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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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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21-059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参与认购基金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产业资源及产业投资管理优势,获得与优质企业接触的渠道,进一步提升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1,000万元通过嘉兴初者博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投资平台”或“初者博通”)认购杭州初者之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或“初者之心”)份额,初者之心总基金规模为3-5亿元,基金投资方向以科技与数据经济为中心,重点深耕对企业服务领域早期创业公司的投资。

  本次投资事项在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构成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参与所投资基金份额认购,也不在基金中任职。

  二、投资平台初者博通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通过“初者博通”间接认购基金份额,初者博通是专门为认购北京勿忘初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而成立的持股平台。

  (一)初者博通基本情况

  名称:嘉兴初者博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LBQLJX9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71室-94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勿忘璞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田江川)

  成立日期:2021年9月16日

  注册资本:6,5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股权投资。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

  会计核算方式:公司对初者博通不构成控制,初者博通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该项投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和计量。

  上市公司对拟投资标的无一票否决权。

  (二)初者博通合作方基本情况

  1、普通合伙人

  企业名称:杭州勿忘璞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勿忘璞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8ND7L51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景兴路999号3号楼103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勿忘初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宫澄)

  成立日期:201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600万元

  经营范围:服务: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股权结构:

  ■

  关联关系说明:勿忘璞真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2、有限合伙人

  (1)杭州初学者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初学者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YP4D23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泉路3号108-1室

  法定代表人:田江川

  成立日期:2016年9月27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金融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股权结构:田江川持股95%,许旸洋持股5%。

  关联关系说明:初学者心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2)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云科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5层

  法定代表人:谭光华

  成立日期:2013年8月29日

  注册资本:40,1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通信设备销售;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数据处理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图文设计制作;市场营销策划;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通信设备制造;电子产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纸制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权结构:光云科技为科创板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杭州光云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8.48%;第二大股东为谭光华,持股比例为10.88%。

  关联关系说明:光云科技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3)方从友

  身份证号:342425196507******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

  关联关系说明:方从友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经查询方从友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夏芬芳

  身份证号:430581198807******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关联关系说明:夏芬芳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经查询夏芬芳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翁玉涛

  身份证号:330127196304******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

  关联关系说明:翁玉涛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经查询翁玉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6)樊治国

  身份证号:230822198305******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关联关系说明:樊治国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经查询樊治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投资平台初者博通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注册成立之日起至2051年9月15日。

  (二)合伙目的

  合伙企业的目的为作为持股平台而投资北京勿忘初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财产份额,以取得投资回报。

  合伙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募集资金。

  (三)投资管理

  1、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全体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的总额应全部用于认缴北京勿忘初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杭州初者之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相应有限合伙财产份额,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应主要用于合伙企业设立、运营、解散等涉及的各项费用,闲置资金可以银行存款、银行理财、货币市场基金等风险较低且流动性较好的方式进行现金管理。

  2、全体合伙人认可通过本合伙企业以间接方式持有北京勿忘初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杭州初者之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知悉并理解《杭州初者之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包括该等法律文件根据规定的程序修改后的版本)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愿意接受该等法律文件的约束并承担有关投资风险。

  3、全体合伙人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本合伙企业的业务情况,在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可以采取对外举借债务等有关措施增强流动性。

  (四)费用及损益分配

  1、合伙企业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各项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在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必要费用后,可分配收益在全体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各自实缴出资额占全体有限合伙人的总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为避免歧义,普通合伙人不参与分配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益。

  (五)管理和决策机制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为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人士当然担任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且合伙企业仅可在普通合伙人退伙、被除名及依本协议约定转让权益时可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

  (六)合伙人会议

  1、合伙企业会议与北京勿忘初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杭州初者之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会议同步进行,相关约定详见《杭州初者之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各合伙人知悉并同意该等安排。

  2、下述事项需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1)决定本合伙协议的修订;

  (2)决定合伙企业分配方案;

  (3)决定普通合伙人的除名、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入伙;

  (4)决定解散合伙企业;

  (5)决定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6)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应由合伙人会议讨论或批准的其他事项。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合伙人会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普通合伙人及持有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有限合伙人表决同意方可通过;对于普通合伙人除名及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事项,须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七)退出机制

