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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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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10 证券简称:东方材料 公告编号:2021-057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9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无锡市滨湖区慧泽西路科教软件园B区6号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许广彬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陆君先生出席本次会议、总经理庄盛鑫先生、副总经理王新玲女士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没有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颖颖、邵珺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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