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9月2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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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集合计划的运作方式
本集合计划A类或C类集合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集合计划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A类或C类计划份额均设置一年的锁定持有期。在锁定持有期内,A类或C类计划份额不能赎回;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A类或C类计划份额持有人自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方可就该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
对于每份非红利再投资而来的A类或C类计划份额,锁定持有期为自A类或C类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申购确认日满一年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的期间。若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元,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本集合计划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3、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计划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类计划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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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计划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计划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
3.2.2 后端收费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集合计划促销活动。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9、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本集合计划A类或C类计划份额均设置一年的锁定持有期。在锁定持有期内,A类或C类计划份额不能赎回;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A类或C类计划份额持有人自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方可就该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每次赎回集合计划份额不得低于1份,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C类计划份额在一年锁定持有期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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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赎回费用由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原民族金港湾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
6、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9、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告。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择机开通直销。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为: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8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客户咨询电话:95571
传真:010-56992708
联系人:李奕霏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集合计划由方正金泉友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本集合计划合同自2021年9月16日起正式生效。
2、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于2021年9月16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s://www.founders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的《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3、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4、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95571,公司网站:https://www.foundersc.com。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