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重组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已完成,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所述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人将及时提交本次交易所需的信息、文件及资料,同时承诺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资料均真实、完整、可靠,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该等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皆真实、有效,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如本人在本次交易中因涉嫌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二、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
“一、本单位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单位将及时向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提交本次交易所需的信息、文件及资料,同时承诺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资料均真实、完整、可靠,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该等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皆真实、有效,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本单位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单位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四、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本次资产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经办人员同意徐工机械在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及披露文件中援引其提供的相关材料及内容,本次资产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经办人员已对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及披露文件中援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及披露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资产重组报告书及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资产重组证券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章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要
上市公司拟向徐工有限的全体股东徐工集团、天津茂信、上海胜超、国信集团、建信投资、金石彭衡、杭州双百、宁波创翰、交银金投、国家制造业基金、宁波创绩、徐工金帆、福州兴睿和盛、河南工融金投、上海港通、天津民朴厚德、中信保诚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徐工有限。上市公司为吸收合并方,徐工有限为被吸收合并方。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上市公司作为存续公司承继及承接徐工有限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徐工有限的法人资格将被注销,徐工有限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被注销,徐工集团、天津茂信、上海胜超、国信集团、建信投资、金石彭衡、杭州双百、宁波创翰、交银金投、国家制造业基金、宁波创绩、徐工金帆、福州兴睿和盛、河南工融金投、上海港通、天津民朴厚德和中信保诚将持有吸收合并后上市公司的相应股份。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徐工有限。被吸收合并方经审计的2020年末资产总额、资产净额、2020年度营业收入及本次交易评估作价情况与上市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指标的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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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被吸收合并方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占上市公司相关指标的比例达到50%以上,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按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并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徐工有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徐工集团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徐工集团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中,被吸收合并方徐工有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交易对方徐工集团预计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天津茂信、上海胜超和国信集团预计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已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的评估作价情况
根据天健评估出具并经江苏省国资委备案的《徐工有限资产评估报告》,以2021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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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21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徐工有限评估值为4,103,860.11万元,徐工有限母公司报表口径所有者权益为1,673,893.38万元,评估增值率为145.17%。
因徐工有限在本次交易的过渡期间进行了235,241.82万元的分红,本次交易对价在经江苏省国资委备案的《徐工有限资产评估报告》所载标的评估结果基础上相应调减,经各方一致确定徐工有限100%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为3,868,618.29万元。
四、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吸收合并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徐工有限的全体股东徐工集团、天津茂信、上海胜超、国信集团、建信投资、金石彭衡、杭州双百、宁波创翰、交银金投、国家制造业基金、宁波创绩、徐工金帆、福州兴睿和盛、河南工融金投、上海港通、天津民朴厚德和中信保诚。
(三)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
因徐工有限在本次交易的过渡期间进行了235,241.82万元的分红,本次交易对价在经江苏省国资委备案的《徐工有限资产评估报告》所载标的评估结果基础上相应调减,经各方一致确定徐工有限100%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为3,868,618.29万元,由徐工机械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本次交易的全部交易对价。
(四)发行股份的定价方式和价格
1、定价基准日
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本次吸收合并的新增股份发行价格按照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90%与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孰高值确定(计算结果向上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
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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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交易均价及交易均价的90%均保留两位小数且向上取整。
本次重组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计算结果向上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即5.65元/股),不低于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2021年6月28日,上市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833,668,43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1元(含税)。2021年7月14日,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按照上述价格调整方法对本次现金红利进行除息计算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价格调整为5.55元/股。
若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次股份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市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则相应调整发行价格,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新增股份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配股数为K,配股价为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新增股份价格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五)发行股份的数量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作价3,868,618.29万元,按照发行价格5.55元/股计算,发行股份数量为6,970,483,397股。本次交易后,徐工有限持有的全部徐工机械股票将被注销。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获取的徐工机械股份数量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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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股份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六)上市流通地点
本次吸收合并所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七)锁定期安排
1、徐工集团