  经普通合伙人批准,有限合伙人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合伙企业权益;受让人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并承接原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协议项下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四、拟投基金杭州初者之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杭州初者之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KF83T9Y

  基金规模:3-5亿元

  成立日期:2021年4月7日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良睦路1399号21幢101-1-10

  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勿忘初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目前股权结构:

  ■

  本次基金首次募集后的股权结构预计如下:

  ■

  具体股权结构以实际募集后的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二)初者之心合作方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

  企业名称:北京勿忘初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初心资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5159180XT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甲2号院2号楼1501内1502

  法定代表人:田江川

  成立日期:2015年7月31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田江川持股100%。

  初心资本是一家以科技与互联网为中心、积极布局新兴业态的早期股权投资基金,专注于企业级软件、科技创新等领域的投资。初心资本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号:P1063454)。

  关联关系说明:初心资本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2、有限合伙人基本信息

  (1)杭州高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高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3958256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908室

  法定代表人:周恺秉

  成立日期:2008年4月9日

  注册资本:171,367.6998万元

  经营范围:服务:创业投资管理。

  股权结构: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

  (2)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MA27YCUY4B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上城区元帅庙后88号142室-1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金佳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8月5日

  注册资本:4,000,000万元

  经营范围:服务: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股权结构:主要股东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48.75%份额,财政部持有22.5%份额,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12.5%份额。

  中金佳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号:P1010486)。

  (3)深圳市招商局创新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578837M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招商局创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1月6日

  注册资本:800,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权结构:深圳市招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99.9%份额,招商局创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0.1%份额。

  招商局创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号:P1034325),深圳市招商局创新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已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备案基金编号:SM9887)。

  (4)珠海华茂瑞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0GKE9H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3162(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淑梅

  成立日期:2016年11月23日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经营范围:合伙协议记载的经营范围: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创业投资;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张淑梅持有51%份额,王晓慧持有49%份额。

  (5)红杉璟诗(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328GU5Y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127号二楼F-283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嘉兴红杉坤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9年7月19日

  注册资本:56,844.844万元

  经营范围:依法从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结构:主要股东诸暨歌斐创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17.85%份额,诸暨歌斐创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15.41%份额,诸暨歌斐创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14.79%份额,珠海乾日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12.20%份额。

  红杉璟诗(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备案(备案基金编号:SJE910),其基金管理人为红杉资本股权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登记备案号:P1000645)。

  (6)昆山兴华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9144105H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昆山市花桥镇纬一路(国际金融大厦308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昆山永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年1月31日

  注册资本:50,100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99.8%份额,昆山永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0.2%份额。

  昆山兴华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备案(备案基金编号:SN4553),其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远景长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备案号:P1018125)。

  (7)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图生霖智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YFUU03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H0806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瀚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年3月28日

  注册资本:3,000万元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廖俊霞持有93.33%份额,北京瀚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33%份额,珠海安晖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3.33%份额。

  北京瀚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号:P1064428),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图生霖智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备案基金编号:SGV082)。

  (8)青岛银盛泰润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Q32MJ3P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翠岭路6号银盛泰新空间A座1608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青岛富润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9年6月26日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股权投资(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萍乡市汇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98%份额,杜明雅持有1%份额,青岛富润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份额。

  青岛银盛泰润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备案(备案基金编号:SGY820),其基金管理人为青岛银盛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备案号:P1008056)。

  (9)苏州大得宏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5890510Q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83号17栋204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大得宏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0年5月31日

  注册资本:110,000万元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王秀珍持有99.27%份额,苏州大得宏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0.73%份额。

  苏州大得宏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备案(备案基金编号:SD6674),其基金管理人为苏州大得宏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备案号:P1019493)。

  (10)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灿运淳诺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YGUJ3A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H0807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瀚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年3月29日

  注册资本:3,000万元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廖俊霞持有93.33%份额,北京瀚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33%份额,珠海安晖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3.33%份额。

  北京瀚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号:P1064428),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灿运淳诺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备案基金编号:SGV044)。

  (11)杭州勿忘璞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勿忘璞真相关信息见本公告“二、投资平台初者博通的基本情况”。

  五、拟投基金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基金存续期

  合伙期限为合伙企业首次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年。投资期(“投资期”)为合伙企业首轮募集完成日起4年,投资期届满日起2年的期间为合伙企业退出期(“退出期”)。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可缩短或延长退出期(“延长期”),延长原则上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1年。

