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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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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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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上午10:00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已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秦英林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形成本次董事会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三、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368,744.15万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公司募投项目投入情况出具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中兴华核字(2021)第140004号)。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此项议案发表了专项意见,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此项议案作出了决议,同意公司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368,744.15万元。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四、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含)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投资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所明确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行为。在该30亿元人民币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常务副总裁曹治年先生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协议,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五、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中的工程和设备采购款,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已使用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此项议案发表了专项意见,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此项议案作出了决议,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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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9月17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1年9月14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苏党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形成本次监事会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368,744.15万元。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本次公司计划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管理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进展带来任何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四、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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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42号)的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955,0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5,00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1,764.00万元(含增值税),实际转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金额953,236.00万元,扣除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合计人民币367.5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52,868.5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实收情况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中兴华验字(2021)第140001号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三十二次、三十三次、四十次会议,2020年第三次、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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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

  因募投项目中“右江18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内乡综合体210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内黄65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清丰18.75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海州20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射阳20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金湖6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洪泽20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科右中旗12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睢宁18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 的建设地点位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便于项目实施和资金管控,公司拟将以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由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至公司全资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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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至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变更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和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本次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本次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影响,原项目的投资金额、用途、实施地点均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该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求做出的安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

  五、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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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42号)的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955,0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5,00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1,764.00万元(含增值税),实际转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金额953,236.00万元,扣除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合计人民币367.5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52,868.5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实收情况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中兴华验字(2021)第140001号报告。

  2、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三十二次、三十三次、四十次会议,2020年第三次、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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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用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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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2021年9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三)本次投资系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进行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主体介绍

  投资主体为本公司,无其他投资主体。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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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为2021年6月30日、2021年1-6月未经审计财务数据)

  四、增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增资完成后,随着项目的逐步投产,公司销售规模的扩大和利用率的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将不断增强,净资产收益率将逐步提高。

  2、本次增资可能存在市场及行业风险。如果项目投产后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影响投资项目的实施效果。如宏观经济波动,人们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变化,消费心理的变化等因素,都有可能影响猪肉的消费需求。

  五、备查文件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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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42号)的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955,0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5,00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1,764.00万元(含增值税),实际转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金额953,236.00万元,扣除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合计人民币367.5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52,868.5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实收情况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中兴华验字(2021)第140001号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三十二次、三十三次、四十次会议,2020年第三次、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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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募投项目投入情况出具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中兴华核字(2021)第140004号)。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和实施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21年8月27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394,382.08万元,本次需置换金额368,744.1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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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 本次变更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和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368,744.15万元。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368,744.15万元。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368,744.15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四、 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中兴华核字(2021)第140004号);

  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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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提高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含)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在该30亿元人民币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常务副总裁曹治年先生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协议,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总额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42号)的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955,0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5,00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1,764.00万元(含增值税),实际转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金额953,236.00万元,扣除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合计人民币367.5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52,868.5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实收情况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中兴华验字(2021)第140001号报告。

  二、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计划

  1、投资目的

  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以增加资金收益。

  2、投资品种及期限

  有商业银行保本承诺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产品期限不超过6个月。投资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所明确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行为。

  3、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投资额度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3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在该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5、授权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常务副总裁曹治年先生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协议,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

  6、委托理财的要求

  公司及子公司在对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并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进行理财产品购买或赎回,委托理财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资金的需求为前提条件。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等因素影响较大,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准确预估,公司将根据本次投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2、风险控制措施

  (1)以上资金额度内购买不超过6个月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2)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和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审部门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独立董事将在内审部门审计的基础上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事会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操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和安全运作的前提下,以短期闲置募集资金适度进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投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且通过适当的保本型短期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可降低公司整体资金成本,提升公司整体效益,提高股东回报。

  五、本次公告前十二个月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本次公告前十二个月内公司未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六、本次变更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和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计划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管理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进展带来任何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3、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任何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牧原股份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牧原股份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牧原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8日

  ■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9月1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中的工程和设备采购款,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已使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42号)的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955,0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5,00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1,764.00万元(含增值税),实际转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金额953,236.00万元,扣除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合计人民币367.5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52,868.5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实收情况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中兴华验字(2021)第140001号报告。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情况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中的工程和设备采购款,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已使用资金。主要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相关设备、材料等采购及工程建设实施进度,由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若先期已签订募投项目相关合同的,需与交易对方重新确认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款项。

  2、根据相关合同,经办部门向财务部提交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支付方式,并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资金计划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3、具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时,由经办部门提交付款流程并注明付款方式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财务部根据审批流程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并建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台账。

  4、财务部按月编制《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情况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经保荐代表人审核无异议后,财务部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报与银行承兑汇票等额的募集资金书面置换申请,将本月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的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转到公司一般账户,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保荐机构可通过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流动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公司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因此,我们同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六、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18日

  ■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补充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秦英林先生、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集团”)的通知,获悉秦英林先生、牧原集团将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权办理了补充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 股东股权补充质押的基本情况

  ■

  二、 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

  三、 其他说明

  上述股东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资金偿还能力,质押风险可控,不存在实质性资金偿还风险。本次质押用途为此前股份质押的补充质押,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若出现平仓风险,上述股东将采取补充质押、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等措施应对风险。

  四、 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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