徐工集团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新增股份发行价格(在此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本次发行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新增股份发行价格的,则该等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徐工集团获得的上述股份若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锁定期届满后,徐工集团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若徐工集团的股份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徐工集团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徐工金帆
徐工金帆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徐工金帆获得的上述股份若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锁定期届满后,徐工金帆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若徐工金帆的股份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徐工金帆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3、天津茂信、上海胜超、国信集团、建信投资注1(注1 鉴于《吸收合并协议》签署后,建信投资与徐工集团达成协议,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故交易各方同意,建信投资通过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新增股份时,如建信投资持有徐工有限股权的时间已满12个月,则建信投资在本次吸收合并中以徐工有限股权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如建信投资持有徐工有限股权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建信投资在本次吸收合并中以徐工有限股权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金石彭衡、杭州双百、宁波创翰、交银金投、国家制造业基金、宁波创绩、福州兴睿和盛、河南工融金投、上海港通、天津民朴厚德、中信保诚
天津茂信、上海胜超、国信集团、建信投资、金石彭衡、杭州双百、宁波创翰、交银金投、国家制造业基金、宁波创绩、福州兴睿和盛、河南工融金投、上海港通、天津民朴厚德、中信保诚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新增股份,如前述股东持有徐工有限股权的时间已满12个月,则前述股东在本次吸收合并中以徐工有限股权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如前述股东持有徐工有限股权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前述股东在本次吸收合并中以徐工有限股权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前述公司/企业因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若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锁定期届满后,前述公司/企业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若前述公司/企业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前述公司/企业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八)过渡期损益安排
以资产交割日前一月月末为交割专项审核基准日,由徐工机械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相关期间的净损益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部分,由徐工机械享有;亏损或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除徐工有限于2021年9月进行的利润分配外)部分,由交易对方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交割日前持有徐工有限的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向徐工机械补足,该等补足金额以专项审核报告为准。
鉴于徐工有限于2021年9月进行的利润分配已依据《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在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中予以调减,故不再于“过渡期间损益归属”中予以考虑。
(九)上市公司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等规定,为保护上市公司异议股东的利益,在本次吸收合并过程中将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向上市公司的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可以向本次交易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提出收购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要求。
1、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
本次交易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为5.65元/股,不低于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自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该请求权实施日,如上市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则上述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2021年7月14日,上市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股。因此,依据《吸收合并协议》约定的现金选择权价格及其调整机制,本次吸收合并现金选择权价格调整为5.55元/股。
2、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
在本次吸收合并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徐工机械将确定实施本次现金选择权的股权登记日。徐工机械或徐工机械指定的第三方将向在徐工机械股东大会表决本次吸收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和就关于合并双方签订吸收合并相关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并且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票直至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的异议股东派发现金选择权。
取得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可以进行申报行权。异议股东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期间发生股票卖出行为(包括被司法强制扣划等)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异议股东发生股票买入行为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若本次吸收合并最终不能实施,异议股东不能行使该等现金选择权,异议股东不得就此向合并双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3、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
本次交易将由徐工机械或徐工机械指定的第三方担任本次交易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
4、现金选择权的行权程序
异议股东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可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申报现金选择权。对于徐工机械异议股东持有的已经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冻结或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的股份,未经合法程序取得质权人、第三方或有权机关相关的书面同意或批准,异议股东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
徐工机械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另行公告现金选择权方案的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方式、申报期等)。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应当于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受让成功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并按照现金选择权价格向异议股东支付相应的现金对价。
因行使现金选择权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承担,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则各方将参照市场惯例协商解决。
五、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购买资产且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交易对方应当就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中部分资产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根据上市公司与补偿义务人徐工集团签订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业绩承诺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业绩承诺资产和业绩承诺范围
根据天健评估出具的《徐工有限资产评估报告》并经各方协商,截至评估基准日2021年3月31日,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评估值及其交易对价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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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徐工挖机和徐工塔机在评估基准日后进行分红,分红的金额分别为190,000万元和30,000万元,因此,本次交易中,徐工挖机和徐工塔机的交易作价在经备案的《徐工有限资产评估报告》所载资产评估值基础上相应调减,上表中为调减后最终确定的交易作价。
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评估值及其交易对价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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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中部分公司并非徐工有限的全资子公司,因此,除阿马凯外,上表中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的交易作价系该等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的评估值与徐工有限持有该等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所在公司的股权比例的乘积;(2)上表中阿马凯15%的股权为徐工有限的全资子公司徐工挖机持有,此外,阿马凯85%的股权由徐工有限控股的徐工机械的3家全资子公司持有。由于本次交易中,徐工有限持有的徐工机械的权益价值系根据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与评估基准日徐工有限持有的徐工机械股份数量而计算,故阿马凯的评估值不对徐工机械的评估值产生影响,因此,上表中阿马凯的相关知识产权的交易作价系其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的评估值与徐工有限通过徐工挖机持有的阿马凯15%股权的乘积。