  (二)投资领域和投资目的

  合伙企业以科技与数据经济为中心,重点深耕对企业服务领域早期创业公司的投资。

  (三)出资

  合伙企业的目标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3亿元,普通合伙人可以根据资金募集情况和经营需要自主决定增加或减少目标总认缴出资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总认缴出资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总认缴出资额”)。尽管有本条及本协议其他关于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变更的约定,未经杭高投事先书面同意,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不得缩减至人民币3亿元以下(不含本数)。

  在下述任一情形发生后,普通合伙人可确认首轮募集完成:(a) 在杭高投已认缴合伙企业份额的情况下,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3亿元时;(b) 在杭高投未认缴合伙企业份额的情况下,经普通合伙人的独立判断认为首轮募集条件已成就后。普通合伙人据此向有限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为合伙企业的首轮募集完成日。

  有限合伙人应根据普通合伙人的通知(“缴付出资通知”),于首轮募集完成日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全额缴付其认缴出资额的40%(“首期缴付出资”),于普通合伙人对剩余出资首次发出 “缴付出资通知”后缴付其认缴出资的30%,于普通合伙人对剩余出资第二次发出缴付出资通知后缴付认缴出资的30%(“后续缴付出资”)。有限合伙人将其出资缴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合伙企业账户之日为该有限合伙人该笔出资完成日(为免疑义,该账户应为本合伙企业于托管银行开立的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四)投资管理

  1、投资委员会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决策。

  2、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杭州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杭州市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杭高投在合伙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的2倍(即1.2亿元)。若被投资企业属于杭州市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由异地迁入杭州的,经杭高投认定后,可按本合伙企业对该被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金额的2倍计入本项要求。

  3、合伙企业投资初创期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杭高投在合伙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的1.5倍(即9,000万元)。初创期企业是指在杭州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具有商业模式创新等非上市企业,且具备下列条件:

  (1)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

  (2)上一年度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下,若该企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则其上一年度销售额在1亿元以下即视为满足本条件。

  (五)投资限制

  1、合伙企业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可以以股权和/或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可转债投资等准股权方式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投资。合伙企业以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的,其转股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且合伙企业不得从事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

  2、合伙企业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资金拆借、举债(但以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债转股的形式对投资组合公司进行投资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亦不得以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或合伙企业持有的投资组合公司的股权股票或其他权益进行担保或融资等活动。

  3、合伙企业对单个投资标的的投资金额累计不得高于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20%,原则上不得控股投资组合公司。

  4、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合伙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5、投资对象仅限于公司制法人型企业。

  6、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性企业,但在合伙企业无法按照中国法律要求办理企业境外投资手续(“ODI手续”)或由合伙企业发起设立的特殊目的实体(定义见下文)办理ODI手续更为适宜的情况下,在取得咨询委员会及杭高投事先同意的前提下,合伙企业可以设立以一项特定投资为目的的特殊目的实体(“特殊目的实体”)进行对外投资,除必要的设立费用等成本性费用外,特殊目的实体不得向合伙企业收取额外的管理费、绩效分成或者其他类似费用。

  7、为实现合伙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在风险可控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普通合伙人可以综合或单独将合伙企业的资金存放银行和/或投资托管银行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托管银行发行的保本型的结构性存款产品等)的投资方式管理合伙企业的账面现金(包括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等现金)(“临时投资”,因临时投资获得的收入简称为“临时投资收入”)。

  (六)合伙事务的管理与执行

  普通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全权负责合伙企业及投资业务以及其它合伙事务之管理、运营、控制、决策的全部职权,该等职权由普通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本合伙企业的管理团队的核心成员(“关键人士”)为田江川女士。

  投资委员会由普通合伙人委派的3名投资专业人士组成,向普通合伙人负责。

  在合伙企业投资过程中,管理团队在投资项目的开发、尽职调查、投资条款谈判、投资项目管理等环节,应及时向投资委员会通报。

  项目的投资建议和投资退出建议应当得到投资委员会中的2名同意方可实施,关键人士自由决策额度为不超过总认缴出资额的10%,即如果其余两名成员不同意投资的情况下,该名成员仍可自由决定投资,但前提是其单独决定投资的投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总认缴出资额的10%。

