.72%。

  公司本次获得募集资金52,614,666.30元,该项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行权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均不构成重大影响。

  截止2021年9月30日,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完成自主行权数为7,009,143股,占符合条件行权数量8,082,130份的86.72%。

  三、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

  ■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21-068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0月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三一产业园行政中心一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梁稳根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到会,由董事黄建龙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1人,董事梁稳根先生、唐修国先生、向文波先生、易小刚先生、梁在中先生、苏子孟先生、唐涯女士、马光远先生、周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姚川大先生、李道成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肖友良先生出席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琳凯、刘渊恺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9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