(二)业绩补偿期间及业绩承诺数
《徐工有限资产评估报告》及其评估说明所载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在2021年-2024年期间各年度预测净利润数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上表中徐工挖机及徐工塔机的利润数为其合并口径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
徐工集团对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在业绩补偿期间每期的合计净利润数进行业绩承诺。为免疑义,双方同意,如本次交易的交割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实施完毕,则徐工集团承诺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于2021年、2022年、2023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每期的合计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148,092.43万元、157,027.71万元及163,470.82万元。如本次交易的交割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未能实施完毕,则徐工集团承诺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于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每期的合计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148,092.43万元、157,027.71万元、163,470.82万元及171,029.67万元。
根据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数据,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预测收入分成数,以及徐工集团每期就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承诺的合计收入分成数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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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徐工有限持有阿马凯的股权比例数据,不包含徐工有限通过徐工机械的3家全资子公司而间接持有的权益。
如本次交易的交割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实施完毕,则徐工集团承诺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在2021年、2022年、2023年每期的合计收入分成数分别为14,497.32万元、13,394.85万元及10,807.69万元。如本次交易的交割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未能实施完毕,则徐工集团承诺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在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每期的合计收入分成数分别为14,497.32万元、13,394.85万元、10,807.69万元及7,267.25万元。
(三)业绩补偿方式及计算公式
业绩补偿期间内每个会计年度内徐工集团应补偿金额为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及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当年应补偿金额之和,具体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业绩补偿的计算公式如下:
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补偿期间内各年的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承诺净利润数总和×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作价×本次交易前徐工集团持有徐工有限的股权比例]-徐工集团就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累积已补偿金额。
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当期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已补偿的股份不冲回。为避免疑义,本次交易前徐工集团持有徐工有限的股权比例为34.0988%。
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业绩补偿的计算公式如下:
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累积承诺收入分成数-截至当期期末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累积实现收入分成数)÷业绩补偿期间内各年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的承诺收入分成数总和×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作价×本次交易前徐工集团持有徐工有限的股权比例]-徐工集团就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累积已补偿金额。
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当期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已补偿的股份不冲回。为避免疑义,本次交易前徐工集团持有徐工有限的股权比例为34.0988%。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当期补偿金额+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当期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
徐工集团在业绩补偿期间内应逐年对徐工机械进行补偿,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个位之后存在尾数的,均按照舍去尾数并增加1股的方式进行处理。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现金补偿的计算公式如下:
业绩承诺资产当期应补偿现金=(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当期补偿金额+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当期补偿金额)-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
(四)业绩补偿的实施
本次交易的交割实施完毕后,徐工机械应在业绩补偿期间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格审计机构”)对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合计实现盈利情况、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合计实现收入分成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意见”),并依据专项审核意见确定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合计实现净利润、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合计实现收入分成数。上述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合计实现净利润为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合计净利润。
如徐工集团需向徐工机械进行股份补偿的,徐工机械应依据合格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确定当年徐工集团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并于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2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徐工集团应补偿股份并注销的相关议案。
若徐工机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方案的,则徐工机械以人民币1.00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徐工集团当年应补偿的股份,徐工机械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徐工集团,徐工集团应在收到徐工机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出将其当年须补偿的股份过户至徐工机械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之后,徐工机械将尽快办理该等股份的注销事宜。
若徐工机械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徐工集团在接到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应补偿股份无偿赠送给徐工集团之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东(“其他上市公司股东”指上市公司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徐工集团之外的上市公司股份持有者),其他上市公司股东按各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占上述股权登记日其他股东所持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如发生徐工集团需要进行现金补偿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该等情形发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知徐工集团其应补偿的现金,徐工集团在收到上市公司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金额一次性汇入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标的资产减值测试补偿
业绩补偿期间届满后,徐工机械应当对业绩承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合格审计机构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作价〉(业绩补偿期间内徐工集团就业绩承诺资产已补偿股份总数+业绩补偿期间内徐工集团就业绩承诺资产已补偿现金金额/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徐工集团以业绩承诺资产认购股份总数,则徐工集团应对徐工机械另行补偿:
应另行补偿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前徐工集团持有徐工有限的股权比例÷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业绩补偿期间徐工集团就业绩承诺资产已补偿股份数+业绩补偿期间内徐工集团就业绩承诺资产已补偿现金金额/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
