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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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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业务及修改投资组合比例等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会议投票表决时间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17:00止。2021年9月29日,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见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8月31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222,071,436.21份,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并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14,967,007.82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1.77%,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

  本次会议表决结果为:114,967,007.82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超过参加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费用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50,000元,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1年9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业务及修改投资组合比例等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业务及修改投资组合比例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业务及修改投资组合比例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修订了《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中的相关内容,并相应更新了《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上述信息披露文件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根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后的《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2021年9月30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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