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1年9月30日14:30
(2)网络投票: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街18号院11号楼215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良志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1人,代表股份51,101,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14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0,828,0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04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1人,代表股份10,273,2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107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3人,代表股份10,274,1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10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1人,代表股份10,273,2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1077%。
(二)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见证律师刘知卉、刘宁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03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3%;反对6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2%;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07,8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47%;反对6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75%;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65,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27%;反对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3%;弃权269,2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4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38,3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310%;反对6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82%;弃权269,2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4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208%。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66,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53%;反对6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2%;弃权269,5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7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39,6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436%;反对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27%;弃权269,5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7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23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79,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07%;反对5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8%;弃权269,5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7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52,6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702%;反对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61%;弃权269,5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7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23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知卉、刘宁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