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烟台泰普龙先进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泰普龙”)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新材”或“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持股75%),宁夏泰普龙先进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泰普龙”)为烟台泰普龙的控股子公司(持股60%),烟台泰普龙及宁夏泰普龙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组织。
烟台泰普龙于 2021年9月23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合并报表内企业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烟台泰普龙为宁夏泰普龙向宁夏银行新华东街支行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累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本次贷款的主要用途为购设备和土建款,由烟台泰普龙全额提供担保,宁夏泰普龙的其他股东——烟台国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勇投资”)、张军岩以其股权质押给烟台泰普龙,宁夏泰普龙以其资产提供反担保。
2021年9月15日,宁夏泰普龙与宁夏银行新华东街支行签署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NY010010190020210900007),向宁夏银行新华东街支行申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36个月;烟台泰普龙作为宁夏泰普龙的股东,2021年9月28日与宁夏银行新华东街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NY01001019002021090000701的《保证合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已经烟台泰普龙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本公司审议批准。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夏泰普龙先进制造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76HRKW02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成立时间: 2020年5月9日
法定代表人:张军岩
经营范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纤维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加工、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服务;防护用品、纺织品、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批发、零售;备案范围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住所: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煤化工园区英力特项目区园区道路以北、停车场以东
2、主要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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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泰普龙持有宁夏泰普龙60%的股份,为宁夏泰普龙的控股股东。
3、截至2021年8月31日,宁夏泰普龙资产总额3,751.17万元,负债总额2,773.53万元,所有者权益977.64万元。2020年,宁夏泰普龙无营业收入,营业利润-2.85万元,利润总额-2.85万元,净利润-2.85万元;2021年1-8月,宁夏泰普龙尚未投产,无营业收入,实现营业利润-19.51万元,利润总额-19.51万元,净利润-19.51万元(注:2021年数据未经审计)。
4、宁夏泰普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主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担保的范围包括但是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损失等债务人应当向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因事先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等一切费用。
2.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批债务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1. 宁夏泰普龙为烟台泰普龙的控股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烟台泰普龙为宁夏泰普龙提供担保,可以解决其资金需求,满足生产经营所需,促进相关业务的做大做强,符合烟台泰普龙整体发展战略。
2.本次担保事项的风险可控,由烟台泰普龙以其全部资产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市公司作为烟台泰普龙股东,仍以在烟台泰普龙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3.本次担保反担保风险控制措施到位,宁夏泰普龙其他股东国勇投资、张军岩按照持股比例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同时将其持有的宁夏泰普龙股权合计400万元(占比40%)出资额质押给烟台泰普龙,各方已于2021年9月6日在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宁东登记设字【2021】第28、29号),同时,宁夏泰普龙对烟台泰普龙出具了《反担保函》,以其全部资产为该笔担保提供反担保,并按照担保本金余额年化1%收取担保费。
综上,本次担保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银行贷款及授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6,164.02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87%,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 宁夏泰普龙与宁夏银行新华东街支行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2. 烟台泰普龙与宁夏银行新华东街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3. 烟台泰普龙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4. 《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股权质押合同》;
5. 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6. 宁夏泰普龙出具的《反担保函》。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