  投资委员会可设置三名观察员席位,由普通合伙人选任的三名咨询委员会成员担任(“观察员”),列席投资委员会会议,但无表决权。普通合伙人亦可根据合伙企业的具体情况独立决定增设观察员席位并邀请其他有限合伙人提名观察员。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负责审议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等本协议约定的特定事项。咨询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由普通合伙人确认的三名有限合伙人或其委派人士担任,但咨询委员会的委员不得为普通合伙人的关联人或其委派人士,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可增加咨询委员会成员数量,但原则上咨询委员会成员不超过5人,且该等有限合伙人或其委派的人士还应满足如下条件:

  (1)有限合伙人不存在逾期出资的情形;

  (2)有限合伙人不存在权益转让的情形;

  (3)有限合伙人不存在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

  (七)合伙人会议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合伙人会议审议:

  I.决定普通合伙人向非关联方转让合伙权益;

  II.除名或更换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

  III.决定变更合伙企业的关键人士;

  IV.合伙企业的终止或解散;

  V.根据本协议约定修改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VI.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VII.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

  上述事项中,第I、II、III、IV、V项事项需经包括杭高投在内的合计持有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合伙人同意方可做出决议。

  上述事项中,第VI、VII项事项或上述事项以外的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须经普通合伙人及持有合伙企业50%以上认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合伙人会议表决过程中,与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或直接利益冲突的合伙人应当回避表决且不计入表决权总基数。

  合伙人会议职权范围以外的合伙企业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行决定处理,无需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

  (八)管理费

  1、投资期内,合伙企业按总认缴出资额(不包括普通合伙人及特殊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基数”)的2%/年支付管理费;

  2、退出期内,合伙企业按每个支付日实际投出的投资总额(即合伙企业按所有投资人实缴出资中届时已用于项目投资但尚未退出的投资金额之和)的2%为计算基数支付管理费;

  3、延长期内,合伙企业按每个支付日实际投出的投资总额(即有限合伙按所有投资人实缴出资中届时已用于项目投资但尚未退出的投资金额之和)的1%为计算基数支付管理费。

  (九)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收到的项目投资收入、临时投资收入、违约金、逾期出资滞纳金及其它应归属于合伙企业的收入,在扣除合伙费用及其它费用后(统称“可分配收入”)应按照如下约定分配,但在杭高投退伙前,除非经杭高投事先书面同意,合伙企业不得依据本协议进行收入分配:

  I、返还投资成本:首先,按全体合伙人相对投资成本分摊比例100%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直至全体合伙人均收回其累计实缴出资;

  II、投资收益分成:经上述分配后如有剩余,则采用如下方式进行分配:

  (1)剩余部分的20%分配给特殊有限合伙人,80%在投资人之间按其相对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全体有限合伙人根据前述第I项和本第II项累计取得的分配金额达到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额的3倍;

  (2)经上述分配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的100%分配给特殊有限合伙人,直至其根据本第II项累计取得的分配金额达到(投资人累计取得的分配金额-投资人届时总实缴出资额)的三分之一(1/3);

  (3)经上述分配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的25%分配给特殊有限合伙人,75%在投资人之间按其相对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全体有限合伙人根据前述第I项和本第II项累计取得的分配金额达到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额的5倍;

  (4)经上述分配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的100%分配给特殊有限合伙人,直至其根据本第II项累计取得的分配金额达到(投资人累计取得的分配金额-投资人届时总实缴出资额)的七分之三(3/7);

  (5)经上述分配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的30%分配给特殊有限合伙人,70%在投资人之间按其相对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分配;

  (6)有限合伙人按照本第II项获得的分配额统称为收益分成(“收益分成”)。

  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产生的亏损应当由参与该项目投资的合伙人按照其在该项目上的相对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其他亏损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其相对认缴出资比例分担,本协议对亏损分担、收益分配及清算另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杭高投退伙

  1、杭高投参与合伙企业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杭高投首期出资款支付到账之日起满7年后,可随时要求退出,退出价格根据本合伙企业投资是否符合《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及本协议相关约定按本协议附件四中的计算方式确定,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应予以同意。

  2、杭高投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属于《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政府引导基金,在合伙企业投资达到《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要求且符合本协议投资管理和投资限制约定的前提下:

  I.在适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前提下,如合伙企业可分配收入高于杭高投出资份额的转让价格(定义见附件四),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除杭高投外的合计持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企业权益的有限合伙人表决同意,合伙企业有权按照转让价格回购杭高投持有的出资份额。

  II.如未有合计持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企业权益的除杭高投外的有限合伙人同意由合伙企业回购杭高投持有的出资份额,则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有权按其二者届时相对实缴出资比例受让杭高投持有的50%出资份额,投资人有权按其届时相对实缴出资比例受让剩余50%出资份额。特别地,如某一投资人放弃购买杭高投持有的出资份额,则该部分份额由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三方受让。

  3、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杭高投有权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选择以转让其出资份额或减资退伙的方式退出本合伙企业,转让或退出价格按本协议附件四第2项约定确定,杭高投亦有权选择继续持有其出资份额并参与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收益分成”分配:

  I.自杭高投首期出资到账之日起一年内,本合伙企业未向任何企业进行投资的(为免疑义,本项所述“投资”以完成本合伙企业入股投资组合公司所需的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II.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出现(a)本合伙企业剩余可用于投资的金额(为免疑义,可用于投资的金额应包括本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中尚未实际缴付的金额)不足以支持本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情况达到《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和本协议投资管理和投资限制约定要求、(b)本合伙企业投资期结束时本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情况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或(c)因本合伙企业缩减总认缴出资额导致对外投资情况不符合上述要求等情形的;

  III.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出现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的。

  (十一)合伙协议附件四关于杭高投退出价格的约定

  杭高投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属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9〕47号)(“《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政府引导基金,针对该投资在合伙企业所形成的财产份额,其转让或退出价格(“转让价格”)按以下方式计算:

  1.自杭高投首期出资款支付到账之日起7年内,在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情况达到《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要求且符合本协议投资管理及投资限制事项的前提下,普通合伙人或其他有限合伙人有权按如下条件购买杭高投的全部合伙份额,杭高投应向普通合伙人或其他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合伙份额:

  (1)自杭高投首期出资款支付到账之日起4年内(包括4年)转让,且届时本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总额达到总认缴出资额的80%(含)的,其转让价格为杭高投的累计实缴出资额;

  (2)自杭高投首期出资款支付到账之日起超过4年转让,且自杭高投首期出资款支付到账之日起满4年时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总额达到总认缴出资额的80%(含)的,其转让价格为杭高投截止至实际支付转让款之日累计的实缴出资额加上以杭高投实缴出资为基数,自杭高投每期出资款支付到账日开始的第5年起按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每期出资利息单独计算。鉴于杭高投出资期限为首期出资到账日起7年,为免疑义,杭高投后续各期出资的免息期为后续各期出资到账日起4年且不超过杭高投首期出资到账日起第7个周年;

  (3)除上述情况外,转让价格为杭高投截止至实际支付转让款之日累计的实缴出资额加上以杭高投实缴出资为基数,以杭高投实缴出资到账之日起算的按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每期出资利息单独计算。

  2.本合伙企业出现上述第(十)项第3条约定的情形之一的、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杭高投合伙份额的转让价格按下述两项中的孰高值确定:

  (1)除返还杭高投累计投资额外,还应当向杭高投支付以其实缴出资额为基数,自杭高投每期实缴出资投入本合伙企业之日起,按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指杭高投每期实缴出资存续年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下同)计算的利息;

  (2)参照《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经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确认的价格。

  六、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1、投资的目的

  公司本次参与认购基金是公司在科技与数据经济产业的拓展和延伸,通过充分借助外部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源优势、管理经验及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帮助公司及时把握投资机会,降低投资风险,有助于提高公司对外投资的质量及资本运作的能力和水平,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2、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3、存在的风险

  (1)本次参与认购基金事项尚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基金备案,后续能否完成募集计划尚存在不确定性。

  (2)基金未能寻求到合适的投资标的的风险。

  (3)基金运作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公司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同时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将可能面临投资效益不达预期或基金亏损的风险。

  七、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投资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2、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合伙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参与所投资基金份额认购,也不在基金中任职。

  3、基金管理人北京勿忘初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勿忘璞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初学者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嘉兴初者博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一致行动人,均受田江川控制。以上主体均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4、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嘉兴初者博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

  2、嘉兴初者博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营业执照》。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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