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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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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1-086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为7,335.06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前次诉讼情况披露后至今的新增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共计16例,累计金额合计为7,335.06万元。公司涉诉主要原因为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30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12月11日、2021年2月11日、2021年3月18日、2021年7月3日和2021年8月26日披露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5、临2020-075、临2020-117、临2021-017、临2021-029、临2021-075和临2021-081),其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 与北京约瑟投资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1年9月1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8民初57461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约瑟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共计29,1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二)与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司就包头市白云矿区人民法院(2020)内0206民初73号民事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21年9月收到二审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内02民终928号,判决如下:(1)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即:由公司向原告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支付财产保全保函费用15,500元,驳回神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2)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即:公司向神州公司支付工程款5,873,515元及利息;(3)由公司向神州公司支付工程款3,973,51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1,078元,由公司负担91,754.6元,神州公司负担39,32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一)未结诉讼基本情况表

  自前次诉讼情况披露至目前,公司新增未结诉讼(仲裁)案件共计16例,未结诉讼(仲裁)涉案总金额为7,335.06万元,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方案件2例,涉及金额为5,486.77万元;公司作为被告方案件14例,涉及金额为1,848.29万元。

  1、公司作为原告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

  注:1、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诉讼标的本金,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全部利息及诉讼费用等。

  2、公司作为被告且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

  注:1、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诉讼标的本金,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全部利息及诉讼费用等。

  (二)上述案件基本情况

  1、与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北京鑫佰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公司支付工艺设备及材料费、药剂费,及逾期付款损失共计50,322,598.35元;(2)判令被告一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50,000元;(3)判令被告二与被告一就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2021年7月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持有的武汉天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财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9月15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2、与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公司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公司连带退还中标服务费共计37.8万元及利息损失11.91万元;(2)判令被告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04万元及利息损失95.8万元;(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如有)。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2021年9月15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立案,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3、与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其与公司于2019年4月签订的《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废水零排放项目总承包合同》及其附件一《技术协议》;(2)判令公司返还已支付工程款及经济损失共计约1,000万元;(3)判令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146.6469万元;(4)判令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2021年9月15日收到民事起诉状,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1-087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北京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

  集体接待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与广大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2021年北京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集体接待日活动将采取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以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http://roadshow.sseinfo.com)或关注微信公众号上证路演中心,参与本次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活动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星期四)15:00至17:00。

  届时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赵笠钧先生、副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张蕾女士及高级副总裁代财务总监高峰女士将通过网络在线交流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融资计划、股权激励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注的问题进行沟通。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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