上述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为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作价减去期末业绩承诺资产的评估值中与本节约定的徐工有限持有的业绩承诺资产(或业绩承诺资产所在公司)股权比例相对应部分并扣除业绩补偿期间内对业绩承诺资产(或业绩承诺资产所在公司)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为避免疑义,徐工挖机和徐工塔机在评估基准日后分别进行的190,000万元和30,000万元分红除外)的影响。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起重机械、铲运机械、压实机械、路面机械、桩工机械、消防机械、环卫机械和其他工程机械及备件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工作。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承接及承继被合并方徐工有限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徐工有限旗下挖掘机械、混凝土机械、矿业机械、塔式起重机等工程机械生产配套资产将整体注入上市公司,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完善产业布局。上市公司未来将通过优良的管理经验,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和资产规模,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提供坚实保障。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徐工机械2021年1-3月和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以及《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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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完成后,与实际数相比,上市公司2020年、2021年1-3月备考每股收益有所下降。上市公司主要收入来源起重机械板块中汽车起重机市场占有率全球第一,全地面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和随车起重机均处于国内龙头地位,起重机械板块整体市场竞争力较强。报告期内,徐工有限主要收入来源除上市公司外,挖掘机械、塔式起重机均位居国内第二位,混凝土机械位居全球前三位,矿业机械成为国产品牌中的领军者,交易后每股收益略有下降,但徐工有限盈利能力在持续增强,挖掘机械、塔式起重机、矿业机械和混凝土机械的市场占有率持续提高。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有大幅提升。从长期看来,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行业地位进一步巩固,上市公司业务协同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抗周期性风险能力将得到有效提升,预计未来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水平将得到相应改善。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现金选择权)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预计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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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7,833,668,430股。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吸收合并拟发行6,970,483,397股股份,本次交易后徐工有限持有的全部徐工机械股票将被注销。在不考虑现金选择权的情形下,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为11,818,672,751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徐工有限变更为徐工集团,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
七、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1、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本次交易方案已经各交易对方内部决策通过;
3、本次交易方案已经徐工有限内部决策通过;
4、本次交易预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决策通过;
5、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决策通过;
6、本次交易相关的职工安置方案已经徐工有限本级职工大会和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7、本次交易方案已经江苏省国资委预审核。
(二)本次交易方案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核准
1、江苏省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方案;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方案;
4、反垄断部门对本次交易涉及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如需)。
本次交易未取得批准或核准前不得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同意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同意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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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徐工有限及实际控制人徐工集团已分别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原则同意本次重组方案。
十、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自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本次交易前,徐工有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徐工集团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工有限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将在本次吸收合并实施时进行注销,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徐工有限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减持的说明,“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本人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十一、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机制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上市公司作为存续方承继及承接徐工有限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徐工有限和上市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对各自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程序,并依法按照各自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向各自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为其另行提供担保(如有)。在前述法定期限内,相关债权人未向徐工有限或徐工机械主张提前清偿的,相应未提前清偿的债权将自交割日起由吸收合并后的徐工机械承担。
十二、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平、公允
对于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已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以确保交易资产的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交易资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将对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的意见,确保本次重组公允、公平、合法、合规,不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二)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上市公司已经切实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28号文》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报告书摘要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与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等批准程序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市公司在召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将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相关制度。
(四)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上市公司董事会将在召开审议本次重组方案的股东大会前提醒股东参加审议本次重组方案的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充分保护中小股东行使投票权的权益。
(五)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填补回报安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巩固并拓展公司现有业务,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徐工有限将实现整体上市,可以借助资本市场的资金支持,进一步促进业务协同,提高运营效率,上市公司将实现工程机械全产品覆盖,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综合竞争力及抗风险能力,助力公司加速成为全球工程机械行业领军企业。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整合,提高经营效率
公司将持续加强内部控制、将进一步强化基层建设、基础管理、基本功提升,增强价值创造、风险管控能力,健全和完善稳健经营、稳步发展的企业运行体系,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此外,公司将持续加强成本管控,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降低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资金和经营管控风险。
3、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和决策机制,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前述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关于公司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五、如上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该等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承诺出具日后至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5、控股股东关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控股股东徐工集团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